1.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怎么发放
法律分析: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方式、时间等。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收取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用。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2. 农民工专用账户的钱怎么发放
【法律分析】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人工费用,由建设单位进行拨付。
1.开设民工工资专户
2.批量办理民工工资卡
3.上传工资表
4.民工工资专户付款到建委代发户
5.银行填制进账单
6.建委代发平台上传并确认工资表
7.银行确认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3. 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及时排查、调处、化解,重大问题移送相关部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益。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并按照约定足额拨付到位。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制定拨付计划,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调处机构,排查风险隐患、调处农民工维权诉求。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进场施工,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落实项目用工实名制,动态更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身份信息、考勤记录、计薪计酬和工资支付等资料。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相关部门的监控预警范围。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以在已经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按照项目分别管理。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项目部和生活区域的醒目位置分别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
(三)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开工项目应当在农民工进场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和稽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4. 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怎么发放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该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完善相应制度,若违反相应条款,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严重情况下,可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资支付方面:推行总包单位代发制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