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费用明细 » 撞车了间接费用怎么算

撞车了间接费用怎么算

发布时间: 2022-08-11 02:02:40

1. 车被别人撞了间接损失如何赔偿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侵权造成的间接损失
1、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以生产、 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物不会发生增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并不创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增值状态的财物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把原有的价值转移到生产、经营的成果当中。创造增值的人,是与该财物结成一定的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因此,间接损失产生的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经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资料的财物构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中的物质条件,使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这一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对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新价值这种损失的赔偿。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物的损失。
2、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同样具备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三个特征,所不同的是,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利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而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与人身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区别是,前者是未来的可得利益的减少。例如因健康权受损害不能参加劳动而少收入的工资等。后者则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医药费等。

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
1、可得利益的性质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
2、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依合同法采取的严格责任制,该损失的赔偿同样只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可:
2.1违约行为
2.2损害事实
2.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3、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3.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3.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3.2.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3.2.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
3.2.3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4.1可预见规则
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1.1预见的主体应当是违约方
4.1.2预见的时间应为订约之时
4.1.3预见的内容不但要求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应当包括预见到损失的数额才更符合预见性原则的目地。
4.1.4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其标准主要有:
4.1.4.1合理人的标准:查看一个与违约方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即以一个合理人的标准来衡量违约方是否能够或应当预见。
4.1.4.2违约方特殊标准:具体考虑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了解,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等。
影响违约方特殊预见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A、B、C、D四点:
A、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
违约方的身份、职来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其对合同标的物的功能、用途等的了解程度,进而影响其对违约造成损失大小的预见能力。如对同一批货物,承运人显然不如该货物的制造商对货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受害人所需货物的目的了解地更清楚。故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违约时,给受害方造成的转卖或利用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现预见的范围。
B、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了解
如买方为生产性企业,则卖方违约时,买方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属于卖方合理预见的范围,但买方提出的转卖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理预见的范围。
C、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
对价往往与合同潜在的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索价相应越高。因此,索价较高的违约方对损失的预见能力要高于索价较低的违约方。
D、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
违约方一般对合同标的物的通常用途相联系的损失负责。但如果受害方将合同标的物的特殊用途相关信息向违约方披露后,与此相联系的损失违约方即应当预见。
4.2减轻损害规则
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
4.2.1减轻损害规则的理论依据
4.2.1.1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要求
4.2.1.2因果关系论
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受害人自乙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自不必再对此部分损失负责。
4.2.2减轻损害规则适用的条件
4.2.2.1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客观条件
4.2.2.2受害人具备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主观条件
4.2.2.3受害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后果
4.2.3受害人减损措拖的合理性判断
减损措施的目的在于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不应要求受害人采取会给其带来不适当负担、危险或屈辱的措施。故受害人行为合理性判断应注意以下几点:
4.2.3.1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时机,不应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
4.2.3.2注意采取减损措施的方法、费用是否适当。
4.2.3.2注意采取减损措施时的主观心态及行为在当时合理与否。
受害人支出的费用能否获赔取决于行为是否合理,而不是看它是否达到了减损的实际效果。
4.3损益相抵规则
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即计算“净损失”(真实损失)。
4.3.1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
损益相抵规则在于补偿受害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因此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赔偿所得较未受到损害时更为优越。
注:损益相抵规则在于确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4.3.2损益相抵规则适用条件
4.3.2.1违约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不仅遭受损失,而且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4.3.2.2损失与利益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产生,两者有因果关系。
4.3.3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时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
4.3.3.1受害方本应缴纳的税收
4.3.3.2标的物毁损后的残余价值
4.3.3.3继续履行合同本应支付但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
附: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出车祸了对方全责怎么赔偿误工费怎么算

出车祸了对方全责的赔偿误工费标准是:
1、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3、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在事故中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从受伤到治愈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对于劳动工作者,其无法工作产生的劳动损失是客观必然的,对此方面的财产性弥补是责任人的当然义务。死亡家属因办理受害人丧葬事宜而产生的工作收入损失。司法实践中,在有的地区法院会把这类损失纳入丧葬费用当中,无论以何种形式,对亲属因死者的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误工费用为法律所认可。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出车祸赔偿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人身损失包括以下项目: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是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4. 汽车被撞后折旧费怎么算

汽车的折旧率通常按照使用年限计算加速折旧,也就是说起初使用的年限,折旧率很高,而具体计算应当根据该车辆的使用年限标准和车辆折旧计算方法进行确定,一般可以委托价格鉴定中心进行计算。

车辆折旧费计算:

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上有规定如下(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原价的5%;因此,小汽车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

即使是二手车,其折旧年限也是从购之日算起5年。比如,某车购买价值人民币300000元,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该车残值=300000元*5%=15000元月折旧率=(300000元-15000元)/60个月=4750元用了三年,折旧费=4750元*36个月=171000元。

(4)撞车了间接费用怎么算扩展阅读:

车辆贬值赔偿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方向无责任方支付相应的车辆贬值费用。目前,有关车辆贬值并没有相关标准和法规可以参考。只能通过有关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院也只能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中,会有司机提出车辆因事故而贬值,要求责任方除承担维修费用外,还需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这个要求目前还没有得到具体法规的支持。

在事故处理中,交警一般只支持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方面,交警会支持出租车、客运车辆的营业性损失,对于这种不好核算的贬值损失,交警会请车主走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都没有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是“就损失论损失”,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进行赔付,而此类由事故产生的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一律不赔。



5. 汽车被撞折旧费怎么算

这个是很难索赔的,确切的说是无法索要折旧费,因为即使起诉至法院,法律上都不支持,法院主张将受损车辆恢复至原样,无法恢复的,对于严重受损的车辆,按报废车辆处理,然后根据残值情况计算赔偿金额,也就是该车事故前的实际价值,想要折旧费,这个几乎不可能!

有些人认为必须对方赔,其实也有情可原,因为您的车被撞过,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更换配件或者钣金喷漆,这在出售二手车的时候,就属于事故车了,价格势必会受到影响,比如能卖10万的,可能只能卖到8万,甚至更低,车主考虑到这个因素,就会像全责方索要这个所谓的“折旧费”,认为合情合理,必须赔偿!

但是法律上不讲必须,更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明确这个所谓的“折旧费”,且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我身边朋友就经历过,而且还是新车,最后法院还是判的将车辆恢复原样,目前还有些人认为该要这个折旧费,这个就要和对方协商解决了,人家给最好,不给也没什么办法,没有必须这个说法,自己如果感觉接受不了,起诉到法院,折腾了时间,耗尽了精力,最后法院也不主张,就不值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