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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女方重大疾病费用怎么计算

发布时间: 2022-08-19 05:50:41

Ⅰ 社保里重大疾病怎么计算

社保是报销型的,得了重大疾病只能按费用清单的比例报销,而且用的很多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是不报的,要剔除!死亡有一笔很少的丧葬费!
但商业重大疾病保险是给付型的,只要确诊,不管看病花多少钱,是按保险合同的保额赔付,保多少赔多少,死亡更是如此!
所以二者没任何冲突,重大疾病保险是社保的有效补充,社保+商保=保险,让生活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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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离婚时有一方重大疾病,财产如何分割

婚后财产均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内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均分割,但是鉴于你有特殊情况,可适用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Ⅲ 再婚后一方老人遇重大疾病,看病的费用是否由双方子女共同承担

再婚的老年人如果没有抚养女方的子女,因为不存在抚养关系,就没有赡养的义务,女方的子女可以不承担再婚男方的医疗费。
由于男方和女方的子女不存在赡养关系,女方的子女就没有继承男方遗产的权利。

Ⅳ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怎么个计算法

分什么地方
如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 施 办 法(第四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人阶级内部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会组织送温暖工程的发展和延续,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省总工会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党委领导、政府(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
第三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使患病的职工做到病有所医。
第四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 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方案、细则。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互助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负责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日常工作。互助服务中心隶属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直接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总工会、各管理区总工会、高新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设立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工作人员由本级工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所辖范围内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具体工作事项。
第八条 各直属基层工会及外地住张单位工会设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代办点。代办点应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缴和患重大疾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补助金的领取及发放等事宜。
第三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办事处、代办点(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1、入会人员规定: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50人以上的,必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5%;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为100%。
2、农民工由所在用工单位工会(代办点)团体加入。
第十条 每个单位团体参加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劳资报表;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电子版资料和打印报表;
3、《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电子版资料和打印名册。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了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复印件;
3、是工会会员的必须提供《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上期互助金的结余;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每个年度为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当年缴费,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条件的职工,当年享有申请补助的权利。每个职工按年度续缴。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特困职工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工会自留经费或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帮助,单位工会也可申请行政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在受理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一次收取。
第十五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全市统筹、市级调控、分级管理、多层服务”的运行模式。各基层工会负责向职工收取互助金,分级统一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设互助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管理,接受上级或本级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各办事处定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统一从职工缴纳的互助金中提取总额的2%作为工作经费。同时对基层办事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和设备配备,不足部分从工会经费中调剂补充。
第十七条 由各单位工会收取的互助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办事处,各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为防范和减少资金运行风险,市级服务中心统筹后分两期拨付各办事处。
第十八条 各办事处在互助期内,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疾病给付的医疗补助金按市统一规定,执行分级审批权限,并报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批准,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在互助金补助使用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违纪使用的,市服务中心将从下一期拨付的预付金中予以扣除。拨付给各办事处的补助预付金应在工会帮扶中心专户上设立科目;暂没有帮扶中心账务专户的可在工会的账户上设立科目。
第二十条 互助服务中心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未参加重大疾病互助活动的职工,不享受医疗补助和救助。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活动当期内住院治疗,且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形式的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范围,根据自付数额分段计算,按比例给予补助;未参加上述医保的职工,在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后,医疗费用支出达到一定数额后,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时,应由单位代办点负责统一到办事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当地定点医院有效的报销凭证;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互(救)助金申领审批表》;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的《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卡》;
5、出院证明;
6、诊断建议书(特定病种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7、市互助服务中心和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救助、帮扶标准:
1、患病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达到1500元(含1500元)以上,或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患特定病种经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在指定医院门诊就医的;
(2)因患危、急、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
(3)经市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
(4)异地安置人员和因公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的医院就医的;
(5)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因患危、急、重病在异地急诊住院的;
2、患病职工住院治疗一次或累计的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个人自负部分5万元(含5万元)以下补助23%。
个人自负部分5万元以上补助35%。
3、一般性疾病补助范围是指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非特定病种,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达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按2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凡是工会会员在患重大疾病补助时增加补助金额的10%。
5、凡是缴纳互助金连续五年的,(含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5年的,可连续缴满5年),退休后患重大疾病仍按在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凡是参加重大疾病互助的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有一方患本办法所列重大疾病,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自负部分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患重大疾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期内死亡且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其直系亲属可得到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六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
1、补助金额1000元以下由办事处审批,报市互助服务中心授权、备案;
2、补助金额1000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报主管主席复查;
3、补助金额1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审批,报市总常务主席复查;
4、补助金额2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和常务主席审批,报市总工会主席复查。
5、救助病例全部由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6、由市总支付互助金的,审批程序按照市总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活动无补(救)助责任:
1、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
2、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打架斗殴、吸毒、天灾人祸、酗酒、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4、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5、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转为无医保规定的互助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委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稽查部门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将按照医保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Ⅳ 啥叫婚内赔偿

“婚内赔偿”是指法院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Ⅵ 再婚后一方老人遇重大疾病,看病的费用是否由双方子女共同承担

看病费用由患病一方的子女,以及与患病一方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承担。这属于子女的赡养义务,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Ⅶ 婚后得知配偶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可以怎么办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在结婚时,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在结婚前向另一方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对方同意,当然可以结婚;但如果患病一方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不如实告知的;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
一、离婚诉讼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是否存在准予离婚的情形。
二、离婚起诉的程序:
1、当事人本人或者搜送代理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起诉书及请求离婚的证据等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缴纳诉讼费用;
3、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Ⅷ 婚内妻子患了病但没钱医治 丈夫又不愿出钱 也不同意卖掉共同财产 怎么办

婚内妻子患了病但没钱医治,丈夫又不愿出钱,妻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分得财产后,变卖用来治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Ⅸ 重大疾病的治疗费大约多少

各种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介绍

1、恶性肿瘤12-50万;

2、急性心肌梗塞10-30万;

3、脑中风后遗症10-40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20-50万;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10-30万;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10万/年;

7、多个肢体缺失10-40万;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4-5万/年;

9、良性脑肿瘤5-25万;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3-7万/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3-5万/年;

12、深度昏迷8-12万/年13、双耳失聪20-40万;

13、双目失明8-20万15、瘫痪5-8万/年;

14.心脏瓣膜手术10-25万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5-8万/年;

15.严重脑损伤4-10万/年;

16.严重帕金森病5-10万/年;

17.严重Ⅲ度烧伤8-20万;

18.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10-20万/年;

1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6-15万/年;

20.语言能力丧失8-15万;

2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5-40万;

22.主动脉手术8-20万;

23.多发性硬化4-10万/年;

24.终末期肺病10-40万;

25.颅脑手术12-25万;

26.脊髓灰质炎15-40万;

27.严重肌营养不良症20-45万;

28.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13-30万;

2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8-20万;

30.艾滋病15-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