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发费用是怎么补贴的
楼主说的是税收方面的补贴吧?
首先从会计的角度上,研发费用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要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税法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规定属于费用化的支出,允许150%税前加计扣除。而对于形成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支出,要在无形资产实际摊销时,150%加计摊销。比方说,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为100万,那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你可以税前利润调减50万,就相当于你少交了12.5万(50万*25%)的所得税。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怎么申请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1、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优惠备案并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
2、填写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附表及栏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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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哪些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怎么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
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三新”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
向政府申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即可享受。
4. 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5. 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企业如何才能充分享受到这项政策的优惠?正确掌握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和相关账务处理,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很重要。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有哪些?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建议:设计和规程制定需要有相关的书面证据,如设计图等,以备抽查。如果未准备,税务复核可能会认定无法检验,而被剔除。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建议:材料、燃料需要有明确的领用指向,即注明是研发耗用。动力费用最好是单独设计量表,如电表、燃气表,税务复核有时会查验计量依据。如果是总表分摊,税务可能会认为无法确定,很容易被剔除。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建议:工资表上对研发人员要单独明确一下。研发支出是有公司内部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书的,这些人员必须是研发项目立项文书上注明的人员,且必须为公司在职员工。
要注意的是,为在职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支付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非在职的临时聘用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能加计扣除。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建议:要考虑到研发需要购买的设备,并在研发立项时候即注明。购入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就需要注明是专门为研发购入,是研发专用。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不能加计扣除,比如:研发部门和生产车间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这样注明处理后,将研发项目开始时至结束期间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予以归集才可以被确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改装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类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比如: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房屋)、车辆、办公家具等发生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本条操作类似上一条。研发项目立项文书要注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名称,否则很可能税务复核会剔除。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这些往往是在研发过程中才涉及的,一开始一般只能考虑一个大致情况,所以建议实际操作中,一旦有这些项目,要单独归集。即:列表注明是研发使用,若同时研发多个项目,需注明归属哪个项目;在表格中归集该项费用的细节内容,形成总的费用表,并以此为附件,确认本条的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以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这个一般涉及公司外的费用,也建议单独归集。具体操作类似上条,单独归集。即:列表注明是研发使用,若同时研发多个项目,需注明归属哪个项目;在表格中归集该项费用的细节内容,形成总的费用表,并以此为附件,确认本条的费用。外地现场试验的差旅费不能加计扣除。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成功后,建议论证、评审、验收留下书面证据,税务复核有权力查阅这些书面证据。即:邀请外聘评审机构或专家参与论证、评审、验收需外聘评审机构或专家给出书面意见并盖章或签字。可加计费用包括外聘评审机构开具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或者邀请专家评审的专家费,但是不能包括邀请专家的差旅费、住宿费、业务招待费。其中,专家费要执行一定的标准,即前两天每人不得超过800元/天,后几日每人不得超过400元/天。
若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9、不能计算加计扣除的其它费用。
一些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比如: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如何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
正确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是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政策的重要前提。
企业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企业在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注意:
1、企业可以设立“研发支出”一级科目,在该科目下按照不同的研发项目核算研发费用,月末结账到“管理费用-研发支出”;或者直接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立“管理费用-研发支出”二级科目,在该科目下按照不同的研发项目核算研发费用。
2、要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账,将会计凭证与明细账相对应;对不同的研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以研发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对于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发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料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与研究开发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需与账务记录相对应,并妥善进行分类保管。在申报加计扣除前,要进行整理及复核,查漏补缺。
加计扣除申报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要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规程等具体规定,不但要按要求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会计核算,而且要遵循主管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的备案资料。
企业需在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办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综上所述,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掌握好相关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及时备案。由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性很强、分类复杂,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也不单单是会计人员的事。只有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层、研发人员等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科研创新,才能更好地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主体】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优惠内容】
1.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上述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_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_税务总局_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7. 加计扣除补助怎么发放
加计扣除补助是由国务院发放的。
加计扣除补助发放资金: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要注意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有新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上述例子中,如纳税人在税务处理上,未将政府补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会计确认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加计扣除补助发放注意事项: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8.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
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
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
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
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
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相关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9.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流程
享用研发用度添计扣除优惠策略重要有以停闭键材料和步调:1.年度征税申诉进步行优惠存案并筹备佳保存备查材料;2.填写并报送《“研发开销”扶助账汇总表》;3.在年度征税申诉表中填报研发用度添计扣除优惠附表及栏次。完备过程睹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