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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停电费用和工期如何

发布时间: 2022-08-21 16:04:09

❶ 工程停电怎么索赔

法律分析:项目工程停工的,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❷ 施工方因自身原因停工,工程款如何结算

这是承包人默示行为的单方违约。如果施工的工程量合格,经过审计,应当支付相应的施工费
当然,经过审计后的工程费,一般都比按合同估算的低很多。对方的违约责任:如造成实际损失,如窝工导致的工程延期等损失,如有实际发生数额,可要求承包人赔偿。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的承包费可先不予支付,你方如有第三条中发生的损失,你方可行使抵销权。

为防范和减少施工工程款结算纠纷,施工方需从制度上建立起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配置项目法律顾问或项目法务经理。所配置的法律工作人员,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及项目履约指导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现场签证工作等。

(一)重视合同审查和评审工作,避免盲目签订合同。
施工方由于承接业务心切,往往在建设方的施工图纸尚未全部设计出来,盲目与建设方约定一个开、竣工日期便仓促开工。此类合同签订后往往为项目的后期结算埋下隐患。如前述总承包施工单位乙与分包施工单位丙之间的纷争,假设丙在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初期,由有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查,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完全可避免竣工时间之争。

(二) 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工程量变更、增减情况应及时书面记录,并妥善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提交建设方和监理公司签收确认。
正如前述,施工方盲目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尚未出全,工程量无法确定,工程一边设计一边施工必然导致工程量修改,往往做到哪里改到哪里,造成合同造价范围外的增加工程大量产生,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业主又未能及时予以书面追加确认,大量结算纠纷就由此产生。而且出现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到工程按期完成,一旦发生纠纷,建设方反而以施工方延期竣工为由,迫使施工方在结算中接受苛刻条件,致使施工方遭受利益损失。解决上述弊端,可采取以下对策:

(1)施工过程中业主如大量增加工程量,一定要办理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变更确认单,工程变更确认单上应载明变更的原因及理由,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计算应清晰明了、数据准确;各种附件资料完善;监理方及建设方的经办负责人签字齐全(务必请建设方加盖公章),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2)工程变更确认手续在建设期间应迅速办理完毕,避免任意拖延。施工方在履行手续遇到各种阻力的情况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忍耐态度,认为可能会影响与建设方的相互关系,为避免双方“红脸”,变更手续就一直拖延下去。殊不知这种对原则的迁就态度往往使今后的结算带来隐患,万一发生诉讼在法庭上也将处于被动状态,因为法庭上讲的是证据,你拿不出相关确凿证据,法院可能会按合同约定判你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导致整个诉讼失败。所以在要求建设方签发工程变更确认单时不但要坚持原则,同时也需要注意方法,该“红脸”处也得红脸,“红脸”总比在法庭上“翻脸”要好。

(3)施工方应充分重视及时收集变更和索赔的相关证据资料。往往产生结算纠纷很大一部分都是与变更、索赔事实不清、原因不明、证据资料不全等因素造成的。因此,项目管理者应积极有效地进行合同风险过程控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避免在后续工程结算中因变更索赔证据不足及手续不完善而陷入被动的不利局面。

(三)重视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工作
施工完成后,施工方应一方面及时向建设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催促建设方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验收,对验收时由于多种原因而无法完成的部位,应做专项处理,以免影响验收日期;另一方面,施工方应组织得力人员集中精力、全面参与到竣工结算工作中去,积极主动地开展竣工结算工作,对建设期间遗留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症结,然后对症下药。同时,与建设方及监理的信息传递应始终保持畅通。施工方应避免工程施工一结束,人员四处分散,不能有效集中的局面出现。

建设方出于种种目的,有意拒收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借以拖延工程结算及工程尾款的支付。万一出现上述情况,施工方应利用各种方法送去资料和结算,甚至用特快邮递寄送,万一建设方进行拒收的,应将拒收邮件保管好,作为今后诉讼时的证据。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并经多次协商谈判和调解双方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施工方应运用法律武器,以自己编制的竣工结算造价为据向工程建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在建设期间搞好与建设方、监理方的沟通协作关系
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方应主动与建设方及监理方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抓好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给建设方与监理方良好形象。一旦因结算出现争执,施工方首先应积极与建设方和监理方沟通。应尊重建设方,认真收集整理资料,随时向建设方报告情况。及时把一些问题处理掉,避免为后期结算带来更大压力。在建设方做决策时,向他提供充分信息,让他了解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利弊得失,并积极争取监理方的支持。并通过监理方的引导和沟通尽一切可能促成建设方与施工方达成和解,从而最大程度地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恶性激化。

总之,施工方一旦开始承接业务时,就必须注重工程量变更、索赔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予以妥善保存,合同签订时注意约定条款中的利弊关系及可伸缩性,防止建设方和施工总承包方今后扯皮。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及时与建设方、监理方进行协商,办理好必要手续,只要双方依法办事,讲原则、讲信誉、建设合同纠纷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❸ 因下雨、停水、停电3--5天,施工方是否可向业主索赔工期和窝工费

如不是特大暴雨或罕见大雨,不应索赔工期,因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预知到的;
停水、停电如不是承包商造成的原因,一周内超过8小时,就可索赔工期;
关于窝工费:如是自然灾害、不可抵抗力造成,甲方不承担窝工费;如是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窝工,可索赔窝工费。

❹ 施工中停水、停电可要求索赔吗

1、要看施工合同对这方面是怎么约定。
2、如果一天中累计停工时间达到8小时以上时,是可以向甲方索赔工期的。(前提是不是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停工。)
发电机组供电必须确保工期,这属于措施费用部分内容。
如果计算下来的工期还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工期的,(工期索赔已计算在内了),甲方应该出罚施工单位

❺ 施工过程中,停水停电,但是承包方采用了发电机组供电,该部分费用如何向业主索赔

1、看看施工合同对这方面是怎么约定的!这很关键的。
2、如果一天中累计停工时间达到8小时以上时,是可以向甲方索赔工期的。(前提是不是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停工。)
你用发电机组供电确保工期,也是应该的啊,这属于措施费用部分内容。
如果你计算下来的工期还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工期的啊,(工期索赔已计算在内了),甲方罚你施工单位没有商量的,你无话可说啊。

❻ 场外停电索赔工期还是费用

场外停电既要索赔工期也要索赔费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条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费用索赔

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发生损失时,现场已完工程、已到场材料的损坏有发包方负责,施工方自有或租赁使用的机械、材料等损失由施工方负责,不可抗力发生后现场清理的费用是否发包方负责的,承包方另外要求的赔偿一般是不会获得接纳的,在法律上来讲也是不予支持的。

工期索赔

通常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工期是可以顺延的。另外,具体的情况可能要看相关的承包合同,看看有关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包括的范围。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不可抗力条款

❼ 请问现场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除了可以索赔工期,可以索赔窝工费么

可以的。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条规定: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施工过程停电费用和工期如何扩展阅读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类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工费

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在索赔费用中还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损失费的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

(二)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三)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的费用。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

承包人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

威力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人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四)管理费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

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五)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

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事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

所以,一般监理工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六)延迟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参考格式网络•工程索赔

❽ 施工现场停电多久可以索赔

法律分析:如果你是施工方一个礼拜停电时间超过8小时可以向甲方索赔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❾ 法规那一条规定因电力公司停电,正在施工的单位可以向甲方索赔费用么

如果没有通知施工单位,给正在施工的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可以向供电公司索赔。
一般建筑施工合同中双方均有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你先查清楚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是不是写进去了这些内容,如果写进去了,就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办理相关手续了,甲方也得按合同规定认账的。如果没有这些内容的话,你们按实际发生的情况可以向甲方交涉,一般甲方总得有个交代吧,多少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谈下来差不多也就可以。如果谈不下来,视具体情况再作决定。如果一天中累计停工时间达到8小时以上时,是可以向甲方索赔工期的。
一般建筑施工合同中双方均有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先查清楚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是否写进去这些内容,如果写进去,就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办理相关手续了,甲方也得按合同规定认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