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医院看病收取门槛费是怎么回事
有人认为去医院看病就是给医院送钱。来看病为什么要交门槛费?
注:以上费用不包括医保未包含的费用,如自付和自付费用。此外,挂号费(医疗服务费)不包括在免赔额和封顶线内。所以只有住院的时候才有“门槛费”,门诊吃药不算“门槛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计入普通门诊结算,报销。但参保人员在非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吃药的话,是没有门槛费的。可以刷医保卡,现金支付。门诊刷卡消费的医保、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医保重(慢性病)门诊费用不计入准入门槛费用。 现在你知道了?
❷ 医院看病收取门槛费,是怎么一回事
医院看病收取门槛费,其实并不是真正的门槛费,因为现在大部分在医院看病的话都是可以通过社保来进行报销的,所以医院的门槛费指的是医疗报销的起付线。社保在进行报销的时候,尤其是住院报销,并不是所有费用都能够进行报销,比如医保报销范围之外的就不给报销,是需要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在此之外的项目是不给报销的。还有就是在起付线以内的不给报销,虽然有些费用是属于报销范围的,但是如果花费的金额是低于起付线的是不给报销的,只有超出起付线的部分残害,按照每个地区的报销比例来进行报销,不同医院的起付线报销标准也有所不同,像有些医院可能起步线是比较少的,只有一两百,但是有些医院可能需要花费上千元才能够进行报销。
最后每一个城市,每一个地区,每一个医院,报销比例和额度都有所不同,具体能够报销多少还是需要看当地的一个政策标准。
❸ 住院医保门槛费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门槛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通常所说的“门槛”,是统筹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必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只有超过“门槛”的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的目的是引导居民小病看门诊、大病进医院,防止小病大治,以节约有限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点保障大病医疗和慢性病门诊治疗。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都在执行住院起付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❹ 医院看病收取门槛费是怎么回事你知道吗
门槛费肯定是有的,但这个门槛费并不是说你去医院他就要收这个费,而是达到了这个标准以后才给予报销,就像有的保险公司,他们在设立保险的时候都设置一个免赔额,这个门槛费也可以说是免赔额。但设立这个门槛费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一些小病大治的出现,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一些患者随意住院占用了医疗资源,导致一些该住院的却住不进去,不该住院的却在那里霸占着床位的情况。门槛费在不同的医院,他们的标准是不同的,其设立门槛费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能够合理就医,防止因为过度医疗而占用医疗资源,浪费医疗资金。
其实门槛费就是希望有的患者要了解自己的情况,如果不需要住院的情况下就不要住院了,以免浪费钱,同时也占用了医疗资源。在一些人口比较多的城市,往往病床紧张,所以为了避免医疗资源过度占用,自然需要设置门槛费。
❺ 门槛费是什么意思
“门槛费”是一种不准确的说法,准确的称谓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称“起付线”。
它并非是医保中心或医院额外向住院患者收取的一笔费用,而是相关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所划定的一条报账底线。
即:医保中心只按规定对介于“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费用予以报销,而低于“起付线”的这部分费用则由患者自己承担。
(5)住院门槛费用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病人每次住院的医院级别不同,收取的“门槛费”也不同。假设病人属城镇职工医保,又属在职人员,在一家三级医院住院花费了5000元,除去600元“门槛费”,剩余的4400元才列入报销部分,但并不是说这4400元就能按照相应比例报销,因为这4400元还要除去需患者承担的自费药物的费用,剩下的才能报销。
如果其中自费药物有1400元,那么社保部门按照80%报销比例报销的金额应为(4400-1400)×80%=2400元,最后,患者自身承担的费用就为5000元-2400元=2600元,这2600元包括那600元的“门槛费”。
❻ 住院门槛费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住院门槛费就是住院报销的起付线,准确的称谓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称“起付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