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支付境外个人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费没有发票如何做账
支付境外个人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费没有发票,需要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是请的临时工提供的劳务,则可以将临时工的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核算。
扩展阅读: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需要缴纳的税:
(一)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点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所述,如境外机构向中国公司提供的劳务不属于111号文列举的不征税营业税范围的,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则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如需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则应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3%和2%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堤围防护费:
根据《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67号)的规定,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9号)的规定,驻穗办事机构(包括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外地和外地企业驻穗机构等)属于堤防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堤围防护费,其计征依据为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收入额。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征收堤防费。
(四)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该项所得适用的税率为10%。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点第(一)款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⑵ 境外发生费用列支
根据2007年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1997]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规定:
第一条(一)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可以看出,无论是最新颁布的所得税法规还是财税[1997]116号《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都体现了一个精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既得维护国家利益,又得兼顾企业的利益,允许企业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但扣除项目必须是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而且必须遵守我国税法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合法”原则。
国税函[2001]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适用于中国市场的广告制作、专为适合中国顾客口味而进行的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国地区麦当劳员工的培训、专为中国地区使用的特殊软件开发等,首先由国内各家麦当劳公司与香港麦当劳中国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麦当劳)签订“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委托香港麦当劳在境外代为安排、联络其他企业或其关联企业进行制作、研究、开发等,并由香港麦当劳统一垫付相关费用;再根据各家麦当劳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以及所需服务的实际使用量计算分摊,同时向各家麦当劳公司提供相关费用凭证。 ”
“关于上述各家麦当劳支付的境外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我国境内各家麦当劳公司向香港麦当劳所支付的发生在境外的上述各项费用,凡能提供双方所签订的“代垫款项服务协议书”、各项服务相关费用的凭证以及费用分摊办法、标准说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
综上所列举的税务文件,对本案例的回答如下:
一、可以列支费用的单据更多的是针对税务部门而言的。
会计核算上,讲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当所列支的费用单据可能不完整或不规范时,只要是实际发生了,会计上应该把它列入账务处理的事项,体现到会计报表中。
但同样的事项,税务部门的认定则有其对单据规范性的更高的要求,不是仅仅真实发生过就可以税前列支了。
所以,会计本身所要求的单据,只需要对于维修事项双方的约定文件,以及表明维修发生原因的之前签订的销售合同(特别是对售后维修事项的约定条款和相应的补充合同),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并且有费用清单(经双方业务、技术、负责人签字后 )就可以作为会计上境外费用发生的入账依据了。
二、本案例中境外费用税务上的单据要求
除了上述协议、报关单,原出口销售合同,出口销售发票,费用清单外,还需要提供各项服务相关费用的凭证以及费用计算办法、标准说明等文件资料。
最关键的一点是,所有这些凭证、文件均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
由此可见,税务部门的要求严格和规范得多。而国家对企业财务上的管理也更多的是通过税务表明的纳税调整事项来体现的。
⑶ 付汇给国外的运费怎么入账
国外运费入帐:
支付国外运费的会计分录:借:营业费用(运输费),贷:银行存款。
⑷ 外贸公司收取国外客户汇的样品费,会计怎么入账
外贸公司收取国外客户汇的样品费可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具体会计账务处理是:
(1)收到样品费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样品合格,客户下订单后开发票:
借 :银行存款
预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国外的费用支出如何入账扩展阅读:
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先列入“预收账款”的贷方,此时该项目表现为一项负债;等到企业发出商品时,按总的价税款列入“预收账款”的借方。
由于预收款会小于实际价税款,在企业发出商品后“预收账款”的余额一般为借方,其本质为应收的性质,等同于“应收账款”。
在期末列报时,如果截止期末“预收账款”为借方余额则应列入应收账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列入预收账款项。如果企业在预收账款业务不多时,可用“应收账款”来代替,其列报方式等同。
核算内容
1、借方发生额(表示预收账款减少)
与收入同步确认的应收未收款项、已核销坏账客户确认恢复付款能力、从“应收账款”科目转入、从“其他应收款”科目转入、因应收票据到期未付款而转入、帖现商业汇票到期未付款转短期贷款、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
2、贷方发生额(表示预收账款增加)
预收客户之预付款项、收到的营业款项、预收的商业汇票、以存货清偿应收账款、以股权清偿应收账款、以债权清偿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偿、已经确认之坏账损失、因债务重组损失的款项、“应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
3、期末余额
预收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属应收账款性质,反映企业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⑸ 发生国外的费用,无票怎么入账
出具了一张A4纸大的英文明细表和汇款银行结算单就可以入账的,税务局认可的。如在美国消费,就可以凭商场购物小票在国内报账和入账。
⑹ 国外差旅费票据如何做帐
将不同币种的发票分开,按发生时的实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然后与人民币发票一样方式入账。
外国的发票与国内的发票不一样,没有发票章之类的东西,最多有一个签字,有的连签字都没有,一般只要是看的清金额的,内容符合报销规定的就都可以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