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价外费用按什么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题所述,如经核实确定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价外费用的,那么,该价外费用的税率应从该主业务,亦即与所提供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业务事项的适用税率一致;
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㈡ 价外费用 价内税 价外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价外税”的对称。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都为价内税。这是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一种分类。例如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实行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及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的消费税,均属于价内税。形成价内税这种价税关系的理论依据可概括为: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社会总产品,扣除补偿价值后的国民收入,在有计划地分配给劳动者用于消费以前需要作各项社会必要扣除。扣除对象为国民收入中归于社会支配的剩余产品价值。商品课税则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价格制订的一般原则是:产品价格由价值决定,价格则由生产成本、税金和根据产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计算出的盈利3部分组成。这里产品税金不仅是价格的一个合理部分,同时也是价值的一个有机部分。作为税收分配对象和税收来源的是产品价值中的剩余产品价值。其商品价内税具有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有观点认为,价内税可能产生税上加税的不合理现象。此外,价内税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以价格相对不变为前提产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内税会导致价税在调节经济过程中相互掣肘,不利于合理价格的形成。
价外税
价内税的对称。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是
按照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对税收进行的分类。一般说
来,价外税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
产经营者制订价格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生产价格由生产
成本加平均利润两部分构成,这样国家以流通中商品为
对象所征的税款,只能作为价格附加,成为价外税。为了
某种特殊需要,中国对个别税种也采取价外税形式。如
烧油特别税条例规定,由供油单位代收代缴的税款,采
用价外税,以用油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在价外负担。通过
这种征税方式,可直接调节烧油单位的经济利益,加速
实现以煤代油的目标,又不会因此而增加原油、重油生
产单位的负担和影响各种成品油价格的稳定。
价外税的优点是:价税分开,透明度高,有利于发
挥价格和税收各自的独特作用,便于消费者对价格和税
收进行监督,同时也便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价格。
价内税于价内税的不同:
根据税收征收原理:
1。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
2。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由于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而这里的销售款等于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因此,税款计算公式演变为: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
所以,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的区别:
价内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
价外税: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因此,10元的价外费用应该以10/1.17=8.55元计税
㈢ 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怎么算,举例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例:某一般纳税人销售A产品一批,价款10000元(不含税),随同价款收取价外补贴费585元,购货方以银行转账支票付款。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285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其他应付款 585
该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错在将价外费用未记销售收入,未提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
应补提销项税额=585÷(1+17%)×17%=85元;
调整有关账户:
借:其他应付款 585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㈣ 增值税价外费用的税率是多少啊
就销售来说的价外费用一般指的是包装物,而不是运费,运费就应该开运输的专票,税率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 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 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销售额为20000元,税额为3400,这仅仅只是设备的价款与税款。
(4)价外费用税率怎么定的扩展阅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
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㈤ 价外费用的增值税税率
价外费用是没有自己固定的税率的,主营业务是什么税率,价外费用就是什么税率;
比如说:
销售一般货物(适用税率13%)取得手续费,那么按照13%计算手续费的税额;
销售运输服务(适用税率9%)取得手续费,那么按照9%计算手续费的税额;
销售仓储服务(适用税率6%)取得手续费,那么按照6%计算手续费的税额。
㈥ 运费什么时候计入价外费用,适用17%的税率,什么时候适用7%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价外费用都是按含税价对待,税率按伴随的货物税率17%或13%;营改增之后收取的运费作为混业经营处理,税率按11%。
对于支付的运费,营改增之前按7%的扣除率,营改增之后按11%税率。如果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前按7%计算抵扣,如果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后或在2013年8月1日之前的试点纳税人按11%税率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考试时要看业务发生时间。
㈦ 税率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纳销项税额
(7)价外费用税率怎么定的扩展阅读: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利润,必然不会在“税金及附加”核算。增值税只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只需要通过资产负债科目核算。如果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该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也不会计入“税金及附加”。
㈧ 价外费如何计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价外费用
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㈨ 如何认定增值税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基础是交易行为。
价外费用的规定,是防止企业分解销售收入,利用各种理由少缴增值税,但增值税缴纳需要以存在交易为基础。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如果根本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价外费用)确认就失去了基础,财税〔2016〕36号文更明确指出,必须存在经营活动;
二:“价外收费”必须与销售有关。
客户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货物时,将销售方的大门撞坏,客户给销售方的赔偿金不可能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销售方为了方便客户运输,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业务部门。客户在购买商品后,可以由其他运输企业运输,也可以由企业内部运输部门运输,那么运输费用就不属于产品销售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的范围,只能局限于与销售行为有关的款项,与销售行为无关的款项不应该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三:“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
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大型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只能是平销返利、服务费,不可能属于商场收取的价外费用)
㈩ 什么叫做价外费用,什么叫做价内费用增值税是价外费用,消费税是价内费用
是的,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价内税的计算,是按收款总额为基数,收款总额乘税率=税额;
价外税的计算,是按收款总额除(1+税率)=不含税的收入额,不含税收入乘税率=税额,不含税收入+税额=收款总额。
价内和价外,是针对价格来讲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价内费用,就是和定价一起的;价外费用是在定价之外、另外收取的费用,价外费用要和价格一起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价内费用本身就在价格中,所以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就是价税分离制度,在价格之外还有税额,价税合计向客户收取。
消费税是价内税,包含在价格中,不单独列示。
(10)价外费用税率怎么定的扩展阅读: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