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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工的费用是什么时候支付

发布时间: 2022-09-02 21:17:39

Ⅰ 赶工费是怎么算

工程赶工费根据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和实际缩短的工期计算。工程赶工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Ⅱ 怎么计算工程赶工费

法律分析:工程赶工费的计算:1、业主主动提出赶工的,需要支付赶工费;

2、赶工的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Ⅲ 怎么计算工程赶工费

法律分析:工程赶工费的计算:

1、业主主动提出赶工的,需要支付赶工费;

2、赶工的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Ⅳ 建筑工程的赶工费应该怎么算

工程赶工费的计算:
1、业主主动提出赶工的,需要支付赶工费;
2、赶工的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等。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Ⅳ 什么叫赶工费

赶工措施费,简称为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 各地的计算赶工费方式不太一样。一般赶工费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由乙方提出(一般按实际完成时间处以合同工期*100%计算出费率后,再乘以总造价中人工费+机械费=赶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进行核实确定结算是增加。 1、先要分清赶工期是谁提出的,如是业主提出的,那就要支付赶工费; 2、看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再结合实际完成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 其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 赶工措施费是在建设单位将定额工期压缩后,按照常规施工已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赶工措施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 4、 在定额计价下,根据取费基础不同按定额直接费和定额人工费的百分比收取,具体比例各省可能不一样,你按本地实际即可 但实际中这类费用很难收到,甲方会以各种理由推脱的,除非你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比如一个单位工程的合理工期(也就是定额工期)是100天,甲方要求90天完成,就需要提前10天完成,提前的这10天就是赶工期的时间,赶工费就是要计算因为工期提前了10 天所增加的费用。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都要计算进去,你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把所需的费用计算出来,增加这部分的赶工费。

Ⅵ 赶工费如何计算

各地的计算方式不太一样。一般赶工费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由乙方提出(一般按实际完成时间处以合同工期*100%计算出费率后,再乘以总造价中人工费+机械费=赶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进行核实确定结算是增加。
1、先要分清赶工期是谁提出的,如是业主提出的,那就要支付赶工费;
2、看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再结合实际完成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
其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
3、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该费用如何计取.
赶工措施费是在建设单位将定额工期压缩后,按照常规施工已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赶工措施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
具体采取什么措施,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

4、 在定额计价下,根据取费基础不同按定额直接费和定额人工费的百分比收取,具体比例各省可能不一样,你按本地实际即可
但实际中这类费用很难收到,甲方会以各种理由推脱的,除非你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比如一个单位工程的合理工期(也就是定额工期)是100天,甲方要求90天完成,就需要提前10天完成,提前的这10天就是赶工期的时间,赶工费就是要计算因为工期提前了10 天所增加的费用。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都要计算进去,你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把所需的费用计算出来,增加这部分的赶工费。

Ⅶ 工程赶工费怎么计算

工程赶工费的计算:
1、业主主动提出赶工的,需要支付赶工费;
2、赶工的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主要包括:工人夜餐费、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夜间施工工效降低、模板及支撑材料超用摊销和运输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Ⅷ 什么叫赶工费

赶工费全称赶工措施费,就是因对方要求缩短工期而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