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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做费用

发布时间: 2022-09-03 18:57:05

① 公司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做

企业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② 汇算清缴所得税怎么做账

汇算清缴所得税的做账是:
1、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预缴税款-应纳税所得额为应退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③ 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做账

年度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企业汇算清缴应补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 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涉及以前年度的税款直接计入当年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具体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后因多缴所得税需税务机关退回的,则做以上分录的相反分录即可。

④ 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做

一、汇算清缴工作

1、汇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适用汇算清缴办法(A类)

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B类)

三、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4)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做费用扩展阅读:

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等税种,通常按纳税人的全年应税收入额为计征依据,在年度终了后,按全年的应税收入额,依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分月、分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分月、分季预缴,一般按纳税人本季度 (月) 的课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与全年决算的课税依据往往很难完全一致,

年度终,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财务决算进行汇总计算,清缴税款,对已预交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一、企业纳税年度:

正常情况: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三、汇算清缴对象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免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3、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

⑤ 税务的年度汇算清缴怎么操作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一、费用扣除应当有真实合法的凭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在发生具体的扣除事项时,凭证成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和证明材料。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通常所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实际上主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从日常工作情况来看,纳税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多种多样,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纳税人自制的内部表单以及外界取得其他各类凭证等。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外来原始凭证,是纳税人接受税务管理及制作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基本依据。假发票的提供方账外经营不纳税,接受方税前扣除侵蚀税基。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也接受大量的假发票为使用者提供了偷逃纳税的便利,同时假发票的大量泛滥也为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小金库等违法违纪现象提供了便利,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土壤。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违背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不合规定的票据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业务属实但未取得合法票据,包括发生业务未索取发票、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现象。二是业务虚假但取得的合法票据或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三是在成本归集方面存在没有可信证据的现象。

二、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调查中发现,一些效益较好的大型企业、垄断行业,为投资者和本企业职工购买国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以外的商业保险,变通名义,在税前列支。有的还把为离退休人员购买的保险费也混入其中一并税前扣除。

纳税人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该规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计提而未发生的各类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一些大型企业、垄断行业实行效益工资制度,工资先提后发,往往存在提取数远远大于实际发放数的问题,该如何调整,很多纳税人一直有模糊认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计提而没有实际支付的工资应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2008年12月31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在“其他应付款”中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计提没有实际缴纳,或者多提少缴,年末留有大量余额,计提没有缴纳的“五险一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企业在成本费用核算中以“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各种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目标任务奖金、职工降温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等,这些费用计提但没有实际支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了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当分清审批与自行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不能把需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自行扣除。资产损失审批需关注审批程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企业发生的应审批而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纳税人应关注的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没有按期申请审批的风险。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必须在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审批申请。没有申请延期又超期提出审批申请的,不能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要注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批申请。二是资产损失证据材料缺失的风险。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损失类型,整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一些过后无法补充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审批顺利通过。

此外,纳税人还需要关注,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这意味着,损失可以在以后年度批准后追补确认,但只在发生当年确认,不得滞后或提前。

五、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明确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纳税人需要关注,实务中容易混淆,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1)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2)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3)非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做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5)有的企业将没有参与研究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等也纳入研究开发费,有的企业将差旅费,通讯费补助、房租等也纳入研究开发费用,属于随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此外,《通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研发成果验收、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贿赂性支出,以及违背真实、合法、合理性的支出,都不允许计入。

六、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要分清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人有关投资的成本。企业将资本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多计当年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纳税调增。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将购入的数台电脑、空调等一次性计入办公费,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有的将融资租入的小轿车、ATM自动收款机、电脑等作为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一次性列支;还有的将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不按规定增加计税基础,一次性列支修理费,将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不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一次性列支装修费用等。这些错误的处理都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及时调整。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资本性支出或经营性支出的划分与金额大小无关,主要与使用时间长短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

七、业务招待费注意整理证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计算时要注意销售收入的口径,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这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餐费,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可以包括:餐费;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等;赠送的礼品,赠送的礼品还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商务娱乐活动;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消费券、高尔夫会员卡等。

八、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否则,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满足上述总体要求后最终能否扣除,还需要看是否满足税法的其他规定,否则也不能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罚款、滞纳金等;(2)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等;(3)一些企业在成本费用中给离退休职工(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发放补助工资、发放水电补贴、购买各种商业保险等,有的在成本费用中报销职工住房的物业费、车险、修理费等;(4)一些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如烟草行业实行业务专卖专营制度,经营执法合一,烟草专卖管理面广量大,离不开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产生一定的协查费用。在共同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是合理的,可以扣除的。但实际执行上,企业往往以此为借口在“管理费用——打假经费”中列支按办案数量支付给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权力机关大量的“协同办案费”。按照相关性原则,这些属于和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所以,如果要让赞助能在税前扣除,就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如赞助某次运动会,就应当委托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宣传活动,取得广告公司出具的相应票据。否则,一律不得扣除。此外,纳税人还应关注费用与收入的相关性,避开税收风险,也可以及时调整一些业务处理方法。

⑥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做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汇算清缴程序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坏账损失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1)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4、结清税款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拓展资料: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⑦ 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怎么做


汇算清缴就是按税法要求计算你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有调增调减项,有调增就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有调减项就要退税或后期抵顶。企业进行核算是按企业实际情况,有的实际发生了,在会计处理上扣除了,但按税法要求是不能税前扣除,这样你就得调增。也就是说,所得税计算依据是税法要求的利润,而不是我们会计利润(帐),例如,你当年的利润是1000元,其中有税款的滞纳金100元列支营业外支出扣除啦,按税法上说,这100元是不能你税前扣除的,要调增100元,按税法利润是1100元计算企业所得税,如你按1000元利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100元要补税。

怎么做?

1、汇算。

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

2、申报。填写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缴纳。

汇算清缴关键:

1、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2、费用的扣除。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

3、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收入的计算中,有十几个项目计算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

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中,有二十多个项目在会计与税法规定上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程序: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⑧ 2021年汇算清缴怎么做

一、正面回答
纳税人需要下载并登陆个人所得税,根据年度汇算界面的相关提示语进行操作即可申报。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需求,选择简易申报或者标准申报两种方式,其中标准申报的办理时间会比简易申报要长一些。如果纳税人有在境外取得所得,则需要前往地方的税务厅进行申报。
二、分析详情
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三、企业汇算清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1、企业财务工作人员需要时刻关注国家有关报税方面的政策,从而更好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2、企业需要及时清点资产,如果产生了某些资产方面的损失,就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3、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跨年度的收入调控;
4、企业需要对某些产品或服务的总成本费用进行合理调控,调控时要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5、企业需要仔细检查内部的营业外支出,属于公益性支出的可以得到税前扣除。

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如果是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本月数,是指12月数,也就是你申报的当月的数字,如果是季度申报,本期数是填当期季度月份的合计数。如果子公司属于独立核算,那么就需要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则不需要!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具体栏目:
1、上年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2、上年成本费用额: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加期间费用合计。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期间费用科目合计数额计算填报。
税金: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上年注册资本:按“实收资本”贷方累计额,或营业执照上注明的金额填报。
4、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根据“原材料”贷方累计额分析填报。
5、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根据“原材料”或“燃料及动力”贷方累计额分析填报。(主要是指水、电、气、燃料)。
6、上年所得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上年所得税额:按照“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报。
7、上年固定资产原值:按“固定资产”总分类帐的借方累计金额或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原值”栏的数据计算填报。
8、商品销售量(额):
按“产成品”科目贷方累计金额分析填报。
1,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列的主表,附表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之间相互关系:
年终汇算清缴,涉及到补交所得税,上年度汇算清缴少提取所得税费用,如果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报出,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需要调整报表年初数,需要调增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需要调减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需要调减利润表未分配利润。
税法有明文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利润表为基础。
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列的主表,附表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
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2,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填列: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牵涉到许多的问题,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具体见国税函〔2008〕1081号,对汇算表的每一栏都有详细的说明,完全可以满足需要了,国税总局官方下载。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