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拆迁水电煤气帐户上还有钱怎么办
可以拿着相关的拆迁证明,
及交费的票据,到水,电,
煤气公司服务大厅,办理退费。
2. 动迁时,电表,水表,煤气表要销户吗
动迁都是有组织的,在动迁时水电煤都会结清统注销,用不着你超心的,动迁办统一办,你只要结清所用水电煤的帐即可。
3. 房子拆迁电费没用完怎么办
法律分析:住户的旧房子被拆迁,虽然所用电表已被拆除,但该住户的电表户头是在供电公司,如今都是智能化管理,实行缴钱买电充卡用电,边用边买,使用了多少,供电公司系统上有记录,拆房时电表卡上所余下的电和钱,供电公司的系统上还存在可以查询的,如果钱没用完应该是可以退的。
建议: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和电表卡到供电公司缴费网点咨询,原电表卡上的钱等它在户头上以后转到新户头上使用,还是办理退款,根据供电公司的答复由自己决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4. 苏州市房屋拆迁里的水电安装费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场)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本办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逾期拒不拆迁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栽种的除外。 第六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暂停期限自征地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统规新建或异地新建等方式。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新建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非住宅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补偿或者统规新建安置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不得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被拆迁人选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被拆迁房屋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下同)除按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附表十的补偿标准支付自行安置补助,不再安排重建地。本办法规定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的,按本办法其他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选用统规新建安置方式的,对被拆迁房屋按附表一至附表四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重建地,但本办法规定不另行安排重建地的除外。 第九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或者被拆迁人另有房屋(商品房或其他在依法受让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除外)的,只能按照附表一至四、附表七规定的货币补偿安置标准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第十条 采取统规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和人口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安置区,并向社会公布。安置区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安置区的位置和面积。 (二)房屋被拆迁后,不得分散、零星安置,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规划道路两厢不得安置。 (三)被拆迁人只能在规划的安置区域内,按统一规划及建筑设计要求统规新建。安置区内房屋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米。 (四)根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被拆迁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偿还安置面积,但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人平35平方米。被拆迁人一人一处独立住房,且原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可以安置7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五)统规新建的房屋基地,由征地单位负责“三通一平”及房屋正负零以下的基础、基础串梁、配套基础设施和相关报建及办证等费用;原拆迁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新建房屋产权证由户主自行办理;原拆迁房屋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原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同等面积的发证费用。 (六)统规新建房屋必须按照安置小区统一规划的基本户型(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175平方米、210平方米)要求进行建设。安置面积70-85平方米(含85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85-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10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20-155平方米(含155平方米)的按14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55-190平方米(含190平方米)的按175平方米安排重建地;190平方米以上的按210平方米安排重建地。安置面积与重建地实际面积相差部分按自行安置补助标准补偿或自行安置补助标准的60%补差。 (七)同一被拆迁人有多栋合法房屋被拆迁的,只能以其中一栋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偿还安置面积,其余的房屋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不再支付自行安置补助。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被拆迁房屋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行安排宅基地,但本办法规定不另行安排宅基地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采取异地新建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居民住宅建设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项所称的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家子女为主体。两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分户不能作为安置宅基地的条件。 (三)征地单位负责偿还被拆迁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应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的,由征地单位支付偿还的宅基地“三通一平”及基础、报建、办证等费用。偿还的宅基地基础标高以室外地面高度为准,可参照附表十一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过渡费按城市规划区内3000元/人,城市规划区外2000元/人标准补助。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按照附表五至七规定的标准补偿,并可参照补偿总额的60%额外补偿(包括停产工资及设备、配套设施拆除、安装、搬运、调试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非住宅房屋包括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用房和正在使用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用房。 第十五条 违法、违章的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已批建新房后其应拆未拆的老房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 (一)室外固定木质柜; (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 (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 第十六条 房屋架空层(2.2米以下)和隔热层等房屋主体的组成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十二),其室内的装(修)饰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其他设施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附表八、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见附表十二。 第十九条 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除婚嫁、军人复转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合法收养、移民安置等原因除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宅基地,其房屋拆迁按照附表一至四规定的统规或异地新建标准补偿,但不另行安排重建地或宅基地。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施行
5. 拆扦户的水电费该如何交
当然需要自己交。
你交房的时候,会办理一些手续,其中就会看水电表,交齐所有水电费,交费之后,你们家的钥匙就会被收走。
6. 买的房子拆迁卖家不愿意水电销户怎么办
买的房子拆迁卖家不愿意水电销户需要准备以下资料,户主本人身份证明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本人办理则不需要租户要求销户的,应提供产权人身份证。您可通过南方电网95598公众号、中国南方电网统一服务平台、95598供电服务热线等渠道申请销户。
买的房子拆迁卖家水电销户的方法
用电客户身份证明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非户主本人办理需提供,租户要求销户的,应提供产权人身份证。非居民客户销户所需资料,用电客户身份证明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原户以单位。
结清电费后我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并收集办理资料,现场停电并拆除电表,结清非周期性电费,最终完成销户终止合同。不需要销户,一般是拆迁配套中心,通知水电部门拆表,开具拆表通知单,以后回迁,凭此拆表通知单办理入户手续。
7. 拆迁了,旧房子的电表卡上还有电,这些电费还能退吗
电卡里的电费用不完要搬家一般不可以退,不过要是搬家了,买的电用不完,电卡要留给下一任房主,房主应该会给结算。或是由于其它问题不能住了,房子要拆,可以去电网公司营业厅办理手续。
电卡,类似IC卡,记录用电量的仪器。电费,即用电费用。就是一个企业、单位、个人在一定时间内所耗费的电能电量。
8. 拆迁户把电表取消,怎么办理
根据目前政策及业务规则,如您是广东电网公司的用电客户,需要终止使用电表,结清电费后办理销户,办理销户所需资料如下:
1、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注:如原户以单位、团体报装的,公章已注消,应提交工商核销证明。
2、租户要求销户的,应提供产权人声明材料;
3、非业主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上述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经客户核实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的复印件1份,企事业单位客户在复印件签名及加盖公章。办理业务时,居民客户需在“用电业务单”上签名确认,企事业单位客户须在“用电业务单”加盖公章。
办理途径:
微信关注并绑定“南方电网95598”公众平台>我的用电>业务办理>停止用电>点击“办理”后按照提示填写基本信息提交即可。
通过上述途径办理需要绑定用电户,您可以进入“我的用电”>“个人中心”>点击“+”号,通过在供电企业预留的手机号码、用户编号、在供电企业预留的身份证号码、代扣银行账户后6位、营业执照编号后6位、机构代码后6位等资料任选2项进行验证绑定即可。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拨打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咨询。
9. 房屋拆迁后原水电注消在那两个部门
只要是房屋拆迁,拆迁公司会通知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到拆迁现场收取电费、水费并拆除电表水表,不需要到哪个部门去办理。
10. 地方拆迁房租水电费还交吗
水电费一般都是先使用后交费,所以拆迁时要交纳拆迁前发生的水电费,至于房租就不好说了,有的地方或单位是先交房租后租房的(私人出租的房都是先交房租的),这种情况下拆迁可以不给房租,但有的地方或单位是先租房后收房租的,这时候拆迁就要交拆迁前的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