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费用明细 » 如何确定工期损害赔偿费用数额
扩展阅读
发霉变质产品赔偿多少 2024-11-15 14:17:24
如何查询物联网卡费用 2024-11-15 14:17:09
什么情况下资源股会大涨 2024-11-15 14:03:11

如何确定工期损害赔偿费用数额

发布时间: 2022-09-06 15:39:54

❶ 装修工期延误怎么赔偿

一、装修工期延误怎么赔偿
1、依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装修公司故意拖延工期,必须依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条款履行赔偿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计算。此外当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如何避免装修延期增长
避免装修延期增长的方法如下所示:
1、业主应及时验收和结算工程款:装修开始后,业主需要合理安排时间为一些需要业主签字的业务做准备,防止业务延期。此外业主也需要准备好工程款,若因工程款未及时支付而造成停工等情况的发生,由业主承担责任;
2、装修公司需预防装修延期:业主与装修方签合同时把时间和赔偿的标准说清楚。验收交付的时间必须以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准;
3、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延期的类型、理由、责任承担者、责任分配搞清楚,要解决问题,就要先分析原因,就是要要先分析哪些是造成延期的必要原因哪些是不必要的原因。

❷ 误工费赔偿数额该怎么确定

‍‍‍‍误工费是指因医疗过错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❸ 损害赔偿金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确定护理人数。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11、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够得上伤残等级的,才能有此项赔偿,一般最高5-8万元,各地法院有稍微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❹ 工程索赔数额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2、修正的总费用法,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3、实际费用法,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❺ 延误工期赔偿费金额

工期延期是工程延误或进度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工程延误是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工期延误。
对工期延误常用的制约方式有:停止付款;追究工期延误的误期损失赔偿;终止对承包方的雇佣,并追究承包人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违约赔偿一般的计算公式为:ld=0.15c/t。ld为每个工作日的违约赔偿金,c为原始合同规定的总金额,t为原始合同规定的项目完工时间。
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它是根据项目总成本,而不是业主实际遭受的预期损失额来计算违约赔偿金的。工期延误,需要索赔、签证的其中情形,合同双方也可以再进行其他约定。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处理原则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政府法规变更等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的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有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❻ 工伤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法律分析:工伤损需赔债数额的计算是 :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❼ 二、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方法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一方违约后,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来理解,合同一方因为合同另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而关于责令违约当事人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丧失的预期利益,就旨在使受害人获得合同在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同等收益,实际上使当事人处在交易正常实现情况下的状态。

实际损失的数额比较直观,相对容易判断;而法院在计算预期利益的损失时,关键看三个环节:一是时间点,要以合同订立时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损失的时间点;二是损失的最高额,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三是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此外,要注意把握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❽ 施工工期延长如何赔偿

要找到工期索赔的原因。
如果 原因是由建设发包方,或者设计方引起的,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会制定索赔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程序索赔。

详细计算方法请参照:http://www.xici.net/b893791/d82893145.htm

工程延误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程工期是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涉及到业主和承包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工程延误对合同双方一般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入生产,就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效果,失去盈利机会,损失市场利润;承包人因工期延误而会增加工程成本,如现场工人工资开支、机械停滞费用、现场和企业管理费等,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信誉受到影响,最终还可能导致合同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处罚。因此工程延误的后果是形式上的时间损失,实质上的经济损失,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不愿意无缘无故地承担由工程延误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工期是业主和承包人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工期索赔在整个索赔中占据了很高的比例,也是承包人索赔的重要内容之一。

1、关于工期延误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土木工程合同和房屋建造合同中,通常都规定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的索赔要求,如果能证实因此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或开支,承包人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这是施工合同赋予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正当权利。FIDIC合同条件第44条规定:“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3条也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进行了规定(参见第六章第二节)。此外,英国JCT63合同第23条、JCT80合同第25条和IFC84合同第2.3、2.4、2.5条等也有相近的规定。

2、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合同一般规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工程师同意延长的合同工期内竣工时,承包人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见FIDIC第47条,英国JCT63第23条,JCT80第24条,IFC84第2.6、2.7、2.8等条款),这是施工合同赋予业主的正当权利。具体内容主要有两点:1)如果承包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或按合同有关条款重新确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程时,工程师将签署一个承包人延期的证明文件。2) 根据此证明文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业主赔偿合同规定的延期损失。业主可从他自己掌握的已属于或应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赔偿费,且这种扣款或支付,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此项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3、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1)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2) 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应的保修期。3) 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如由于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包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等额外费用。

二、工程延误的分类、识别与处理原则

1、 工程延误的分类和识别
整个工程延误分类见图15.1。

图15.1 工程延误分类图

1) 按工程延误原因划分

(1)因业主及工程师自身原因或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

① 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于业主没有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有关前期工作,或未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执照或准建手续等,造成施工现场交付时间推迟,承包人不能及时进驻现场施工,从而导致工程拖期。

案例15.1 上海市某工程施工中发生有关拆迁的工期索赔。由于施工现场X X X路一侧的旧有配电房直接阻挡了承包人的施工,使承包人的导墙和地下连续墙施工停工10天,承包人提出10天的工期索赔。但业主认为该导墙施工不在关键线路上而加以拒绝。承包人在对工程网络计划分析后,证明由于拖延10天使该导墙施工从原来的非关键线路变成了关键线路,最后业主同意了3天的工期顺延。
② 业主拖延交付图纸。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尤其是目前国内较多的边设计、边施工的项目,从而引起工期索赔。

案例15.2 某工程屋顶梁的配筋图未能及时交付给承包人,原定93年5月20日交付的图纸一直拖延至6月底,由于图纸交付延误,导致钢筋订货发生困难(订货半个月后交付钢筋)。因此原定6月中旬开始施工的屋顶梁钢筋绑扎拖至8月初,再加上该地区8月份遇到恶劣的气候条件,因气候原因导致工程延误1周。最后承包人向业主提出8周的工期索赔。③ 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④ 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⑤ 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如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⑥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

案例15.3 某工程因业主指定分包商分包的地下连续墙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结构倾斜,基坑平面尺寸减小,影响了总包商的正常施工,因而总包商向业主提出了工期索赔。⑦ 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

案例15.4 某工程由业主负责供应商品混凝土,但由于供应商产品供不应求,不能及时供应业主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导致承包人楼板浇筑不能按原计划执行,因此承包人向业主提出了2周的工期索赔要求。⑧ 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人下道工序施工延误。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⑨ 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业主或工程师原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延误。业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⑩ 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导致工程量增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2)因承包商(人)原因引起的延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一般是其内部计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指挥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如:①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②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③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④开工延误。⑤劳动生产率低。⑥承包人雇佣的分包人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等。显然上述延误难以得到业主的谅解,也不可能得到业主或工程师给予延长工期的补偿。承包人若想避免或减少工程延误的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只有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或增加投入,或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3)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 ①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如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

案例15.5 某工程施工中,由于持续下雨,雨量是过去20年平均值的两倍,致使承包人的施工延误了34天,承包人要求工程师予以顺延工期。监理工程师认为延误时间中的一半(17天)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另外的17天为承包人应承担的正常气候所影响,即同意延长工期17天。 ② 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 ③ 不利的自然条件或客观障碍引起的延误等。如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

案例15.6 鲁布革CI合同引水系统C2区遇到了相当大的F203断层及许多大小溶洞,导致施工难度增大,生产效率降低,工期拖延了4.5个月。承包人提出了工期索赔。为了不影响工程按期投产,工程师只批准该单位工程延期3个月,其余1.5个月承包人必须通过加速施工赶回。

案例15.7 某土方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有一现场勘察中未曾发现的供水管道,于是采取将该管道改线的办法,导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为此承包人提出4个月的工期索赔。 ④ 施工现场中其他承包人的干扰。 ⑤ 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 ⑥ 罢工及其他经济风险引起延误,如政府抵制或禁运而造成工程延误;

案例15.8 某项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下述三项原因提出工期索赔20天:①由于设计变更,承包人等待图纸全部停工7天;②在同一范围内承包人的工人在两个高程上同时作业,工程师考虑施工安全而下令暂停上部工程施工而延误工期5天;③因雨影响填筑工程质量,工程师下令工程全部停工8天,等填筑材料含水量降到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作业。问工程师应批准承包人展延工期多少天?

答:①由于设计变更,承包人等待图纸的7天停工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给予工期补偿。②考虑现场施工人员安全而下达的暂时停工令,责任在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合理,不应批准工期延展。③因雨影响填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根据当时的降雨记录来划分责任归属。如果雨量和持续时间超过构成异常恶劣的气候影响或不可抗力标准,则应按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能合理预见到的异常恶劣自然条件的条款,批准展延8 天工期。如果没有超过合同内约定的标准,尽管工程师下达了暂停施工令,但责任原因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即承包人报送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他不是按一年365天组织施工,而是除了节假日外还应充分估计到不利于施工的天数而进行施工组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批准该部分的展延工期要求。

2) 按工程延误的可能结果划分(1)可索赔延误 可索赔延误是指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包括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并且该延误工序或作业一般应在关键线路上,此时承包人可提出补偿要求,业主应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根据补偿内容的不同,可索赔延误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 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这类延误是由业主、承包人双方都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上文所述的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事件、其他第三方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对于这类延误,一般合同规定:业主只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不给予费用损失的补偿。但有些合同条件(如FIDIC)中对一些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如“特殊风险”和“业主风险”引起的延误,业主还应给予承包人费用损失的补偿。② 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是指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延误,但发生延误的活动对总工期没有影响,而承包人却由于该项延误负担了额外的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可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前提是承包人必须能证明其受到了损失或发生了额外费用,如因延误造成的人工费增加、材料费增加、劳动生产率降低等。③ 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主要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而直接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如业主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仅有权向业主索赔工期,而且还有权要求业主补偿因延误而发生的、与延误时间相关的费用损失。在正常情况下,对于此类延误,承包人首先应得到工期延长的补偿。但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业主对工期要求的特殊性,对于即使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业主也不批准任何工期的延长,即业主愿意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却不希望延长总工期。业主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由于加速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而多支出的费用,就是承包人提出费用补偿的依据。(2)不可索赔延误不可索赔延误是指因可预见的条件或在承包人控制之内的情况、或由于承包人自己的问题与过错而引起的延误。如果没有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合适行为,没有上面所讨论的其他可索赔情况,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实施和完成施工任务,而没有资格获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应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业主也不会给予工期或费用的补偿。相反,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竣工,还应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3)按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关联性划分(1)单一延误单一延误是指在某一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内,没有其他延误事件的发生,该延误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单一延误或非共同延误。(2)共同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个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这些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共同延误。共同延误的补偿分析比单一延误要复杂。图15.2列出了共同延误发生的部分可能性组合及其索赔补偿分析结果。

图15.2 共同延误组合及其补偿分析

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由于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常常会出现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交织在一起,这种交叉延误的补偿分析比较复杂。实际上,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殊情况。

4)按延误发生的时间分布划分
(1)关键线路延误 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发生在工程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延误,必定是可索赔延误。
(2)非关键线路延误??? 非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在工程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机动时间,因而当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非关键线路延误时,会出现两种可能性: ①???????? 延误时间少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延误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因而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补偿。但若因延误发生额外开支时,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②???????? 延误时间多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此时,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会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关键线路延误,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 2、工程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1)工程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 工程延期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的原因或因素而引起的延误,主要指不可抗力事件和恶劣气候条件等;第二类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一般地说,根据工程惯例对于第一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承包人只能要求延长工期,很难或不能要求业主赔偿损失;而对于第二类原因,假如业主的延误已影响了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承包人既可要求延长工期,又可要求相应的费用赔偿;如果业主的延误仅影响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且延误后的工作仍属非关键线路,而承包人能证明因此,如劳动窝工、机械停滞费用等引起的损失或额外开支,则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完全有可能要求费用赔偿。

2)共同和交叉延误的处理原则共同延误可分两种情况:在同一项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在不同的工作上同时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延误,是从对整个工程的综合影响方面讲的“共同延误”。第一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组合:
① 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发生时,则可索赔延误就变成不可索赔延误,这是工程索赔的惯例之一。
② 两项或两项以上可索赔工期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只能得到一项工期补偿。
③ 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与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一项工期和费用补偿。
④ 两项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得两项费用补偿。
⑤ 一项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与两项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一项工期和两项费用补偿。即:对于多项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时,费用补偿可以叠加,工期补偿不能叠加,见图15.2。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各项工作在工程总进度表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同,同等时间的相应延误对工程进度所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所以对这种共同延误的分析就不像第一种情况那样简单。比如,不同工作上业主延误(可索赔延误)和承包人延误(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能否获得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对此应通过具体分析才能回答。首先我们要分析不同工作上业主延误和承包人延误分别对工程总进度造成了什么影响,然后将两种影响进行比较,对相互重叠部分按第一种情况的原则处理。最后,看看剩余部分是业主延误还是承包人延误造成的,如果是业主延误造成的,则应该对这一部分给予延长工期和经济补偿;如果是承包人延误造成的,就不能给予任何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对其他几种组合的共同延误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交叉延误,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参见图15.3。具体分析如下:
① 在初始延误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随之产生的任何非承包人原因的延误都不会对最初的延误性质产生任何影响,直到承包人的延误缘由和影响已不复存在。因而在该延误时间内,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和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均为不可索赔延误。见图15.3中的(l)~(4)。
② 如果在承包人的初始延误已解除后,业主原因的延误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误依然在起作用,那么承包人可以对超出部分的时间进行索赔。在图19.3中(2)和(3)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获得所示时段的工期延长,并且在图中(4)等情况下还能得到费用补偿。
③ 反之,如果初始延误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引起的,那么其后由承包人造成的延误将不会使业主摆脱(尽管有时或许可以减轻)其责任。此时承包人将有权获得从业主的延误开始到延误结束期间的工期延长及相应的合理费用补偿,如图15.3中(5)~(8)所示。
④ 如果初始延误是由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那么在该延误时间内,承包人只可索赔工期,而不能索赔费用,见图15.3中的(9)~(12)。只有在该延误结束后,承包人才能对由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如图15.3中(12)所示。

图15.2 共同延误组合及其补偿分析

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由于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常常会出现多种原因引起的延误交织在一起,这种交叉延误的补偿分析比较复杂。实际上,共同延误是交叉延误的一种特殊情况。

4)按延误发生的时间分布划分
(1)关键线路延误 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发生在工程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为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延误,必定是可索赔延误。
(2)非关键线路延误 非关键线路延误是指在工程网络计划非关键线路上活动的延误。由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可能存在机动时间,因而当非承包人原因发生非关键线路延误时,会出现两种可能性: ① 延误时间少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延误不会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因而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补偿。但若因延误发生额外开支时,承包人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② 延误时间多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此时,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会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关键线路延误,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

❾ 工程索赔金额如何计算

工程索赔数额的计算: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2、修正的总费用法,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
3、实际费用法,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