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土地流转后怎么处置确权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对二轮土地承包管理的完善和提高,以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现有的土地流转关系可以保持不变,在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要将证书颁发给原承包农户。涉及到已经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先办理变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流入主体已经进行土地整理,实现规模经营,原有的承包地块界限已经打乱,承包农户要求确认原地块的,要按实际面积和原相对位置确定权属界限。
⑵ 如何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基层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方式方法、矛盾问题等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认为土地流转与乡镇村社关系不大,造成土地流转无人监管。二是小农经济思想严重。部分农民恋土观念强,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出土地,担心失业没地而生活养老没保障;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补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城镇扩建或国家重点工程实施,导致部分农民等待承包地被征用而得到补偿费。三是对流转政策心存误解。部分农民担心政策不稳,政府收回土地承包权,没有安全感。
(二)流转行为不规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大多实行口头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及管理部门备案公证,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双方没有明确责权利关系,没有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部分业主借合同不规范,经营不善违约逃债,或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农用性质。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后,土地不断增值,部分农民借合同不规范索回土地经营权。
(三) 规模流转难度大。农村中有一定文化技能的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其他劳动力大多仍从事农业生产,依靠承包地收入维持基本生活。许多业主租赁土地都希望集中连片,但不同农民利益目标不一致,往往导致大规模土地流转难以成功,影响农业项目实施。绝大部分土地没有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地块小且不平整,水、电、路建设滞后,不适于连片种植和机械耕作,无法实现旱涝保收;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较差,规模经营成本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数额增加,导致规模流转难度加大。
(四)保障机制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未能覆盖所有农村地区,无法为转出土地的农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农民对土地流转态度更加慎重,出于对土地普遍有预期增值和稳定的经济收益保障心理,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农民利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少数地方将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集体收入、干部福利的手段,用行政手段干预农民土地流转,承租大量土地进行规模开发,常压低流转价格,使农民获得补偿往往最低;业主因投资失败和市场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农民租金,农民流转收益存在风险。再次,流转收益缺乏增长机制。在流转合同约定上,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一般固定,流转期间不再调整租金,流转收益没有随经济发展得到相应增长。
⑶ 农村土地流转,如何控制流转费用
当前农业经营效益低,很大因素是因为流转土地成本高,应当降低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让经营主体以极低成本获得农地经营权,扩大经营主体的营利空间。这种观点的极致形式便是,农民零地价流出土地,经营主体零成本获得大量土地。这种观点明显背离保障好、发展好农民“收益权”的政策基点,是极不正确的。对经营方来讲则是一种懒人思维,不考虑在改进生产管理提高农业经营水平上下功夫,反而妄图通过无偿获得大量土地,挤占农民原有的利润空间获利,无助于农业生产水平的提升,将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
土地流转价格不应过高也不应过低,应当根据市场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土地流转价格的基本标准,一般应当是略低于农民大田作物的纯盈利,相当于大田作物纯盈利的70-80%。
在这个幅度内,流出方、流入方利益均能得到适当保障,达到均衡水平。同时土地流转价格还应当于流转后的用途有关,当流转后主要用于较高收益的经济作物时,流转价格也应当适当调高。政府应当根据以上原则,定期公布不同类型土地流转的指导价格,防止过高不利于有序流转,防止过低侵害农民权益。
⑷ 农村土地流转费用需由企业交于各地财政部门下发吗
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定的是土地流转的权利,只属于农户,任何人、单位都无权干涉。据此,流转费应该直接发给农户才对。当然,如果经农户同意,土地是统一流转的,流转受让人把流转费统一交给某一单位,再由某一单位发给农户,也是可以的。
⑸ 农村土地流转如何操作,详细回答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具体操作按下列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⑹ 农村土地流转费的标准是怎么算的
没有具体的标准,各地的民间土地流转费价格差异很大。
⑺ 农村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受让方能获得哪些补偿
很多朋友在问,农村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受让方(包含接包方、承租方等)能获得哪些补偿?其实,在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要搞清楚土地到底是通过哪种方式流转的,因为土地流转方式不同,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也不一样。
也就是说,甲把土地流转给乙,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流转,土地补偿费都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如果是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那么,受让方乙可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费;如果是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那么受让方乙可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如果是乙的投入),安置费归甲。
⑻ 农村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哪些如何处置更合适
长久以来,农村土地都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源,但现在田地荒芜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诸多政策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包括土地流转和三权分置等政策,就是为了盘活农村的土地资源。下面我们来看下,农村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哪些?哪种处置方式更适合你?哪种处置方式更合适?
目前部分地区在试点承包地有偿退出,各地补偿标准不一,补偿金额跟当地经济水平有关,像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川西村就规定,退地每亩补偿1.4万元。不过需注意的是,退出之后承包地就跟你没任何关系了。想要回来都不可能了,所以在退出前要谨慎考虑。
⑼ 目前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问题
由于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同时农业发展中的各项矛盾也开始展现出来,比如,生产力滞后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与现代农业间的突出矛盾、耕地太少和农村劳动力过多间的突出矛盾、城镇和乡镇收入差距持续拉大间的突出矛盾等,以上矛盾均随着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已极大地影响到我国农业的长足发展。笔者觉得,我国农村要实现新的发展,就需要采取全新的途径以改进以上状况,也就是要通过落实农村土地流转来推动农业实现产业化大发展。在农村土地流转之后,还可不断提升农业方面的投入以推动农业产业实现规模化与集约化发展。在此基础上,还应当依据市场实际需求,种植具有高附加值特点的新型农产品,从而致力于提升我国土地的效益,持续加大农民群体的收入,推动我国三农工作取得新的发展,以求实现提升农业效益与农民收入之目标。
一、农村土地流转概述
农村土地流转为我国《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土地经营管理方面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均不得任意侵害土地流转权利。同时,土地流转覆盖权包括了有住宅区的那部分土地流转的使用权、乡镇与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公益用地的流转权。然而,鉴于社会的持续进步与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基础设施创建亟待使用更加多的土地以促进城镇化进程的发展,而且已形成了推动土地专门化利用的政策帮扶机制。所以,要想实现我国农村土地更加合理地运用,就应当对土地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并且加快我国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建设进程,这必然能够推动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最合理利用,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
(一)解决我国土地供需之间矛盾的主要方式
鉴于近些年来我国工业化的极大发展,推动了农业产业规模的进一步壮大,加之众多农村劳动力出现了转移就业,因而在广袤的农村地区产生了有田却没人耕作的状况。年纪大的农村群众无精力与体力去种田,而年轻人却更倾向于外出务工,以至于劳动力断代的问题不断产生。同时,那些具备技术和资金,而且懂得管理的农民虽然希望能够得到连片规模化的土地进行经营,但是往往却无法取得。为了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就迫切需要推动我国农村土地的有序化流转。
(二)切实转变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
在推动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的基础上,还应当致力于改变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式,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就现实来看,我国目前所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尽管和现代农业之间并无本质矛盾,但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显然具有规模偏小、土地过于分散、劳动力与技术十分缺乏等问题。如此一来,自然不利于发展现代农业,也不利于新型农业机械与技术的运用。有鉴于此,一定要趁势而上,努力创新现代农村经营体系,合理发展规模化农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步伐。
(三)提升农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方式
土地可以说是农民群众最为基本的保障,而土地流转之基础就是要落实农民群众最为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农村土地无法进行流转,其价值自然就难以得到显现,农民群众自然也就难以得到因为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各类财产性的收入。通过让农村土地更为集中,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管理,从而在最大限度上提升农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三、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不够健全
这类市场主要是指用于土地流转交易的载体和与其相互适应的监管组织机构。一些农民虽然心中有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路,然而却往往因为缺少健全的交易市场而造成供求双方在信息沟通上的不流畅,以至于产生了撂荒等状况,那些真正需要转进土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群体却往往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而无法找到可以用来转让的土地。一旦无法尽快地健全这一市场,还是采取农民群众自发开展的土地交换活动,必然会影响到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以及效益,导致当地土地交易的成本偏高,甚至会影响农村土地资源的整体调配与利用。
(二)风险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让方往往会担忧土地流转之后的各经营项目是不是能维持长时间的经营,是不是能够按时地收到出让金,在土地收回之后其生产能力是不是能够很快恢复。农村土地受让方则十分担忧土地出让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还没有到期以前就宣布单方毁约,造成其投资难以收回与自身利益受损的后果。同时,农业生产需要经受得住市场与天气带来的巨大考验,从而对农村土地的流转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这样一来,缺少合理的风险保障体系就会影响到土地受让方与出让方双方落实土地流转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三)农民群众的认知程度不高
部分农民群众觉得土地是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障,其衣食住行、养育子女以及养老等各项费用莫不来自于此,以至于他们不知如果离开土地将如何生存下去。随着近年来我国出台的众多惠农利民政策,让其对前途产生了极大的自信心,让由于其认识能力有限,对于土地流转顾虑重重,以至于缺乏足够的主观能动性。
(四)农村土地流转中监管力度不够
在目前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往往会出现政府监管不力之状况。按照惯例,农村土地流转理应是农民群众间或者农民群众和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机构间倚靠自身意愿来实施的,政府所起的应为规范的作用,然而事实上少数基层干部为政绩或贪图某些利益相关方所许诺的各种名目的好处,采取强制方式逼迫基层群众流转自家的土地,以求实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这就会极大地影响到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有序实施,自然也就难以保证农民群众的利益。
四、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积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体系
要依据形式多元化、按照市场运行、各项程序合规、流转合同有效之要求,逐步健全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管理体系。一是要切实强化管理服务之观念。乡镇应当专门建立负责土地流转及其管理的组织机构,大力加强仲裁组织机构的职能,合理解决有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并且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合理而规范的土地流转文本,健全土地流转档案的记载工作,强化农村土地流转长效体系建设。各地政府应当依据自身实际组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进行登记,评估各类土地的等级,并为当地农村群众提供土地流转法规以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二是要有序地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程序。农村土地流转一定要尽可能地签订科学、规范的流转合同,并且明确如何流转的方式、数量、条件和流转双方应当负起的权责与义务等。要更加全面地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机制,并由当地村组织进行备案,由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登记,从而让当地农村流转工作秩序井然。通过签订科学、规范而且符合当地实际的土地流转合同,就能够让得到土地使用与经营权的一方放心大胆地投入所需资金与技术开展科学运营,从而真正地促进当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与集约化管理,并且提升当地农业现代化管理的水平。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体系
要用最快的速度设置当地土地流转信息数据库,从而能够实现了解每一户土地流转的具体情况,这就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入户调查,并且强化信息的反馈工作,让出让方与受让方均可实现没有障碍的全程沟通,并且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各类不必要出现的误会。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持续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立足于市、县、乡、村等四级联动中介组织机构,更加及时有效地对当地流转土地的具体信息加以登记入库。为切实防范我国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当地政府还应当进一步提升财政部门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那些具备了相当的农业技术知识而且精通农业生产,也具有实施规模化生产的种田高手,应当在财政资金上予以必要支持,而且还可出台奖励机制以加快当地土地往种田大户加以转移。要建立专项帮扶资金来补贴那些需要购置大型农机的农业大户,帮助其及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推动节能与高效,并且更好地保护当地珍贵的耕地资源。对那些有意尝试得到农资抵押贷款的农户来说,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负责任地核实其所具有的实际偿债能力以及风险意识,致力于指导其签订意向书,以解决其融资难度大的困难。
(三)提升广大农户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因为现阶段我国农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不够高,缺少足够的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在流转纠纷中往往会利益受损。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工作,一定要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提升其综合素质与水平,进而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多办一些政策类和技术类的培训班,从而让当地农民群众更多地去接触与学习农技专业知识以及现代市场知识,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损失。要让其立足于培训,让一些素质过硬的农民群众快速发展成现代农民,甚至成为当地农业领域的致富带头人,让其带领本地村民投身于市场化的运作之中,从而尽可能地加快土地流转进程。
(四)政府部门要强化土地流转监控工作
我国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市场经济的自愿与公平等原则来监控土地流转工作。对土地流转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恶意购置或者暴力威胁利诱等负面现象一定要实施最严厉的打击,从而真正保护最广大农民群众之利益。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业生产领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粮食产量年年递增。但是,也要看到农业领域中所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土地流转中的相关问题亟待解决。有鉴于此,应当在健全相关土地政策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土地流转领域中产生的新问题与新情况,更加尊重农民群体的意愿和市场的主体性地位,着眼于维护与强化农民群体的切身权益,并通过政府实施合理的引导以及干预,因地制宜地强化各项土地流转措施,就能实现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