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发生车祸,走医保了,后续的该怎么办
即使现在是行人的身份走在街道上,我们也要格外注意街道上瞬即万变的交通情况,每一个交通路口、行人道等等的地方都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危险,那么我们在道路上无路做什么,都需要打起精神来,为的就是避免自己陷入危险的交通事故当中去,也是避免自己受伤的情况发生,毕竟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如果是受到了轻微伤害那就是非常走运了,但大部分我们所看到的交通事故现场,基本上都会有伤亡的情况发生,是充满危险的存在,就算是行人也不能忽视。
❷ 社保卡怎么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诊(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以上)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
连续缴费与报销比例挂钩,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1%,连续参保4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2%,以此类推。实际中我们看病之后可以使用社保进行报销,不过在报销费用的时候就要按照规定进行,这也是很重要的常识。报销之后才能减少我们看病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❸ 美国的医疗保险类型中 HMO,EPO,PPO,POS 有什么不同
这都是各个医疗保险公司的缩写。
么不同?
健康维护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HMO)是一种管理式的保险公司。HMO是管控型医疗保险计划中最便宜的类型。HMO保险计划的保险费相对比较便宜,病人看病后自付费用的比例也较低。
HMO的目标是为每一个会员提供健康管理,强调通过预防性和综合协调医疗服务,提高投保人的整体健康水平,从而减少医疗费用。所以,HMO计划有更多预防性医疗的福利,如为会员提供免费的年度体检,疫苗注射,女性乳房检查等。
HMO的缺点是就医的选择性少。每个HMO都有自己的医生和医院网络,会员必须在网络内的医疗保健单位就医,保险公司才会报销相关的费用,急诊情况下除外。如果您在HMO指定网络外的医院或诊所就医,您则必须自费支付所有的费用。
此外,成为HMO会员后,保险公司会要求您指定一位医生作为您的基础保健医生(Primary Care Physician)。PCP 医生通常是家庭医生、内科医生、或儿科医生等。病人每次看病,必须首先去指定的医生处就诊。保健医生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保险公司的看门人(Gatekeeper)。这是保险公司控制医疗费用的手段之一。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您的保健医生比较熟悉您的整体健康状况,能够协调治疗。缺点是,病人必须通过基础保健医生转诊才可以去看专科医生或住院治疗,有时候这种转诊方式可能拖延病人的治疗。
如果您需要就医的情况比较多,那么选择HMO的计划后您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较低,可以相对节省看病的开支。
优选医疗机构保险(Preferred Provider Organization,PPO)是介于按服务收费保险(Fee for Service)和健康维护组织(HMO)之间的一种自选式保险计划。PPO保险公司通过与医生医院谈判获得优惠的医疗服务价格。这样,PPO保险公司就可以向其会员提供更便宜的医疗保险。
参加PPO保险后,保险公司向会员提供一份优选医疗机构名单(in-network providers)。会员可以从名单上选择自己喜爱的医生诊所。当您在网络内的医疗机构就诊时,您可以得到会员的优惠折扣价,保险公司将支付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PPO的会员也可以选择网络外的医疗机构(out-of-network providers),但个人自费的比例比较高,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用的比例相应更低。而且,在网络外的医疗机构看病也不能获得医疗服务优惠折扣,这样医疗费用就更高。
PPO的优点是它给予您更多的选择性。投保人不需要指定基础保健医生,看专科医生也不需要通过基础保健医生转诊去看专科医生。
参加PPO保险计划有更多的选择医生医院的权利,但PPO的保险费通常比HMO更高。
指定医疗服务机构(Exclusive Provider Organization,EPO)通常要求会员必须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网内就医。
保险不报销会员在医疗服务网之外就医的费用。有些 EPO 保险可能会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急诊根据具体的情况报销,但不保证一定会报销。
参加 EPO 保险计划后,一般不需要指定的基础保健医生(Primary Care Physician),看专科医生时可以不经过转诊。
EPO 保险计划的保险费和病人自己分担的医疗费用(自付、共同保险等)都比较低,是比较便宜的一种保险计划。但 EPO 保险计划只报销在其医疗服务网内的医疗费用,不报销在服务网外产生的医疗费用。病人在看病、做检查时最好向相关的医院、诊所、实验室等核实他们是否属于保险计划所指定的医疗服务网。
有些较便宜的 EPO 保险计划的医疗服务网络比较小,可供选择的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有限。
定点服务组织(point-of-service, POS) 是一种结合HMO和PPO的保险形式。它比HMO有更多的选择性,同时也比PPO的费用更低。
POS也有自己的医疗保健网络。与HMO一样,POS的会员需要指定基础保健医生(Primary Care Physician)。在需要时,必须由您的基础保健医生将您转诊到保险公司指定网络内的专科医生,这样确保降低医疗费用。
如果您在POS的网络内就医,您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比例较低,保险公司会承担大部分的费用。
与HMO不同的是,POS的会员也可以自己直接到POS网络外的专科医生诊所就诊。在这种情况下,POS保险公司也会报销您的部分医疗费用,但病人需要自己支付的自付款(dectible)和共同付款(co-payment)部分相对较高。所以,POS具有HMO的较低保险费的优势,但也给了会员更多自主就医的选择。
❹ 如何保障农村合作医疗更好的服务农村健康事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针对近年来,城镇居民和广大农村居民医疗保健水平差距不断拉大,医疗消费水平与农村支付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而出台的一个新举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广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间接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 如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工作的重视,对广大农民生活的关怀。为促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建议如下:
1.进一步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根据2004年工作经验,适当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在不透支的情况下,下调起付线,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根据各乡镇不同地理位置适当放宽定点医疗机构,让农民在新型合作医疗中享受更多的实惠,更方便就医。
3.尽快全面落实农村低保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资金,可由区政府或乡镇政府资助,使农村低保人员分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福利。
4.尽快出台乡镇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措施,制定相应报销标准及报销程序。可以先在各村以户为单位并办理医疗证,再将个人集资款转到职工所在的乡镇企业结算站或乡镇结算中心,由乡镇企业结算站或乡镇结算中心进行报销,不再办理乡镇企业职工个人医疗证。建议乡镇企业成立一个企业结算站或在乡镇结算中心,并制定统一的报销标准,报销乡镇企业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
5.对于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民转居民后,建议应按北京市有关文件,从农民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补交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北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建议各区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确定专干编制的性质,同时,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干的政策培训。
7.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建议由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审计制度;逐步实现基金的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
8.简化报帐方式,缩短报销周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9.同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与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中,要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订和完善诊疗规程,加强定点医院医护人员的培训。规范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监管,进一步降低医药费用,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实施健康体检、进行健康教育等费用应适当纳入报销范围,要把搞好农民的健康体检工作,作为完善农村预防保健网络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民健康档案管理机制。
10.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建议按照《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见附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尽快落实。①对农村低保对象减收基本手术费、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乡镇政府解决。③低保对象及其他困难人员因患急重病,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可申请临时救助。④对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可采取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多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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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企业不给职工交医疗保险患了大病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医疗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省的实际,1987年10月,先在彭县和内江市市中区的国营企业,有领导有组织地开展了以保证基本医疗和加强医疗管理为重点的费用与个人适当挂钩的劳保医疗改革试点。目前改革的试点面已扩大到11个市地州的32个县,2800户企业,120万名职工。1989年开展了解决中小型企业无力承担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费用问题的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经过对试点经验的完善推广,现在全省有50个县的3000户企业,15万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参加了这项统筹。
一、以保证基本医疗和加强医疗管理为重点的费用与个人适当挂钩的劳保医疗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特点和成效
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职工医疗费用与个适当挂钩,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严格劳保医疗管理制度,减少药品和经费的浪费;保证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生产的发展。改革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在一个县乃至一个市(地、州)的范围内的所有国营企业中同时进行,形成改革的小气候、杜绝漏洞,防止医疗费向没有实行改革的企业转移。二是将国家、单位对职工的医疗补贴由暗补改为部分明补,同时改革职工门诊定额包干的办法。即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1%提取的福利基金,以8%划作职工医疗经费,再将医疗经费的50%由单位掌握统一调剂使用,其余50%按人均计算后再按职工工龄档次的一定比例计算到个人(其档次为工龄在10年以下的为65%,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75%,满20年不满25年的为85%,满25年不满30年的为95%,30年以上的为100%)并记入其医疗卡和医疗证作为职工医疗费的补贴,也作为每个职工门诊医疗基数。使医疗费的分配使用上体现公平原则,克服了平均主义,体现了职工个人自身的自我调剂,体现了无病职工调剂有病职工,年轻力壮的职工调剂年老多病的职工,体现了企业内部医疗经费实行统筹使用,职工之间互助互济。三是改革现行的统包办法,实行职工医疗费超支个人少量负担,节约给予部分奖励的办法。医疗费超过定额补贴部分,职工个人负担门诊费用10%,住院个人自负医疗费的5%至15%,床位费个人负担10%至30%,一家有数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医疗费补贴可以合并使用,个人超支部分,先在家庭总的医疗补贴结余数中抵冲,抵冲后如发生超支,个人少量负担;门诊和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一年内在职职工不超过本企业退休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10%,退休职工不超过本企业退休职工年平均退休费的5%,超过的部分由企业报销。如有结余,年终可按结余部分的50%至70%用现金奖励给本人,其余50%至30%划转下年,由本人继续使用。既体现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费,又考虑了家庭内部医疗费使用的实际情况,杜绝了一人看病全家吃药,医疗费节约共同平分的漏洞。四是对因工负伤、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治疗等特定的严重疾病所用的医药费,其超过医疗费补贴部分,凭据实报实销,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在医疗费个人负担上给予一定照顾。从而鼓励人们为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和行为,鼓励人们在特殊的岗位上工作,鼓励实行计划生育。五是严格制度,加强管理。加强对企业医疗单位的管理,加强外诊和转诊管理及医疗费管理。特别是建立职工医疗卡片(由单位管理)和医疗证(由职工保存),职工生病到定点医疗单位、实行双处方,职工凭处方和发票回单位经审查后报销,并在医疗卡片和医疗证上作相同记载,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布。
上述改革措施取得了初步效果。一是既有效地保证了职工的基本医疗,又克服了一些企业单位为了减少医疗费开支不能保证基本医疗的死包干(即将全部医疗费按定额包干给职工个人,超支自理,或采取把门诊医药费全部发给职工包干使用超支自理),改变了把职工医疗变成新的平均主义或不能保证基本医疗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作法,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稳定。二是促进了企业建立健全劳保医疗管理制度,杜绝了一些漏洞,较好地克服了药品浪费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因素,节约了经费。三是实行职工个人负担少量医疗费用,逐步使职工树立了费用意识,改变了长期形成的劳保医疗看病不掏钱的老观念,使过去拿药不吃药的浪费现象大大减少,节约医药费开支。以西充县为例,实行改革办法后,1990年在职职工医疗费由1989年的月人均14.56元下降到7.87元,退休职工医疗费由1989年月人均16元下降到12元。四是门诊量有较大幅度减少,使企业医务人员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学习业务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利于加强和搞好防病治病工作。
几年来,尽管我们在这项改革中作了不懈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医疗经费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改革配套措施(诸如价格、药品生产、医院、医疗体制以及医疗质量、医德、医风等),使改革难以深化。
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及其效果
大病统筹的办法包括统筹的原则、对象、范围和组织,大病医疗基金开支范围、来源、缴纳办法、拨付办法和管理制度八个方面。(1)大病统筹的原则:互助互济,保证基本医疗,以支定筹,略有结余,严格制度,克服浪费。(2)大病统筹的对象和范围: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含固定职工、城镇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和离退休职工。(3)大病统筹的组织:初期阶段以行业为单位,由行业组织实施:试行一段后,及时扩大到以县为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4)大病医疗基金开支范围:因内脏疾病、恶性肿瘤、严重外伤及女职工计划内生育难产引起的合并症,紧急抢救月连续或一次性就医费用超过300元(或住院治疗超过500元)的症病。(5)大病统筹基金的来源:在职职工从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离退休职工仍在企业的“营业外”项列支。(6)大病统筹基金缴纳的办法:实行以行业为单位统筹的行业、公司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及单独开立帐户的各种经济实体,均应于当月10日内按在册人数和离退休职工人数计算应缴大病医疗基金数额,向统筹主管部门一次计缴;实行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大病医疗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或委托银行从各单位银行帐户上扣缴。对愈期不缴纳统筹金的,每愈期一日,加收应缴数的1%滞纳金,滞纳金转入职工大病医疗基金。连续3个月无故不缴的,原则上暂停其大病费用支取权。(7)大病统筹基金的拨付办法:大病统筹拨付金额的起点为300元(住院治疗为500元);超过起点的医药费由大病统筹主管部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拨给参加统筹的单位,具有数额是:301(501)元~1000元,统筹基金拨付80%;1001元~1500元拨付85%,1501元~2000元拨付90%,其余的部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担:2000元以上按100%拨付。现在的趋势是逐渐采取1001~2000元拨付85%,2000元以上按90%拨付,其余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担。医药费在300元以下部分,以及除大病医疗基金支付外的其余部分由企业负担90%,职工个人负担10%。人工器官、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及器官移植的费用负担,按国家(含省)专项规定办理。(8)大病统筹基金的管理。一是职工患病,除需就近急诊(仅限于初诊)外,均应在本单位指定的医院治疗;需转院治疗的,须经会诊并开具证明;转外地治疗应经当地县以上人民医院会诊并开具证明;违反上述规定的医药费,均不属大病统筹范围也不予以报销。二是符合大病统筹范围的医药费开支,由所在单位申请,填报审批并附住院证明、转院证明和医院开出了医疗终结的出院手续以及收据等,交大病统筹费主管部门核准后拨付。三是职工入院治疗预付押金,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并报批,少数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先从大病统筹主管部门借支部分押金,符合规定报销的部分凭据拨付。四是大病统筹范围的起点金额和医药费的分段拨付金额,随国家医药费用调整幅度和实际收支情况一年一定。五是大病统筹基金款项的收缴、拨付,均由统筹办公室与企业财务办理结算手续。六是大病统筹基金由负担统筹的主管部门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年终结余部分,划转下年使用。统筹主管部门办理大病医疗基金统筹工作中所需费用,在收缴的统筹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服务费。大病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实践证明,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是保障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商业、粮食、供销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的好办法,深受企业领导和职工的欢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保证了职工的大病医疗,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促进生产的发展,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二是互助互济,解决了中小型企业无力支付大病医疗费用的困难,缓解了企业间医疗费负担不平衡的问题,促进了租赁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三是为劳保医疗制度改革探索了一条新途径。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将少量分散的医疗费集中起来,统一使用,使单个企业承提的风险转由参加统筹单位共同负担;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为今后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开辟了道路。
从四川省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情况看,要搞好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具体操作上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必须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医疗费的原则。我省已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和单位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医疗费实行大病医疗基金负担大部分,企业和个人负担少部分。实行这种办法,即解决了企业和职工的大病、重病费用支付的困难,又改变了过去医疗费全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弊端,兼顾了三者利益。职工得了大病,能得到及时治疗,保护了劳动力,促进了生产发展。
其次,必须扩大大病统筹的覆盖面,把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一起统起来。在范围上,为便于在企业组织实施,初其阶段,面不易过大,可先在行业内进行,把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均纳入统筹范围,大病统筹的起步,一般以2000人至3000人为宜,并逐步扩大。巩固发展阶段,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由行业过渡到在一个县(市、区)的范围内的各行业统筹。这样不管是在职职工还是退休职工都能保证基本医疗,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第三,统筹办法要科学合理,易于操作,便于在企业中推开。科学的办法,合理的标准,是保证大病统筹等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在大病范围上,应将病种和费用结合起来,费用的确定,应以月连续或一次就医的医疗费最低起点门诊为300元以上、住院治疗为500元以上为宜。确定过高,微利亏损企业负担不起,发挥不了社会统筹优越性;确定过低,统筹基金不够支付,企业和个人缴费必然过高。在统筹基金计提标准上,要根据摸底测算,按“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分别计提,一年一定,考虑到离退休职工年老体弱多病,计提标准要高于在职职工。即要考虑能支付大病医疗费用,特别是应付意外风险,又要考虑不要结余经费过多,不给企业增加过多负担。在经费渠道上,在职职工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离退休职工仍在营业外列支,使基金来源有保证。提倡个人适当缴费但不易过多,要考虑职工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开始可定为0.5元左右,象征性的缴一点,从心理上适应一下,以后逐步做到适当缴费,以开辟基金来源,培养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在大病费用拨付档次上,要综合考虑小型企业的经济状况和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分段拨付以2~4个档次为宜,统筹主管部门、企业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要兼顾三者利益,合理确定。
第四、必须提倡个人适当缴费,增强职工的费用意识,减少浪费,抑制过高的医疗消费。目前我省的彭山县、资中县、大竹县、青川县、会理县等,在职职工每月人均缴纳0.5元,部分县退休职工也人均缴纳0.5元,在工资或退休费中扣除。大病医疗基金进而由象征性缴费,发展到适当或少量缴费,这样做体现了医疗社会保险的“味道”,体现了大数法则。另一方面,个人适当缴费逐步使职工树立费用意识,改变长期形成的劳保医疗看病不掏钱的老观念。有利于克服不必要的浪费,使职工感到尽管现在自己出点钱,但不影响生活,而且生了大病有保障,值得。
第五,必须适时扩大社会调剂功能。以行业单位的小范围统筹,是大病统筹初期阶段的一种较好形式,这样做,不影响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便于起步。但是,仍然解决不了行业之间医疗费负担不平衡状况,保障能力有限,稳定性较差。因此,应由行业统筹逐步向以县为单位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过渡,这是医疗社会保险的客观要求,是医疗社会统筹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必然趋势,最终使所有职工都能保证基本医疗。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调剂功能,缓解企业间、行业间某一个时期或某一段时间因医疗费用骤增骤减造成的费用负担畸轻畸轻的矛盾,增强承担风险的能力。把单位较少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又体现了无病或少病单位职工,调剂给有病单位职工,向社会化方向迈进。
第六,必须大力加强和改善管理服务工作,尽快提高社会化管理程度。大病统筹由1989年以行业单位负责资金的征集、支付和管理,到1990年下半年逐步由行业统筹发展到以县为单位、各行业参加的、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负责管理的大病统筹,提高了社会化管理的程度。这是医疗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这既减轻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时,又能使企业领导集中精力和时间搞好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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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
目前国家实行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上仍然是建立在保险运作机制上的,即先缴保险费,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权利与义务对等。覆盖范围也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或正规就业部门的职工,属于在职保险。即便如此,一些困难企业职工仍然被排除在医保范围之外,虽然在职,却不一定能享受到医疗保障。而那些其他弱势群体成员,就更不可能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弊端尽显我国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即所谓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它创建于1951年,曾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这种医疗制度,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对保障我国职工的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起到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这种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落伍、弊端尽显,其不足有三:
(一)实施范围不广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体现社会保险的普遍原则,也存在着社会保险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传统医疗保险制度适用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连同职工家属在内,其覆盖面仅为全国人口的20%左右;而占全国人口约80%的农村人口和一部分非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基本上没有享受到这种医疗保险待遇。据调查,在城乡居民中需住院而未住院的原因中,农村居民约有58%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住院。这种覆盖面狭窄的保障制度已明显影响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二)筹资渠道不宽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所需费用由国家和单位包揽,个人几乎不承担支付义务。近年来,受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医疗技术进步、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加上一些人为因素的作用,医疗费用急剧攀升。据劳动部的统计资料,1980年我国职工医疗费用仅为60亿元,1993年上升至465亿元,1995年达653.8亿元,1997年高达773.7亿元,它以年均20%的速度剧增。另据统计,仅上海市1994年的医疗经费就高达60亿元,超过美国最大城市纽约的一倍!如此巨额的支出和增长速度,使得国家和单位不堪重负,并使得医疗费用的收支亏空难以及时平衡,医疗保险基金筹资难畅。甚至在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时,职工的基本保障都得不到。
(三)管理体制不顺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管钱的不管医,管医的不管钱”现象。在财务、诊断开方和药品管理上缺乏有效控制机制。管理机构不健全,某些医药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收入,大搞精包装;某些医疗机构缺乏必要的经济责任和节约意识,提供过量“服务”,开“人情方”、“大处方”;而企业单位对医药处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缺乏严格的审核,随意报销。这些现象进一步加剧国家和企业医疗费用支付的压力,并致使一些亏损企业在内部搞起了医疗“改革”,减少或缓报退休职工的医药费,或简单采取将现有医疗费平摊到人、超支不报的“死包干”办法。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所谓改革,大大损害了职工的医疗权益。新医疗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种种弊端使其正常运行难以为继。在这一大背景下,国务院于1994年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率先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并于1996年扩大试点。
1998年底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医疗改革的全面展开。1999年,全国已有24个省出台了医疗改革总体规划,36个地级以上医疗改革统筹地区已出台方案并正式运行。今年医改的目标是,力争在70%的地区组织实施,覆盖人数达到5000万左右,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此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与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相比,新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以下显着特点:
第一,覆盖面扩大了。其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工单位和职工。包括企业(国有、集体、三资、私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同时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任何单位职工都须参加。
第二,管理和服务实行社会化、属地化。基本医疗统筹范围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简称统筹地区)。4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在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管理,解决了传统制度下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医疗待遇差异较大的问题。
第三,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化了。医改后,将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并消除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因城镇职工单位性质和职工身份等方面的界限,医疗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用工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
第四,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管理。通过“一分、二定、三目录”的政策,即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明确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限制了过度服务、超前消费,减少了医药费浪费。
第五,对一部分人给予适当照顾。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保险金,并在个人负担的费用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可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国企下岗职工的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规定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新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1.低水平
新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能满足城镇职工基本的医疗需求,因此不能期望过高。我国现有的国力与国民的收入水平,决定了我们只能实行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
2.广覆盖
受益的人群面空前扩大。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国有和非国有职工一视同仁。
3.双方负担
过去的公费和劳保医疗,个人看病的费用基本上是单位出。近几年来个人虽然也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所占比例很小。新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了个人缴费机制,这对杜绝浪费很有益处。
4.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如何与个人帐户有机结合,尚需进一步探索,但是这二者联手可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社会医疗费用不公平地使用,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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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与评价路径如何进行
卫生部出台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意见(全文)
卫生部昨日出台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促进公立医院在改革发展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改革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推进预约诊疗服务
(一)继续推动在公立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方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二)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探索建立以城市或全省(区、市)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制定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四)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二、优化门诊流程,增加便民措施
(一)修订完善门诊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按照既定安排出诊。加强门诊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帮助患者预约诊疗和准确挂号,提高患者有效就诊率。
(二)探索医务调度管理制度改革,妥善安排医疗资源,根据就诊病人数量和峰谷及时调配。做好门诊和辅助科室之间的流程控制和衔接,加强门诊各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合理安排患者就诊过程,增加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三、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一)合理安排急诊力量,配备经过专业培训、胜任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标化配置急救设备和药品。
(二)落实首诊负责制,与120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建立急诊、急救转介服务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执行急诊分区救治、绿色通道进入住院救治和手术救治。改善急诊“绿色通道”,建立创伤、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密切科室间协作,确保患者获得连续医疗服务。
(四)加强急诊检诊、分诊,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修订完善急诊标准,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
(五)对全体医师、护士进行急救技术操作规程的全员培训,实行定期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四、改善住院、转诊、转科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一)修订患者转院、转科工作制度,修订入院、出院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改善入院、出院服务流程,方便患者。
(二)为患者办理入院、出院手续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帮助。做好入院、出院患者的指示、引导工作,入、出院事项实行门诊交代或床边交代。急诊入院患者实行病人由急诊科诊疗过渡入院或直接进入科室抢救与办理入院同步方式。
(三)加强转诊、转科患者的交接,及时传递患者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对于转科病员要做到内部精细化管理。
(四)对转院、住院诊疗提供预约,逐步实现转院诊疗服务从床边到床边,从社区到床边的标准化连续服务。做好入出院手续办理及结算时间预约安排,避免病人等候。
(五)加强出院患者健康教育和重要患者随访预约管理,提高患者健康知识水平和对出院后医疗、护理及康复措施的知晓度。
五、改革医疗收费服务管理与医保结算服务管理
(一)改革公立医院收费服务管理,减少患者医药费用预付,方便参保参合患者就医。
(二)与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协作配合,探索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付费(收费),与预约诊疗措施相结合,识别患者医保身份,逐步实现患者先诊疗后结算。
(三)逐步推行持卡就诊实时结算,患者在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个人应缴的部分外,其余均由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种结算制度、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六、规范临床护理服务,实施整体护理模式
(一)落实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健全护理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二)提供与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相适应的护理服务,确保基础护理与分级护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注重人文关怀,实施整体护理模式,为患者提供包括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及精神等多方面需求的人性化护理服务,减少并逐步取消患者家属陪护。
(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认真听取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七、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服务绩效
(一)以缩短平均住院日为切入点,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
(二)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逐一解决影响缩短平均住院日的各个瓶颈环节,减少患者预约检查、院内会诊、检查结果等方面的等候时间。
(三)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流程管理和科室合作,有效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为患者提供便捷、满意的医疗服务。
(四)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探索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改革,推动医院提高绩效。
八、落实患者安全目标,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一)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开展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支持中国医院协会在全国各医院开展年度患者安全目标活动。落实患者安全目标,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其他来院人员安全。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和术式错误。
(三)落实临床药师制和处方点评制度,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改善医务人员沟通,正确、有效执行医嘱。落实医院感染控制和临床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度,防范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
九、开展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有效减轻患者负担
(一)选择常见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小儿白血病、先心病等发病率高、疾病负担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疾病,借鉴发达国家的肿瘤诊治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制定符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供应原则的规范化诊疗指南,开展重大疾病的规范化诊疗试点工作。
(二)探索基于规范化诊疗的单病种支付与收费办法,控制医疗费用,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三)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病理远程诊断和会诊系统,逐步解决县医院病理诊断问题,保障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的基础质量。
十、加强投诉管理,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加强医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实行医疗工作“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二)根据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开展医疗服务的持续改进。
(三)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完善“大调解”,与司法、医疗责任保险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组织公立医院统一加入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纳入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完善政策制度,对医院的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做好废、改、立工作。要教育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技术标准,搭建统一平台,为做好各项工作打好基础。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一○年二月一日
maomao7518208
❽ 药店如何降低成本
随着目前经济形式的下滑,开源节流是所有的药店经营者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今天北京百草堂医药连锁的招商经理给大家介绍下药店降低成本的方法。
1、降低场地租金成本,主要方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改变商圈位置:如果你的定位和产品结构不足以支持你在闹市区经营,就果断地改换商圈,到新的租金便宜的商圈去经营。
抢占新社区商圈:往往一个新社区在短期内可能无药店,或者规模很小,不成气候,因此可以率先进入,签订10年长期合同,取得较低的租金。然后通过会员制或者走出门店扩大商圈,取得销售业绩。
投资物业:通过买断店面的方式,取得长久的经营权,美国一家大型连锁药店的门店基本都是自己的物业。而且物业还可以升值,如果自有资金不够,可以动员员工参股购买物业,这是最好的方法之一。
寻找物业公司合作:就像一些平价药品超市开始是和一些物业联合,物业以闲置场地作投资,这样往往能大幅度降低场地租金成本,且双方都能分配利润。
提高坪效:现在国内大多数药店陈列都比较空,货架、货柜、空间都没有有效利用起来。日本、香港的连锁药店都是坪效非常高的,起码是在有效的小小面积内,货物堆积如山。目前平价药品超市瘦身成200平方米左右的标准药超也说明了这一问题。坪效提高,相当于店面租金下降。
2、如何降低人员管理费用
人员费用比例是可变的,随着营业额提升可以降低。新劳动法的实施以及物价飞涨,使得工资压力日益明显。
大幅度提升工资、减少人数。在用人方面,最贵的人一定是最划算的,因为其价值最高,连锁药店最缺的就是人才。因此可以大幅度提升骨干员工的工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人员。
参考资料:http://www.bjcaotang.com/bbx/475248-475248.html?id=14113&newsid=545989
❾ 怎样减少抚养费
你要出示一份你的财政收入的证明.
再加上一份你月消耗证明.
有这两个应该差不多了.
不过建议你最好还是找个律师咨询下.
不一定要请他帮你打.
咨询费用不是很高! 祝你成功。
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必须的一切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如有的法院在判决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后,又另判决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矛盾;在结果上,实际上加重了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负担。这种判决是不对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3、抚养费的变更或增减有条件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对这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有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没有变更或减少抚养费的规定。实践中,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 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2、一方因病或伤残;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不再承担抚养费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❿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我该怎么做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活动总结
为贯彻“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工作安排,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县各医院专门召开会议,制订了活动方案,逐条明确分工,责任到科室和分管领导,
一、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1、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对全院职工进行了法律法规专项培训工作,知晓率达到了100%。培训完成后进行了考试。
2、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临床用血制度、转诊制度等。
3、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并进行考核。
4、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重点是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建立了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机制。对全院医疗人员进行了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
5、加强科室能力建设,做到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抢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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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设施齐备、完好。急诊科(室)医务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胜任急诊抢救工作。实现急诊会诊迅速到位,急诊科(室)、入院、手术“绿色通道”畅通,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
6、针对临床用血,我们重新进行了培训,力求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血液安全,杜绝非法自采自供血液。
7、规范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8、医院定期召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会议,积极整改落实各级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工作。并坚持每周一的行政大查房和每周六的业务大查房。
二、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医。
1、对医院服务流程进行优化,简化环节,让功能科室布局更加合理,方便患者就医。
2、统一制作了科室标识,使其规范、清楚、醒目。
3、医院为病人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成立了便民服务中心,做到有导诊服务,有咨询台、有便民门诊,有候诊椅,有饮水设施、有轮椅、有电话等。
4、采取流程改造等方式缩短各种等候和各项检查预约、报告时间。创造条件,开展了预约挂号和诊间预约服务,方便广大患者就医。
5、提供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
三、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增进医患沟通
1、医护人员自觉维护病人的权利,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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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权。
2、对全院职工进行礼仪培训,随时检查服务用语使用,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3、临床科室建立了医患沟通制度,主动与病人交流,耐心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要求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4、建立、完善病人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号码,有专门机构及时受理、处理病人投诉。
5、通过出院患者电话回访,问卷调查,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定期收集病人及社会等方面对医院服务中的意见,并及时改进提高。
四、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1、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2、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价格公示制、查询制、费用清单制,提高收费透明度。设立自动查询台,向患者提供费用查询服务,及时处理患者对违规收费的投诉。
3、主动接受社会和病人对医疗费用的监督,减少医疗收费投诉。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医德医风
1、在医务人员中开展创先评优活动。使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坚持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2、我院以多种形式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制度教育,让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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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新风尚,并与执业医师考核、护士执业证书再次注册相结合。
3、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4、我院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零提成,不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
5、做好正确的舆论宣传,不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误导患者,欺骗群众。
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一系列活动中,我院把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落实“三严三实”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先进性教育”和“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活动两不误,两促进。通过“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活动,解决了短板和瓶颈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保证了医疗安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