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理。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第三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t计;以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t计收港口费用。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3.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kg)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单或将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kg计算,超过10kg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应相加进整。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重量和体积为准。
货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笨重、超长、轻泡、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0.01元计算,不足0.01元时四舍五入;每一计费单位的港口费用起码收费额为0.10元。第四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托收者外一律现付,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第五条船舶到港口,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日、星期日以及夜班进行本规则第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加收附加费。
节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加收。
夜班(每日以8h计算)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加收。计算节日、星期日及夜班附加费的工班起讫时间,由港口自行公布执行。第六条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基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均国际过境货物:
1.水运转水运;
2.水运转铁路;
3.铁路转水运。
国际过境货物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计收各项费用。
注:散油、烈性危险货物、鲜活冷冻货物及牲畜、动物,不办理转口业务。第七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根据“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B、C)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引航费。
超出各港引领船舶地点以外的引领,其引航费,10海里以内者,按引航费率的30%加收;超出10海里以外者,按引航费率的50%加收。
引航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第八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根据(表2)编号2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移泊费。
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第九条引领船舶过闸,根据(表2)编号1(D)的规定,按次加收过闸引领费。第十条拖轮拖带船舶的引领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第十一条船舶因引领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第十二条因船舶责任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时,应计收引航员滞留费。滞留时间在1h以内的免收,超过1h的连同开始的1h在内,根据(表2)编号4的规定,按每人每小时计收滞留费。第十三条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费,根据(表2)编号3(A、B)的规定,按每引航一次或每移泊一次计收接送引航员交通费。第十四条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靠离或移泊时,根据(表2)编号5(A、B、C、D)的规定,按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第十五条船舶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根据(表2)编号6的规定,按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分别征收船舶港务费。
㈡ 在海运费中,CIS是什么费用为什么要收取此项费用
CIS 是港口征收的一项费用。发海运一共两项费用,海运和港杂。海运费是美金,港杂费是人民币费用。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根据“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5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的规定和合理负责、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以下征收标准:
(一)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征;
(二)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
(三)集装箱货物:国际20英尺箱每箱按80元计征,国际40英尺箱每箱按120元计征;国内标准箱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其标记载重吨每吨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空箱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四)每张运单港口建设费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0.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五)货物的重量吨和换算吨,按交通部或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费收的有关规定确定。
㈢ 所谓的港杂费都包括什么
港杂费包括报关、换单、THC,港口费,提重、回空、掏箱等等费用。
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3)港口一般都要收什么费用扩展阅读
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
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㈣ 做外贸的,目的港费用和起运港费用一般都有什么
国际物流运输分很多种如:海运、空运、铁路这三种为主,其中海运和空运又份额比较大。
如海运,分拼箱和整柜,整柜和拼箱费用是有区别的。
1、整柜起运港费用:海运费(根据贸易条款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拖车费、报关费、THC、文件费、订舱费及杂费(较少)。
1).整柜目的港(仅船公司和码头)THC、文件费、堆存等。
2、拼箱起运港:送货费(工厂找车子送到指定仓库的运输费)、海运费(根据贸易条款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报关费。
2).拼箱目的港:拼箱的目的港费用比较特别,它是根据起运港费用和目的港代理的标准收取的。所以不同港口目的港费用不同。最常见的如:换单费、拆箱费、仓储费、等。有些国家会有特殊规定,具体的可以详细的问物流商,会针对对应港口提供详细的收费目录的。
(4)港口一般都要收什么费用扩展阅读: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㈤ 海运目的港费用包括哪些
目的港费用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
一般整柜么
主要就是清关费C/C CHARGE
送货费DELIVERY CHARGE
操作费HANDLING CHARGE
其他根据国家目的港不同,还有一些7788不同的杂费。
像中国就有THC,进口商检,码头安保,提箱费,污箱费什么的。
海外也有的。具体以实际账单为准吧。
㈥ 货物一般在港口有哪些费用
港口建设费 (HMT),可能的仓储费,杂费,三检费,码头费、锚地占用费、辅助作业费、堆存费、货物转栈费、港口保安费等费用。
港口是具有水陆联运设备和条件,供船舶安全进出和停泊的运输枢纽。是水陆交通的集结点和枢纽,工农业产品和外贸进出口物资的集散地,船舶停泊、装卸货物、上下旅客、补充给养的场所。由于港口是联系内陆腹地和海洋运输(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个天然界面,因此,人们也把港口作为国际物流的一个特殊结点。
㈦ 港口费用一般包括哪些应该由谁来支付
港口费用包括燃油附加费、日元升值附加费和港口附加费等可根据各港口航线而定。这些港口费用要根据进货方与付货方所签定的付费方式来决定。
一、定义:
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作业、停留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又称港口使费。
二、港口费的范围:
1、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和在港内停留,因通过港口水域和航道,使用港口泊位、机械、仓库、堆场和其他设施,委托港口或其他业务机构进行装卸、理货、堆存和保管业务以及其他各种服务,要向港口管理机构和其他业务服务机构支付费用,并向港口所在地的政府或地方当局缴付税捐。
2、一般是由使用人进行支付。
三、关于制定港口费率的原则:
1、有利于促进外贸和国内经济发展。
港口费在整个水路运输用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它涉及到商品的成本,直接影响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如果费率标准订得过高,则不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在国内沿海运输市场,则有可能使货主弃水改陆。失去水路“经济便利”优势。而费率标准定得偏低,则影响港口的建设发展,所以费率的标准根据装卸总成本订在较为合理的水平上,既不对商品价格造成较大影响,促进对外贸易和国内经济的增长,又不影响港口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促进港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港口企业增加利润的途径主要来自增加收入和降低成本两方面。提高港口费收标准是有限的,且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只能从管理方面加以改进,从各方面降低成本开支,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做到良性循环,以求得更多的利润。
港口费标准的制定并非固定不变,而应随着国际、国内运输市场的变化而相应的调整。只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