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一不准
不准用公款搞相互送礼、相互宴请、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邀请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
不准到高级宾馆举办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庆典和拜年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贵重礼品和纪念品。
三不准
不准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格控制年终各项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削减不必要的开支。
四不准
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五不准
不准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上、下级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六不准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不准
不准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
八不准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悖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向学生索要或暗示索要财物。
2. 财政部关于学习、培训差旅报销的规定有哪些文件
1月4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
修订后的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颇有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计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新规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最高标准760元/人/天
相比2014版的办法规定,新办法明确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的要求,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讲课费以学时计算
知名专家不超1500元/学时
新办法规定,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在2014年实行的老办法规定中,对于讲课费计费标准是“按半天计算”的规定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两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这一标准比2014版的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少一半。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不得向参训人员转嫁费用
违法者将移送司法机关
培训计划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报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的同时,强调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同时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内容。
培训组织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据了解,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新办法的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差旅费官方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北京住宿一晚不超500元
2016年5月开始实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部级官员赴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等地,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多为800元。
3. 乱摊派是什么意思
摊派意思是按比例分配,由众人或各方面分担。乱摊派意思是: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文件规定的,没有政策依据、被摊派人不该承担的费用,采取强行摊派或者变换名堂、强词夺理、或者利用手中的职权来进行摊派。
(3)不得转嫁摊派费用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发布《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
第十八条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
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摊派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什么是摊派费用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凭借手中的行政职权,强行向行政管理相对方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与依法行政原则相背离。为此,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1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主要表现在:(1)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权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即行政主体不合格;(2)有权行政机关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即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财物
5. 会议费转嫁的定性
三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和按规定可以开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的报销和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办法》明确指出,省级党政机关各单位对内容相近、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应合并召开或连续召开,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对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并按照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办法》要求,省级党政机关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内部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各市(州)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完善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及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按一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560元;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市(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二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450元;以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按三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380元。
6. 中央关于婚丧嫁娶规定
法律分析:明令限制摆酒的桌数,各地不同,多限定在20桌左右,限定礼金金额,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干部职工操办的婚事,馈赠、封送的礼金或同等价值礼品每人次不得超过100元。各地要求同事、同学及好友可到场帮忙,但禁止随礼。湖南、湖北等地还细化了亲属范围: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
法律依据:《关于党员干部进一步执行婚丧嫁娶事宜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大操大办。不准在婚丧喜庆事宜中不顾规模、不顾范围、不顾社会影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凡举办筵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
(2)严禁变相操办。不准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3)严禁超范围邀请。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委托他人通知等各种方式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亲属除外)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4)严禁借机敛财。不准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5)严禁公款送礼。不准以单位名义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或用公款送礼,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由单位办理的治丧事宜除外。
(6)严禁占用公款公物。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物或在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由单位办理的治丧事宜除外。
(7)严禁转嫁摊派。不准利用或变相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所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8)严禁公务人员参与操办。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邀请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有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不准单位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由单位办理的治丧事宜除外。
(9)严禁未报先办。不准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的情况下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0)严禁庸俗迷信。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应在收到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上交单位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7. 银行七不准 什么意思
针对一些银行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银监会部署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将重点对存贷款和服务收费两大领域存在的问题逐项排查,深入整治,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银行“七不准”分别为:
(1)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8. 青岛市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第三条禁止任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向企业摊派。第四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偿借用企业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须经企业同意并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由借人单位与被借企业签订协议,进行劳务结算。第五条对按国家规定权限审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变更征收办法;需设立新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第六条不得向企业摊派下列费用:
(一)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和修理费;
(二)会议费、书籍费、报刊费、活动经费、伙食补贴费;
(三)强拉的广告费、文体娱乐活动费、拍摄电影电视费;
(四)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超出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向企业收取的费用;
(五)办案费用;
(六)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的财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费用。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向企业集资。第八条任何单位不得以建宿舍、搞经营、购置办公设备等资金不足为名,擅自向企业借款。
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向企业借款。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企业的房屋、车辆和办公用品等。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审计、监察部门控告、检举、揭发各种摊派行为。审计、监察部门对收到的控告、检举、揭发,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控告、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一条各级计划、财政、税务、银行、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摊派的监督检查。发现摊派行为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移交审计、监察机关处理。第十二条经审计、监察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应通知摊派单位限期退还摊派的财物。摊派的物品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应按其当时的价值款额退还;期满不退还的,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还。第十三条向企业摊派人力的,责令其限期退回企业人员,被摊派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摊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向企业摊派的单位主要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和摊派数额给予行政处分:
(一)摊派财物款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或免予处分;
(二)摊派财物款额超过五万元不满十万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摊派财物款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下处分。第十五条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摊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一)对抵制摊派的企业和控告、检举、揭发摊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私分摊派财物的。第十七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9. 会计中的摊派是什么意思
会计中的摊派是由政府部门分摊给各有关单位的一种公益事业性费用分派任务。如向灾区捐款捐物,庆典费用分担一部分等等。这部分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不能进入成本。
10. 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一不准
不准用公款搞相互送礼、相互宴请、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邀请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
不准到高级宾馆举办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庆典和拜年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贵重礼品和纪念品。
三不准
不准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格控制年终各项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削减不必要的开支。
四不准
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五不准
不准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上、下级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六不准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不准
不准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
八不准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悖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向学生索要或暗示索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