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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取消什么费用

发布时间: 2022-09-19 12:12:53

㈠ 什么是"乡镇五统筹",它具体指什么

您好!资料如下!
五项乡镇统筹(教育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等五个部分组成.具体-
2005年12月19日是中国税制史上一个值得永远纪念的日子,在这一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高票废止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了近五十年的农业税制,从而也宣告在中国延续了近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正式寿终正寝,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因农民负担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矛盾冲突,而农业税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农业税取消是否真能达到农民负担不合理的问题完全解决,仍充满许多变数。

农业税只是农民负担中的一个部分

农民负担可以追朔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在其后的二十多年里一共经历了四次比较大的变化,并且每一次变化其内涵和构成比例都进行了相应的改变和调整。但无论农民负担如何调整,农业税在里面所占比例始终是小头。

起初,农民亩平负担在80元左右,分别由农业税(又叫公粮)、水费、电费和提留款(包括乡镇提留村组提留两部分)四个方面组成,因此又称为四费任务,或四费合同。其中,农业税属国家税收部分,占农民负担总额的33.1%;水费和电费属生产性支出,分别占农民负担总额的16.7%和5.4%,由村级组织代收,上缴县乡水电部门;提留款作为乡村发展资金和其他公用经费,属乡村两级所用,占农民负担总额 的44.8%。

第二次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至九十年代中期,随着农村形势的发展,农民负担由农业税(以粮棉、油为主的大宗农产品税收)、农业特产税(包括蔬、果、林、花卉、水产、畜禽等经济类农产品税收)、水费、三项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五项乡镇统筹(教育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民政优抚费、民办交通费)等五个部分组成。其中,农业税属国家税收,占28.7%;农业税附加作为县乡地方财力,弥补经费不足,占负担总额的6.00%;水费含电费为农民生产性支出,占15.4%;村级三项提留作为农村积累,占负担总额的17.1%;乡镇五项统筹作为乡村公益事业发展经费和乡镇行管经费的补充,占32.8%。在二轮变化中,国家税收比例在降低,而乡村提留费用比例在上升,农民亩平负担在原有的基础上翻了一番。

第三次变化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至农村水费改革这一时期,是农民负担最重的时期。农民亩平负担在250元左右,高者超过300元,有的地方甚至接近400元,农民负担达到承受的极限。在这一时期,农民负担分别由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水费、三项村提留、六项乡镇统筹(包括在原五项统筹增加了地方病治疗费统筹)、据实征收项目(包括畜禽防疫费、预提共同生产费、农业综合开发费)等六项组成。在平原湖区一个小乡的调查发现:1998年全乡总负担3190976,亩平负担210元左右,而该乡在它所在的县是农民负担最低的一个乡镇,亩平少80元左右。其中农业税占24.1%,农业特产税占6.2%,屠宰税占4.6%,水费等生产性费用占13.7%,村级三项提留占16.5%,乡镇六项统筹占13%,据实征收项目占24.9%,在据实征收的项目中村占13%,乡镇占11.9%。

第四次是本世纪初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在这一时期,对农民负担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农民亩平负担降至100元以下。农民负担分别由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县乡水费、村级一事一议和村组共同生产费五项组成。其中,农业税占24.2%;生产性支出占17.9%;其它占57.9%。

由此可见,无论是农村税费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农业税在农民负担中所占比例均在30%左右,而大部分是乡村自制收费项目。因此,农业税取消只能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还不能完全消除农民负担不合理的因素。

农民不合理负担因素并未因农村税费改革而完全消除

发端于本世纪初的农村税费改革,是在农民负担接近农民承受极限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对缓解因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此时的农村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利益分化日趋明显,社会群体对改革的诉求已由改革初期的利益均沾,向既得利益集团与社会弱势群体间的搏弈转化,农村税费中的许多政策和措施因利益集团的阻扰而被异化、肢解和置换。

首先,农民负担项目并没有因农村税费改革而减少,充其量只是一种名目的替换而已。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取消了针对农民的村级三项提留和乡镇五项统筹这两个收费项目,却新增了农业税附加和村级一事一议。其结果农民负担仍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农业税、农业税附加、乡(镇)村水费和村级一事一议。而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所占比例仍然不到35%左右,再加上村级小组分摊的共同生产费,所以,影响农民负担不合理的因素依然存在。

其次,乡(镇)村水费在税费改革后蜕变成为农民不合理负担的新增因素。一方面,因配套措施跟不上改革的速度,导致了改革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目的的不一致。如在未建立新的农村财政投资体系之前,单一的取消农村的三提五统等收费项目,在促使农民负担减轻的同时,也导致农村财务运转的失灵,尤其是村级共同生产性支出和公益性支出的严重不足。如村级道路、水、电设施的升级改造与正常养护,贫困户救济和五保户供养,以及完成乡镇指令性任务所需的经济成本等缺口很大。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在减负的力度上尚不能完全符合农民的意愿,但它初步规范了农村收费项目和乡村干部收费行为,从客观上抑制了农村收费项目制定上的随意性和收费行为上的放纵性。这样,一方面造成了村级组织运转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使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受到冲击。因此,无论是为了解决村级正常运转经费的不足,还是满足少数既得利益者的私欲,他们总是会千方百计地去寻找改革中的漏洞来填补各自缺口,而乡村水费在此时就成为首选。因为,它是农村税费改革中认可的收费项目,而且很难量化。一般做法就是扩大乡村水费的基数,重复收取农民的水费。如按规定乡镇统排水费中就包含村组水费,但有些乡镇却将乡镇统派费留归乡镇使用,让村组再向农民重复收取村组水费。这样,就将合理的收费项目变成了不合理的摊派渠道。如有一个乡镇,在2004年农民所承担的负担为3479846元(剔除村组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占65.87%,县乡两级水费占34.13%,而县乡两级水费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乡村两级虚增的不合理负担。农业税制的废止,只是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并未取消乡村水费。因此,形成农民不合理的负担的因素依然存在,农民依然难以逃脱承担不合理负担的命运,只是农业税取消前后农民所承受不合理负担程度的大小不同而已。

尤其是村级“一事一议”更是造成农民不合理负担的无底洞。村级“一事一议”的提出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因税费改革取消的村级提留所留下的资金缺口,它是由村民内部民主自决的一项收费项目。但由于设计的过于简单和操作程序难以掌控,导致村级“一事一议”这一收费项目,在农村许多地方成为少数人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的合法外衣。如什么事可以议?什么事不需要议?由谁来界定?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主持?那些人来参加议?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之现在农民民主与法制意识不强,农村监督约束机制的缺乏,以及农民对村干部的不信任,导致很多地方的农民对村级“一事一议”,要么就是漠不关心,任其一部分人趁机胡为;要么就是完全抵制,使“一事一议”中途夭折,造成村级公益事业的停滞和瘫痪。村“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公开招投标,资金使用过程不公示,筹资标准和使用途径少数人说了算,在农村不少地方成为常态。这就是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在农业税取消后依然难以全面解决的主要因素。现在在不少地方,农村“一事一议”所收费用占农民亩平负担的25%左右,其中大部分是不合理的负担。目前,农村正处于筹资乏力、积累空虚和新的农村投资体系又未建立的转型期,村级“一事一议”这个收费项目在新的村级收支体系尚未建立前,明知不合理但一时还无法取消。部分地方和部分人正是利用这一政策漏洞,至今仍然还在制造农民新的不合理负担。

改革成本部分变相转化成为农民新的不合理负担

改革总要付出成本和代价,这是任何国家、任何人、任何事、任何时候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如何将改革的成本和代价降到最低,控制到最小范围,由谁来承担,如何分摊改革的成本和风险,则各有差异,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政策与体制的风向标。由于中国目前的改革很大程度上仅限于经济层面,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结构,尤其是经济政策、金融环境和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异,对农村和农民的影响并未因农村改革的深入而消除,农村和农民处于社会弱势的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导致改革的部分成本被变相转嫁给农民,并成为农民新的不合理负担,这一点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变得日益突出。

——农村财务收支体系改革。以取消乡村“三提五统”为主体的的农村财务收支体系改革,在规范农村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改革所留下的资金缺口因新的农村财务收支体系尚未健全而部分转嫁给农民。如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基本上以投劳为主,资金则由乡、村两级组织筹集。虽然统筹款中有一部分来自于农民,但更多的是争取上级部门的财政支持和多年的乡村积累。而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农村的支持改多途径帮扶,为一次性财政转移的方式支付。而这种支付还要通过县乡两级财政,因种种原因,真正用于农民身上已微乎其微,加上一些收费项目的取消,农村积累基本掏空。所以,在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农民不仅要投工,而且还要出资,真是又劳民(投工)又伤财(出钱)!

——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使原来驻点于农村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从农村撤除向城镇集并。即便是依靠农民存贷起家的农村信用社,在最近几年也开始收缩规模,由原来一个乡镇2—3个营业点,集并为一个。农村国有金融机构的撤并和银行商业化运作,使农村国有信贷逐渐边缘化,最需要国有金融机构贷款帮扶的农民,从此再难以享受到国有银行的优惠利率。农民的生产、生活所需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民间高息借贷,农民为此要多付出1-2个百分点的利率,这变相地加大了农民的负担。

——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农村教育市场化运作,背离了国家原有的大众化免费教育承诺,农民变相地承担了教育改革所带来的成本。在过去在九年义务教育中,每人每年学费只需一担稻谷的价格(60元左右),而现在不少于四担稻谷的价格。也许200元对于富裕家庭算不了什么,但对于贫困的家庭来讲,可能就半年,甚至是一年的积蓄。不堪承受高额的学费,阻断了贫困农家子弟求学之路,使大量的农村优秀贫困子弟被阻挡在大学校门之外。“生活贫穷带来知识贫乏,知识贫乏加剧生活贫穷。”这种难于自拔的恶性循环,就是农村和农民贫困的根源所在!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加剧了这种恶性循环!

——农村卫生医疗体系改革。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瓦解,农村原有的平民化的农村医疗保健体系随之崩溃。为减轻政府压力,地方政府将乡村卫生系统推向市场,市场化改革使农民看病成本大幅度上扬。一场小病要花费全家人一个月的生活费,一场大病要拖跨一家人。“小病抗、大病拖、不倒床头不吃药”成为农民看病难的真实写照。痨病、克山病、血吸虫病等地方病的防治因资金不足而死灰复燃,严重地威胁着农民的身心健康。

——农业服务体系改革。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将服务农业的农技站、畜牧站、水管所等农业服务系统全面推向市场,政府是甩掉了财政包袱,但农民为此却承担了改革成本。在改革前,这些农业服务部门有政府财政补贴,因此对农业和农民的服务是全方位的的免费服务;而改革后,政府取消了财政补贴,这些部门被推向市场。于是,“有钱就办事,无钱就不办事;多出钱多办事,少出钱就少办事;谁出钱就给谁办事”。这不仅加大了农业投资成本,而且阻断了农民获取技术与信息的渠道,影响了农民的增收。

当然提及上述问题,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改革的成果和改革的必要性,而只是认为,农民不合理的负担问题因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矛盾冲突,解决农民负担不合理的问题,仅靠农业税制的废止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出台综合性的改革措施。为此,在经济层面上,彻底打破不平等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建立公平、合理,事权、财权相符的新型农村财政收支体系和城乡一体的福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在政治层面上,推进农村民主政治,打破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垄断,确保还权于民,确保改革政令通畅。

㈡ 乡镇差旅费实施细则

在当前事业单位经费开设项目中,差旅费是一项重要开支。同时差旅费报销也是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下文是乡镇差旅费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乡镇差旅费实施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结合《岳阳县乡镇及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县财发〔2014〕51号)执行情况,修订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县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乡镇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岳阳县域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岳阳县渔政局、岳阳县砂管局、岳阳县东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苇业有限责任公司、驻岳办等驻岳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岳单位)到岳阳市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郊范围)以外办理公务视同为出差。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县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及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长途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岳阳市外出差,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到岳阳市(含所辖县、市、区)内出差,按每人每天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260元、其余人员18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驻岳单位工作人员到岳阳县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市)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七章 下乡下村

第二十七条 下乡是指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县各乡镇、村、居委会执行公务(荣家湾镇政府及县城范围内的居委会除外)。确需住宿的,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按每人每晚1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下乡往来交通费、标准限额之内的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单位安排车公务车下乡下村不予补助,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下村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下乡下村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乡镇及县直其他事业单位出县公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乡镇及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岳县财发〔2014〕51号)停止执行,乡镇及县直机关单位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差旅费实施细则二
根据政办(2014)10号【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经县车改办批准同意的《岔口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歙县公务用车租赁暂行收费标准》文件精神,结合本镇机关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解决出行方式,只保障出行费用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镇机关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一、黄山市外(不含黄山市)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因对外招商、维稳应急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租车的,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原则上使用自备车,按照公里数核报油费、凭票据实报销过境费),市内交通费有发票的按60元/日/人以内,无发票的按20元/日/人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有发票的按100元/日以内,无发票的按20元/日包干使用,住宿费按政办(2014)10号文件执行。

二、黄山市内(含黄山市)其他区县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费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有发票的按40元/日/人以内,无发票的按20元/日/人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有发票的按65元/日以内,无发票的按10元/日包干使用住宿费按280元/日/2人以内凭据报销(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以住一单间或标准间)。

三、到县内(含县城)其他乡镇出差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50元/日包干使用(出差人去县参会,如会议安排伙食,出差人按县规定自行支付伙食费)。县城没有住房而需要住宿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在规定限额内(100元/晚/人)凭据报销。

四、镇机关工作人员到3公里外村组下村工作的,需填写下村出差申请单,经分管及主要领导审批后,按核定的交通费(具体标准见附表)报销。因工作需要不能回镇机关食堂就餐的,按每天10元的标准补助伙食费,用于支付接待单位。当月县内出差及下村发生的交通费及伙食补助 ,下月初由办公室统一汇总、由镇纪委书记、镇主要领导审核后交财政所打卡发放。

(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将出差申请单(包括下村)交党政办,党政办据实登记“考勤表”。机关公务员不得借下村工作之际干与本人身份不符或与工作无关事情,没有出差申请单而下村出差的,不得报销费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租社会车辆或自备车,租车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标准见附表):

1.抢险救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2.因特殊情况夜里下村工作的。

3.计划生育等部门因服务对象确需租车的。

4、其他需要的事项。

五、出差审批。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县及市内其他区县、市外出差的,需填写“出差申请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一般及中层干部呈镇长审批,领导班子成员呈书记审批。

六、工作人员县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费由本单位开支的,按照本细则第一、二条执行;往返当天,按本细则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七、镇纪委和财政所、党政办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由镇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县纪委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细则(试行)未尽事项参照政办(2014)10号处理,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本细则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乡镇差旅费实施细则三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遵义市两城区及比邻乡镇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遵义市两城区为:红花岗区、汇川区;比邻乡镇为:高坪、新卜、牛蹄、南白、李家湾。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份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或书记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四)工作人员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列车设一、二等软座的,上述一类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座,二类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乘坐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普通列车可按规定购买同席卧铺票,全列软席列车均可购买同席软卧票。

(五)在省内或重庆出差,因单位未派车自带交通工具而无法提供往返车票的,按长途汽车票价予以报销;由医院派遣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往返交通费。

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标准:一类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二类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若二类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各出现单数,单数人员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财务处应根据出差人数及性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的两倍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节约部分按节约金额的一半予以补助。

伙食费及公杂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如向接待单位交纳了伙食费的,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发票或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到贵阳及重庆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为:贵阳:60元,重庆:8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由医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出差人员因时间紧急等原因乘坐的士车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后可凭票报销,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二条 鼓励出差人员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乘坐列车、汽车、轮船出行,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

(一)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未购买硬卧、软卧车票以及软卧改乘软座的,普通列车按同席硬座标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因公伤残人员出差,如按规定优待价购买硬(软)座票的,应按硬(软)座全票价给予补助。

(三)连续乘坐(中转未住宿可将乘坐时间连续计算,下同)列车满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连续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满6小时的,每满6小时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赴本市两城区以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由医院发放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医院按照差旅费规定各报销一次。在外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超过30天的,学习地为北京、上海、广州的,住宿费35元/天,学习地为其他地区的,住宿费30元/天,凭据报销。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学习时间超过30天的,一次性发放交通补贴100元,另发放每月200元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国内费用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国外期间费用实行包干制或由对方承担的不再予以报销,未实行包干制或对方单位不予承担的,按国内差旅费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及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份自理。

第十七条因工作人员调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调动且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各自调入单位按相应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八条因工作人员调动,非就业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搬迁旅费(指交通费、住宿费、家具托运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按被调动人员标准),由本院统一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本院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医院差旅费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按工作人员出差对应交通工具等级的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二条科研课题差旅费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实行。原差旅费报销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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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大理州农村教师乡镇补贴取消了吗

是的
因为乡村变成城镇或者街道了,乡镇教师补贴就没有了。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各地行政区域规划也是处在不断的调整当中,有时这样的区划调整由于缺乏统一严谨的明确界定标准会让很多明明就是乡村学校却被划归为城镇学校。
有的学校属性有了改变,原本该享受到的乡镇教师补贴就没有了。

㈣ 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一是干部人数和报酬。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职数配备村干部,严格按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村级干部报酬,基本报酬按市镇制定的统一标准测算后发放,考核报酬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二是供养人员和补助标准。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五保、四属等对象和人数,按市统一标准发放补助。五保供养经费由市统一打卡发放。
三是办公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的办公费用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每年包干的具体标准是:村党组织书记300元,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每人250元,其他干部每人150元。
四是报刊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每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
五是电话费用。每村只设一部公用电话,村公用电话费按实报支,每月控制在100元以内。
六是差旅费用。本乡镇范围以内的,公务车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标准由乡镇确定;本市以内,只报公务差旅费用,没有出差补贴;本市以外,因公出差,需经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出差补贴标准由乡镇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差旅费用应凭正式票据报支。
七是财务费用。按村规模大小每村每年3000元至5000元标准支付会计代理费用。账册以市统一印制,按实报支。
八是计生费用。每村每年控制在本村人平2元以内,主要用于村协助计划生育管理,费用报支必须凭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列支。超限额的计生费用,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报乡镇长审核批准报支。对育龄妇女参加妇检等造成的误工,纳入筹劳管理;处理计划外怀孕等费用,由相关对象全额负担。
九是征兵费用。每村每年控制在1500元以内,主要用于协助征兵过程中的差旅费、误工补助等费用。兵源多、收入少的村,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
十是其他非生产性费用。要继续取消村级行政招待费用,村级其他非生产性开支要按照“节流”的原则严格控制。

㈤ 农村税费改革的利弊

一、农业税费改革前后乡镇财政的运转状况

(一)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财政的运行情况

1983年全面撤销了人民公社后,成立了乡镇政府,随后开始广泛建立了乡镇财政。中央赋予乡镇财政发展地方经济、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按照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乡镇财政基本上由三大块资金构成:1、预算内资金。支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行政事业部门的工资及共用经费等。但目前支出的大部分集中在教师(主要是中小学)的工资和公用经费,即典型的“吃饭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工商税的收入。2、预算外资金。支出主要用于维持政府部门的日常运转,即政府部门的办公用品、交通费用、招待费来源主要是收费。3、自筹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公共建设、公共服务、教育支出及农村集体福利等。来源是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和管理费、村提留、乡统筹、各种集资收入及各种罚没收入等。在这种财政体制下的乡镇财政运转的情况是:预算内的财政收入能够维持收入平衡,即预算内收入足够发放政府部门和乡村教师的工资,预算外资金一般情况下能保证乡政府的日常运转和乡村公共商品的提供,如校舍维修、道路建设及农田基本建设等。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所面临的困境

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明确规定: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现行的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村提留”中的公积金被剔除出去。这样,在分税制改革中税收收入被大大缩减后,农村税费改革使乡镇财政向农民收费、集资大量减少,有效地堵住了“三乱”之源头,乡镇财政预算外收入及自筹资金大幅度减少。在三大块资金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乡镇财政难以为继,问题终于“浮出水面”,“三个缺口”-预算内缺口、预算外缺口及自筹资金缺口已成为乡镇政府正常运作的桎梏。

二、取消农业税后对乡镇财政的影响

(一)、减少财政收入,制约基层政府功能发挥

首先,收入缺口较大。农业税是地方收地方用,尤其是农业主产区,农业税是乡镇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基层政府的主要财力保障。据河南省调查了解,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乡镇财政的常规收入一般是三部分:一是财政部门收取的农业税费部分,主要以农业税为主体;二是地税收入,包括地方工商税收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三是国税收入(增值税)的留存部分。一般占国税收入的1/4.对于农业为主的地区和中西部贫困地区来说,农业税一般占当地财政收入的30%以上,有的甚至可以达到70%—80%,地税和国税的收入所占比重是很低的,所以取消农业税使乡镇收入锐减,给基层政府带来财政困难。例如,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河南省南阳市全市乡镇财政支出增加额6.59亿元,与收入增加额2.48亿元相抵后,造成财政支出缺口4.1亿元,平均每个乡镇缺口177.7万元。唐河县缺口7127万元,平均每个乡镇356.4万元;新野县缺口4237万元,平均每个乡镇302.6万元。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非规范收入”,再加上政策内的减收,乡镇财政势必留下较大的资金缺口。其次,在收入缺口增大的同时,乡镇道路建设、优抚、五保户赡养、计划生育、民兵训练支出基本上转移到乡镇财政的预算中开支,增加了财政困难。。农业税取消后,相当一部分县乡失去了一个主体税种,一些乡只能主要依靠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来维持机构运转,根据税费改革的相关精神和农业税有关政策,中央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乡镇弥补税费改革带来的地方财政缺口。实际上,乡镇财政的支出远远大于以农业税为主的财政收入,而这个差额部分,中央转移支付不能覆盖到。。而当前县级财政又普遍困难,难以挤出财力安排乡镇转移支付,由于受到财力约束,制约了基层政权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影响到了政府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二)、无力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在税费改革以前,我国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大多是以农业税为资金保障的。今年取消农业税造成了乡镇财政更加雪上加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直接影响到农村公益事业的长足发展。农业基础设施无法更新和管理维护,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更加难以实施,农业新品种和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更加困难。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

为了解决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乡镇学校教师工资从2001年起直接由县财政通过教师工资专户统一进行,这有效解决了教师工资的拖欠问题,但并未解决基础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取消了农业税,取消了向学生的乱收费,从而使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更加明显。一方面在上级转移支付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原缺口不仅没有缩小,而且加剧了乡镇财政的困难,影响乡级政权其他职能的履行;另一方面教师未来工资标准提高的负担也有可能累加在乡财政,所以乡财政的困难可能更大。还有不少地方上划到县财政的教师工资只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工资、活工资、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一些原来地方规定或认可的相关费用或补贴(如教师误餐补贴、交通费、班主任工资补贴等等)仍然由所在乡镇负担。取消农业税前这些开支实际上已经难以调减,成为乡镇财政的负担,现在没有了农业税,缺口立刻呈现,资金更是没有了着落。此外,中小学校危房改造资金原则上要求由县财政直接负担,上级的相关援助只是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主要用于中小学多种用途的专项补助,因此,难以顾及全面情况。实际上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支出现状,基本上是由县、乡,甚至村共同负责。取消农业税,以农业税为主要财政收入的乡镇财政将更加困难,乡村小学的硬件建设和维护得不到有效保证,必然影响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普及。

(四)、乡村债务负担沉重,化解的难度增大

乡镇负债是当前全国农村面临的突出问题。它一般包括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显性债务有银行存款、农金会或其他基金贷款、统筹中借款和其他;隐性债务一般有欠发工资。、欠发业务费、欠付楼堂馆所等基建基金、欠付修路修桥等公益项目资金、财政担保和其他方面形成的债务。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全国乡镇负债2000—2200亿元,平均每个乡镇400万元。河南省南召县16个乡镇负债总额2.94亿元,平均每个乡镇1308万元,最多的2841万元;337个行政村负债总额1.01亿元,平均每村628万元,而2004年全县财政收入4798万元。乡镇债务的成因主要是①分税制下“财权上收,事权下移”,使乡镇逐渐沉淀了大量债务;②要求乡镇完成自上而下的各种达标升级和“一票否决”任务而不得不加重农民负担,高息借贷;③个别乡镇的负责人为了得到升迁或保住乌纱帽,不顾本身条件,超越财政承受能力,大兴木土,搞一些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致债台高筑。④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口多。我国共有乡镇政府45462个,全国每四○个农民养活一个乡镇干部,平均为1:40,可见财政负担的沉重。巨额赤字和债务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形成的财政政策性缺口、收支管理、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刚性约束,这些债务没有消解的希望。取消农业税后,如果没有上级大力度的转移支付,债务更是无法化解。

三、取消农业税后解决乡镇财政问题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取消农业税后解决好乡镇财政问题的前提是发展乡镇经济,不断壮大财政实力;理顺省市、县乡各级政府财权、事权的关系和完善中央、省市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转变政府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积极消解乡村债务,化解财政风险,这是解决财政困境的现实途径。

(一) 发展乡镇经济,不断增强财政实力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要走出困境,缓解当前的收支矛盾,最主要的是发展经济,不断壮大财源,形成稳定增长的收入来源。为此,乡镇财政体制应突出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乡镇培植财源的活力,主动依托当地的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既注重发展投入少、见效快的项目,又注意发展生产周期长、税源稳定的项目,以形成稳定可靠的财源体系……一要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快农业化进程,走农、工、贸、产、供、销一条龙的路子, 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加强财源建设。二是要优化环境,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夯实财政基础,三是要加强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增加财政实力。

(二)、合理界定乡镇事权财权,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要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 合理界定乡镇事权财权,使之责权利相称, 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 转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可以设想把乡镇财政的内容分三级:凡是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支出如义务教育,由全国人大规定,中央政府统一支付;凡是地方性的公共支出如道路交通,由地方人大规定,地方政府统一支付,凡是上级行政部门规定或交办的事务,财力由该部门或上级政府跟随;凡是乡镇范围的事务,由乡镇人大规定,乡镇政府操作税费收支。在转移支付目标确定后,应建立一种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有条件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转移支付作为补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适应当前乡镇改革的新形势, 健全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和省级财力 , 要逐步加大对县乡转移支付 的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省一下财政体制,提高县乡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要改革县乡财政的管理方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乡用县管”,大胆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乡财县管。即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将乡镇财政所的人权、事权、财权上划县里,按照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乡镇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这样有利于县级集中财力、统一调度资金,对规范收支、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有积极的作用,应该积极推行。

2、乡镇会计集中核算。有三种形式:一是乡镇“零户统管”。即取消乡镇各单位银行账户,将乡镇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以便规范乡镇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设立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就是以几个乡镇为片区,集中设立一个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代理几个镇的会计核算业务和资金结算业务,其功能与“零户统管”相当,只是核算的范围更宽一些,业务量更大一些。这种乡镇财政管理模式,尤其适用于收支规模不大的乡镇;三是代管村级财务,可以简称为“村财乡管”或“乡管村用”。即由乡镇财政所或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代理村财务,实行集中核算。

总之,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理顺县乡分配关系,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促进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的必要措施。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式,县(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及时着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快推进,促使乡镇财政尽快转换角色,转变职能,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快乡镇国库建设,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转变基层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首先是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从竞争领域退出,不再投资办企业,更多提供乡镇范围内居民和农民需求的公共品服务。目前,乡镇政府职能主要是以经济的管理为主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相对较少。取消农业税后县乡政府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有力推进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把更多精力放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上,切实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次,精简机构,削减冗员。现在乡镇财政普遍存在机构臃肿,冗员过多的问题。有统计显示,现在我国每40个农民就养一个乡镇干部,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根国家统计局对1030个小城镇调查,每个镇的机构一般在30—40个,包括农机站,水利站、计生站、土管所、财政所、派出所等“七所八站”,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必须精简机构,重点是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一是归并乡镇的站所,将“七所八站”归并成“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等。二是改善乡镇教师队伍结构。要按师生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适当合并现有中小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整合和配置现有教育资源。三是改革乡镇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办事机构;四是在不影响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城镇建设的前提下,适当撤并乡镇。总之,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整合事业站所,精简机构人员,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地乡镇行政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四)、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资料显示,对现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乡镇财政占78%,县级财政占9%,省市占11%,中央财政所占比例很小。因此,要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变九年义务教育由“以县为主”或“以县乡为主”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共同承担。要按照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有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建立起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全局性公共产品,中央政府应提高对教育的出资力度,不应该完全让基层政府负责这部分开支,其中至少一半比例应该由地级市以上财政预算承担。比如可考虑由中央承担40%,省(市)和县(市)各承担30%,由县政府统管。或者按5:3:2的比例分别确定中央、省、市、县财政的投入责任,即中央财政负责教师员工“国家工资”发放,大约为50%,省(市)财政负责地方性工资的发放,大约为30%,县财政负担学校“公用经费”的支付,大约为20%,其他如学校危房改造等资金可考虑通过转移支付解决。这样一来,就可以在中央、省、市、县之间建立起义务教育分担机制,确保义务教育稳步发展。

(五)、建立规范和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是贯彻国家政策意图、平衡地方财力,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的一项有效措施,对县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应主要用于弥补税收收入不足以提供基本公共品和服务的财政收支缺口,而且首先要保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县乡和不同收入基层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达到均衡等。因此,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应增加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和省市财政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以矫正当前的不均衡和缓解地方财政, 特别是县乡财政压力。具体讲,一是加大中央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对现行中央专项拨款进行合理 分类 ,简化和归并当前 的专项拨款种类,尽快改进其拨款办法,引入“因素法”,增加透明度,以提高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益性。三是增加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省一级调节县域之间财力均衡的功能,建立起省-县乡的转移支付渠道,重点解决不发达地区县乡财政缺口。

㈥ 什么是农村收费中的“三提五统”

三提五统中村提留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从农民生产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村一级维持或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费用的总称。

包括三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 乡统筹费,是指乡(镇)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向所属单位(包括乡镇、村办企业、联户企业)和农户收取的,用于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

(6)乡镇取消什么费用扩展阅读:

农村费用构成:

农村经济总费用是指实现当年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生产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三项。在计算乡村企业的费用时应扣除工资总额。

(一)生产费用

这是为实现当年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各项生产费用支出,以补偿生产过程中的物质资料消耗价值,维持再生产的继续进行。生产费用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水电费、原材料、燃料、维修费、小型工具购置、雇请人员的开支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二)管理费用

这是指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家庭用于当年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开支。如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册、凭证、书报、照明、取暖和差旅费等,均按实际开支计算。

(三)其他费用

这是指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以外的各种杂支。如生活服务业费用、科研费、贷款利息、库存物资盘亏、赔偿支出、民工生活补助等,均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此外,对某些实际上已经支出的一些不合理开支(如招待、送礼等)也应如数计入这项费用中。

㈦ 取消“二次收费”,乡镇快递网点为何纷纷申退

各大物流公司下移终端设备网点一般都是在县区,随后由城区的代办点征镇的快递公司网点来接受每日的到件,随后由系统给收件人群发信息,收件人在乡镇的网点自取。乡镇网点受县区大些的管束,一般一个乡镇的网点除开自营店和村自成体系外,这一网点会代理商流行的快递和货运物流公司的到件

但村淘宝的占多数,这类乡镇代办点还真碰到的少,在产业基地三年了,看到载货的全是熟面孔,非常少看到生面孔,这就表明这行流通或是不大的,终究在乡下有一个事做,挣点一点钱也就可以了。这就是保证公司办公室不了解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应当由销售市场来确定,不应该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反而是想办法解决好问题,不必留有并发,如今1-3元的事儿,把普通百姓搞到几十元才可以到县里取得包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