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伤住院费用由谁垫付
工伤职工住院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但对于已经符合出院条件,不出院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1)工伤前期费用由哪里垫付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贰’ 工伤医药费是自己垫付还是单位出钱
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垫付的,也可以先行垫付。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前期医药费 ,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垫付,对此,各省市也有明确的规定。
‘叁’ 关于工伤,劳动法中有没有明确规定因工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单位垫付
因为治疗费用巨大劳动者垫付存在困难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您的单位未能依法给您办理社会保险,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地方法规】:
1、《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
第二十条 ……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肆’ 工伤医药费用是由公司垫付.还是由自己垫付
公司垫付工伤医疗费与社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事故往往突发事件工伤职工抢救治疗刻容缓工伤认定尚需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治疗费用由用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与社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实践少治疗终结或者基本终结凭票据社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情形少社保险机构联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费、伤残补助金并支付给用单位情形述情形用单位社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费用扣除垫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用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关情况本单位内公示 用单位职工应遵守关安全产职业病防治律规执行安全卫规程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避免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工伤用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及救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单位垫付经社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由用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湖南省实施办》 第二十三条 经统筹区社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职工其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单位垫付;经依认定工伤垫付费用及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及经医疗机构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统筹区外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照省关规定执行
‘伍’ 工伤是否要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再报销.
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垫付的,也可以先行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前期医药费 ,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垫付,对此,各省市也有明确的规定。
(5)工伤前期费用由哪里垫付扩展阅读:
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救治,职工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因工受伤。情况紧急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工伤认定前期医药费 ,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网络
‘陆’ 哪里规定公司需垫付员工工伤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工伤费用要由公司垫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柒’ 出工伤的治疗费用在工伤鉴定下来以前,产生的治疗费由谁来垫付呢
企业应当支付。但是如果企业逃避责任的话,那么员工就要自己先支付。并在治疗完毕之后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之后再要求赔偿所有的费用包括医药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捌’ 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期间先行垫付了治疗费用,工伤认定赔付后,这些前期垫付的费用应不应该扣除
如果买了工伤保险的,可依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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