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叫做价外费用,什么叫做价内费用增值税是价外费用,消费税是价内费用
是的,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价内税的计算,是按收款总额为基数,收款总额乘税率=税额;
价外税的计算,是按收款总额除(1+税率)=不含税的收入额,不含税收入乘税率=税额,不含税收入+税额=收款总额。
价内和价外,是针对价格来讲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价内费用,就是和定价一起的;价外费用是在定价之外、另外收取的费用,价外费用要和价格一起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价内费用本身就在价格中,所以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就是价税分离制度,在价格之外还有税额,价税合计向客户收取。
消费税是价内税,包含在价格中,不单独列示。
(1)哪些属于价外费用扩展阅读: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Ⅱ 属于价外费用的是什么
如销售货物100万,不含包装费运费等。客户要享受包装服务或运输服务等额外服务就要另外交钱,该部分费用可称为价外费用。
Ⅲ 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哪些属于价外费用扩展阅读
消费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Ⅳ 纳税人的哪些项目不属于价外收费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发生应税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Ⅳ 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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