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务机关怎样核实研发费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近三年研发费用需要达到所规定的标准,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对研发费用进行调整呢?笔者简单介绍三个个方法,以供企业合理选择适用:
1、建立“研发费用”为一级会计科目的核算体系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企业大都把研发费用设置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在此情况下受制于管理费用不能过大,否则会与集团财务预算冲突或者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很多企业通常都不太便于把所有研发费用全部归集在管理费用科目之下。而如果把“研发费用”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二级科目按照八大类费用项目核算,三级科目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这样整个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就能科学地建立起来;不需要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当期结平,对企业损益也没有影响。如此核算,日常会计核算中就已经把研发费用自动归集了,实属一劳永逸之策。
2、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
诚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在本质上有很大不同,口径也明显不一。如果企业确实不能把“研发费用”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从专业的角度看也能理解。那么企业就应该在“研发费用”辅助账上下功夫,但要做到“合理”、“规范”、“清晰”,具体情况因企业而异。
3、建立“研发费用”一级核算与辅助账相结合的方式
有的企业靠以上任何一个单一的方法往往无法实现“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那就结合以上两种方法试试吧,当然研发费用数据不能重复或者有矛盾。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研发费用调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与已申报研发费用数据的统一性
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期间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时至今日,2008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连续申报了2008、2009、2010三年的研发费用数据,而且有据可查。企业本次启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研发费用调整中,就要重点关注一下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的研发费用数额,否则容易引起自相矛盾的情况。毕竟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机关之一,如果有矛盾,被查的几率很大。特别是已经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高新企业,再次调整研发费用的余地更有限。
另外,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往往都要按季度、月份向各地科技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报送高新企业相关数据,比如:产值、知识产权、研发费用等项目,本次对于研发费用的调整也应顾及到原已申报数据。
2、研发费用的调整应与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等要素统筹考虑
高新企业复审各要素是有密切联系的,不能孤立的调整一个因素,应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这种调整才更有效率、科学,也更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本质特点。
3、跨期的研发项目费用的问题
企业的研发项目通常都包括两种:当年完结的和跨年度的,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密切关注研发费用预算与研发项目验收报告,以合理分摊各年度的研发费用。
❷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这个怎么理解比如委外
入研发费用按照100入,待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加计扣除额
❸ 怎样确定合理的研发费用
呃……你这问题问得有点不明确。普通企业的研发费用随便你怎么确定。
但是如果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话那么研发费用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是有明确规定的: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另外,你若想问费用怎么确定为研发费用的话。一般研发是立项目的。根据成本对话,属于那个项目的费用,就计入那个项目的研发费用。
❹ 老师,研发费用如何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了
你好,一般是这样的,
研发支出的会计定义和处理
研发支出,顾名思义,是指研究所花费的钱。但对于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由于存在很大的主观估计,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因此,审计也就存在辨识、认定等困难。
在会计上,研发支出,主要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研究过程称为“研究阶段”;开发过程称为“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计入“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资本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部分,也计入“费用化支出”。
上述比较绕口,有关这方面定义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展开的篇幅并不多。但就是短小精悍的文字,理解起来,背后的涵义,非常丰富。下文将对此展开。这里先介绍下资本化和费用化支出的不同意思:
资本化支出,指的是可以计入资产并按照受益年限进行摊销的支出;它影响未来年度的利润。
费用化支出,指的是需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它影响本年度利润。
可见,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判断,对利润存在一定影响。尤其是对于医药企业、高科技企业这类研发密集型公司,研发支出金额巨大,若会计处理不符合实际情况,则会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扭亏为盈”。
02 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区分
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哪部分可以资本化,哪部分是需要费用化的。
准则规定: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计入“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资本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部分,也计入“费用化支出”。那这两个阶段如何区分呢?
研究阶段:探索性,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大于50%不确定)。
开发阶段: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比如:某上市公司研发一种新药,其在公司报告中明确指出:前期调研、研究、Ⅰ、Ⅱ期临床试验为研究阶段。Ⅲ期临床试验开始,为开发阶段。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区分点,是新药研发“具体何时”具有成功上市的基本条件。
因此,开发阶段和研究阶段的正确判断和处理,依赖于以下两点:
1、对研究项目的专业理解。比如新药研发,是一项投资较大、周期较长、风险较高、回报也较大的企业工作,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制定研究计划和制备新化合物阶段、药物临床前研究阶段、药物临床研究阶段、药品的申报与审批阶段和新药监测阶段。其中每个阶段又分好几个步骤。了解大概流程后,我们需要判断,项目在哪个时点,具备研发成果的基本条件。比如药品,一般在临床研究阶段后期,基本具备研发成果条件。
2、企业会计政策的一贯性。由于研究和开发阶段区分存在一定主观性,为防止企业随意变更估计,对于相同或类似研发项目,需采取一致(不同项目一致、不同期间一致)的会计处理。特别是开发阶段的起点判断,不能随意修改,若影响起点的决定因素发生改变,则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03 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
当我们判断清楚研究和开发阶段后,研究阶段的支出,会计处理较为简单,相关支出按照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归集,期末转入当期研发费用。
开发阶段的支出,处理需分为两种情况: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预计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未来有经济利益流入;(经济利益流入)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支出能可靠计量)
相关支出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归集,期末计入开发支出科目,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结转入无形资产,按照预计受益年限进行摊销。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相关支出先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归集,期末转入当期研发费用。
难点在于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开发阶段的支出不一定都能资本化,还需要满足资本化的五个条件。这五个条件的内在逻辑是:
1、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经济利益流入、支出能可靠计量)
2、由于开发支出的特殊性,是否能结转为无形资产,还需要用其他条件加以约束,客观条件为:研究开发成功具有可行性;主观条件为:企业有意图、有能力完成该项研究。我们可以用反例来理解这三个条件:
开发中途,企业经营资金短缺,无法继续开发,该项目只能终止,也就说明不能在未来带来经济利益;
开发中途,企业改变主营方向,不打算再继续投入开发,因此该项目也终止,未来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开发中途,项目受到监管限制,不能继续开发,项目被迫终止,未来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怎么申请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1、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优惠备案并准备好留存备查资料;
2、填写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附表及栏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76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在费用化项目发生当期或者资本化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期间,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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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研发人员如何界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6)研发费用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2017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❼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外聘人员的费用支出如何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❽ 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
1、人工费用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如果还需要雇佣研发人员,就需要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一定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研发仪器在使用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损耗以及需要定期维护,这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
4、无形资产的费用
无形资产的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以及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❾ 高企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应该如何核算,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共由8个方面组成: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购入专有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其它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 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具体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一)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