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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计入价外费用

发布时间: 2023-06-06 22:29:10

Ⅰ 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有哪些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那么,代收转付的航空保险费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键庆袭、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结论1、在货物销售中,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仅限于:代收代缴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符合条件的政府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代办保险、代办车购税和车辆牌照费。
结论2、在货物销售中,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开具时点:收取时;票据要求:必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票据;款项归属:全额上缴财政。
开具财政票据难道不等同于全额上缴财政?税务部门又怎么去监督或核查是否全额上缴财政呢?如果收取时开具其他票据,事后补开财政票据的,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呢?
结论3、在货物销售中,同时代办保险的:同时代办+向购买方收取。没有票据如何开具的规定。
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稿兄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1、营改增应税销售额,不属于价外费用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那么,其余的同时收取款项的,均应属于价外费用。但有差额计税的,以明确的条款剔除的款项除外。
结论2、差宴代收转付的,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符合: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否则,应作为价外费用计税。

Ⅱ 纳税人的哪些项目不属于价外收费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发生应税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Ⅲ 价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哪些不计入价外费用扩展阅读

消费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