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签证单里人工费如何签证
签单价,不签的话就会按定额人工费取费。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应者居多)。
通俗的解释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1)工程签证如何体现出费用扩展阅读
1.现场签证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要齐全。
2.凡预算定额内有规定的项目不得签证。
3.现场签证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单价要合理。
4.现场签证要及时,在施工中随发生随进行签证,应当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及时处理。
5.甲、乙双方代表应认真对待现场签证工作,提高责任感,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及时签证,及时处理。
⑵ 工程签证单中能否注明机械台班费、人工工日单价、材料价
签证七原则
1 、准确计算原则:如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的内容,一般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2 、实事求是原则:如无法套用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但应严格把握,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数量进行补偿。
3 、及时处理原则:现场签证不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均应抓紧时间及时处理,以免由于时过境迁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且可避免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产生。
4 、避免重复原则: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合同承诺、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预算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等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对重复项目内容不得再计算签证费用。
5 、废料回收原则:因现场签证中许多是障碍物拆除和措施性工程,所以,凡是拆除和措施性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的(不回收的需注明),应签明回收单位,并由回收单位出具证明。
6 、现场跟踪原则:为了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凡是费用数额较大(具体额度由业主根据工程大小确定)的签证,在费用发生之前,承包商应与现场监理人员及造价审核人员一同到现场察看。
7 、授权适度原则:分清签证权限,加强签证管理,签证必须由谁来签认,谁签认才有效,什么样的形式才有效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工程签证
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通俗的解释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
⑶ 工程签证单能否计取税金和管理费
计算了费用的签证单,是不能计取管理费了,直接放在独立费或者直接按市场价补充了,只有计算工程量套定额的签证才取费的。
签证单一般是签证的工程量的变更,或者确定一个价格的变更,而税金和管理费用是对总的工程款为基数记取的 税金和管理费最后工程结算,按照结算的工程款为基数记取,不单独对某一张签证单记取。
以《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为例说明,虽然经过2003年、2009年、2013年修订,但是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没有变化,均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1.2.4条,亦明确规定索赔、现场签证属于“其他项目”;计算程序在“规费”、“税金”之前,而非之后;对此实属无异。因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下,现场签证并非独立费,性质上是中间文件,在工程最终工程竣工结算时应该予以调整,作为“规费”“税金”的计算基数。
(3)工程签证如何体现出费用扩展阅读
程签证、工程索赔,各地对此的称为也不相同,如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基于工程管理现状,给出了较为统一的定义,即称谓为“现场签证”,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工程合同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各种形式的文件。
现场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的中间文件,不是最后的文件,不等于竣工结算、与工程竣工结算是不同的概念。
建设单位倾向于认为是独立费、包含了人、材、机、规费、税金等在内的所有费用;施工单位往往认为现场签证仅包含了人、材、机等工程直接费(事实上,也基本如此)、应该计入一般工程造价计算程序的“其他项目费用”取费。
对工程造价影响不同,有必要从规则和实务角度予以理清。
⑷ 工程签证费用怎么算
应签证的工程款等于工程量价款减去保修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等于应签证的工程款加上个月未签发的工程款减去预付款等于甲供材等。
⑸ 工程签证单上可以有金额吗
法律分析:可以,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为有效。 一般在签证时应该是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签证确认工程量,今后据实进行清单定额套项计算,二是对于一些零星和极小琐碎内容或者没有清单定额套项的内容,采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签证确认,以便今后进入工程结算时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