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产车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为什么计入管理费用
车间设备维修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不再计入制造费用。原因:将生产车间发生的修理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是基于修理费应该费用化;如果按原制度计入制造费用,则计入了存货,进行了资本化。修理费用支出,一般是指为了恢复固定资产原状或维持其原有效能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的修理;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全部拆卸、更换部分主要部件、配件;或定期大修;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检修和局部翻修等支出,均可作为企业当期费用列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明确指出: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制造费用”科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项目是生产车间的机物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无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
㈡ 生产车间工人工资计入什么科目
法律分析:
要根据员工从事的岗位来判断。
基本生产车间的工人工资,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人员的工资,记入制造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记入管理费用。专职销售人员的工资记入销售费用。
当然如果无专门销售人员,均为办公管理人员,那工资可以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另外,不管工资计入什么损益科目,均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