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会议费转嫁的定性
三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和按规定可以开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的报销和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办法》明确指出,省级党政机关各单位对内容相近、时间相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应合并召开或连续召开,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对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并按照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办法》要求,省级党政机关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内部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各市(州)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完善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及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按一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560元;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市(州)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按二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450元;以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州)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按三类会议予以结算,每人每天380元。
⑵ 违规报销费用违反什么纪律
法律分析:违规报销费用违反党纪、廉洁纪律,要接受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