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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合作医疗报费用怎么报

发布时间: 2023-08-27 05:21:48

A. 糖尿病医保报销政策

糖尿病的医保报销比例政策为:
1、如果去镇卫生院就医,报销比例是60%,
2、如果去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是40%,
3、如果去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是30%。
4、如果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高于5000元的要分段进行报销,医疗花费在5001-10000元可报销的比例为65%,在10001-18000元可报销的比例为70%。
需要说明的是,现有的居民门诊统筹政策不变,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高血压、糖尿病,“两病”患者并发合并症的,达到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可及时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两种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由上可知,糖尿病住院报销的比例,是不一定的。糖尿病属于一种慢性疾病,主要是看血糖控制的好坏,以及并发症的情况,主要还是需要在饮食上调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B. 治疗糖尿病,能报销吗该怎么办

治疗糖尿病可以报销的,首先需要到医院前台提交医保卡,其次是在住院期间搜集对应的费用清单,再者是出院的时候只需要支付总医疗费用报销后剩余的费用,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分析具体应该怎么处理。

一、需要到医院前台提交医保卡

首先当事人因为糖尿病的原因而住院,住院的时候需要将自身的医保卡提交给医院的前台工作人员,这样子做的好处在于前台的工作人员会将对应的医保卡信息传递到对应的社保局,然后接入到数字化系统,使得当事人在住院期间可以先治疗而后再报销的方式来更安心的接受医院对于自身所提供的针对性治疗。

治疗糖尿病,报销的注意事项:

可以提供自身的电子医保卡或者直至医保卡到前台的工作人员处,那么就可以享受先就医后付款的服务,出院的时候一并报销。

C. 糖尿病费用可以报销吗

一、办理:

糖尿病患者的三个条件:

1、空腹血糖>7.0MMOL/L,餐后二小时血糖>11.1MMOL/L

2、有长期服用降糖药或胰岛素治疗的病历记录

3、合并有心,脑,肾,神经病变及糖尿病足等一项以上严重并发症

二、申报材料:

1、医院诊断证明书(需注明有上述至少一项并发症)及相关病历,医院检查报告单(以上材料由医院出具)

2、户口本,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及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以上材料由本人出具)

三、申报流程:

符合要求的糖尿病患者可持申报材料到乡镇卫生院申报”门诊大病医疗卡"

四、报销标准

1、门诊医保补偿: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3、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4、报销程序: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医保业务管理中心。

D. 2021糖尿病医保报销政策

2021年糖尿病医保报销政策具体如下:
1、以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保障对象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2、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
4、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