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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是什么费用

发布时间: 2023-09-03 20:22:57

⑴ 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每年产生多少危险废物

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每年产生多少危险废物?废机油等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废弃物的违法处置问题,近年来被环境监管部门及普通公众所关注。这一方面是因为其存在严重污染,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环境管理的加强、环境意识的提高,除工业污染源之外,旧家电、汽车维修等为居民生活服务而产生的社会源废物正日渐被重视,并被纳入日常环境监管的范畴。

社会源废物不同于普通工业废物,其来源、产生、贮存等均与工业固废不同,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监管重点在哪?相关法规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这都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市民王先生在某汽车修理厂给爱车做保养时发现,汽修厂员工在为车子更换机油时,先将车里的旧机油放掉,下面用一只大漏斗接着,最后流进一只大塑料桶里。王先生提出质疑,这些已经用过的废机油都去哪里了?

沿着王先生的疑问,我们算了这样一笔账:截至2010年9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99亿辆,更换机油是机动车保养中最常规的项目,以每辆机动车平均每年更换两次机油,每次保养需更换4升机油来算,每年我国机动车保养会产生约16亿升(约140万吨)废机油。

这些废机油含有哪些成分?在环境管理时应归属于哪个类别?它们都去了哪里,又是怎么处置的呢?

废机油是危险废物吗?

在环境保护部近日做出的环函〔2011〕87号执法解释中,做出这样的函复:“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041-49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

也就是说,不仅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而且废弃机油桶也被纳入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既然废旧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那么,这些机动车维修废机油是否都按规定得到处置了呢?中国环境报记者对北京市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每年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数量目前尚没有权威的数据。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分析认为,应该有6万吨左右;而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噪声管理处周先生估算认为,应该在3万多吨。

目前,北京市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废机油回收的企业,仅有北京生态岛、金隅红树林、中首精滤、鼎泰鹏宇4家公司;而具备废机油处置能力的企业只有3家,即北京生态岛、金隅红树林和中首精滤公司。但据调查得知,去年这3家公司加起来废机油处置量还不足6000吨。

是因为产能不足吗?其中一家具备废机油处置能力企业的负责人说:“我们目前年处理能力在7000吨,结合市场情况近几年内可以增加处理能力到几万吨,但去年才处理了1000多吨。我们收不上来油,因为都让那些小贩给倒腾走了。”北京市环保局某知情人士也坦承:“非法渠道流失量很大。”

废机油流到哪里去了?

记者在这家取得矿物油处置资质的企业看到,他们有两套处置矿物油的设备。一套是提纯系统,年处理能力为3000吨,投资2000多万元;另一套高频振动膜油品处理系统,投资近3000万元。据介绍,这家企业的废机油回收利用率较高,会将处置后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但另一方面,北京市还活跃着一批“油贩子”。他们深入到各汽车维修点,以较高的收购价为吸引,非法收购了大量的废机油。那么,这些回收的废机油又是如何处置的呢?这已不是什么秘密。

据某“油贩子”透露,他所回收废机油的下家是京外的“土炼油厂”,废机油出京后便会被加工成劣质柴油混入到正品柴油中,在北京附近的加油站销售。

据业内知情人士介绍,其所谓的“加工”工艺分为两代:第一代就是陈旧、古老的“土法炼制”,即被明令取缔的“小炼油”。他们的“工艺流程”是,将废机油加上硫酸用大锅蒸、熬,就可以得出产品,而且这种“成品油”又会回到市场出售,熬剩的废渣就随地“埋了、倒了”。

第二代工艺的年加工处理能力可达上千吨。他们的主要方法为蒸馏和酸碱洗。其处理能力和工艺虽然较第一代有所改进,但同样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据了解,第一代“加工点”的投资额仅为几万元,第二代也不过数十万元。以这样的投资额,又无需进行环保投入,自然也就能把废油收集价格炒得很高,占据废机油回收市场的“主导”地位了。

废机油的危害有多大?

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钟女士介绍说,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除废机油以外,还有染料、涂料废物,铅酸电池,废有机溶剂等。“这些非法企业大都是支个锅就炼,找个坑就渗,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等方方面面,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很大危害。”

此外,这种处理方式在其生产过程中,易燃易爆,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这些非法利用废油制成的产品流入市场,又会对消费者利益构成损害。

正是发现了这些问题,并认识到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严重危害,北京市环保局决定从今年5月~10月,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整治重点为全市所有机动车拆解企业及一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

北京市环保局制定印发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北京市维修拆解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指南》明确了企业在制度建设、收集贮存、废物流向、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及规定,告知企业针对危险废物管理“为什么做”、“做什么”和“怎样做”,并将在宣传培训及日常检查中由环保部门向企业免费发放。北京市专项行动计划分为全面建立台账、开展申报登记、组织宣传培训、企业内部自查,以及开展现场执法等阶段。

目前,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配合区、县环保局已培训了超过1500名汽车维修企业人员。“培训效果很好,企业再次认识到管好危险废物的重要性,企业与拥有许可证单位签订的合同量在增加,申请联单也在增加。”钟女士说。

钟女士的说法,我们从拥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某处置企业负责人处获得了证实。去年,这家公司全年处置废机油1000多吨,而“今年上半年应该能完成2000吨”。

但这样的数字与北京市的废机油产生量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那么,对于废旧机油,环保部门监管的难点在哪里?抓手又在哪里呢?

管住汽修危废难在哪?

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噪声管理处相关人士认为,管理机动车维修业产生危险废物存在诸多难点,如量多分散,造成了监管难度较大;违法隐蔽,取证困难,执法水平要求高;正规企业处置成本高,在与违法游商竞争中处于价格劣势,汽修企业因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正规企业优惠政策少,存在亏损;周围省市违法处置企业取缔困难等。

点多分散怎么办?

据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目前北京市拥有6000多家各类汽车维修和拆解企业。这6000多家企业不仅分散,而且每家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不均衡,所以管理起来难度较大。

针对这个难题,北京市环保局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先抓大的”。他们把一类维修企业作为重点。

北京市共拥有一类汽修企业600多家,这类企业的汽车维修量占到了全市总量的60%以上。“只要管好了这些企业,相当于控制住了一大半的危险废物。”在前不久组织的对汽修厂人员的培训中,他们明确要求所有一类企业人员必须参加。为此他们已经与行业主管部门,如运输管理局等单位展开合作,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核定数量为何难?

“这几年,大多数的一类汽修企业与合法的处置单位签订了合同,但是执行得并不好。”某业内人士说,一些汽修企业虽然有了合同,但要么不交给合法企业,要么就是明明产出了10吨废机油,只给合法处置企业一两吨。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呢?

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噪声管理处的周先生说,要准确地核实汽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很难,这也给监管造成了一定困难。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士介绍说,交通部门曾下文要求一、二、三类企业上报大修、小修的数据,但后来发现,执行情况并不是很好。后来他们发现,每个汽修厂都会与公安部门联网,上报汽车维修的信息;此外,一些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也会对汽车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统计。

周先生说,他们目前正在探索,能否与交通、公安、汽车经销商等多个部门、企业协作,争取核准具体的废机油和铅酸电池的产生数量。

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钟女士则认为,应该提高执法人员对汽修业危险废物执法水平。

她说,我们现在正在开展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要求他们要增强“斗争”经验,水平要高。面对废机油,当然不能像测水和气一样,用仪器看它是否超标,而是要动脑筋、想办法,如通过查看汽修企业中成品机油、电池、滤芯的出库数据等,反推危险废物产生量。

所有权会是障碍吗?

谈到废机油核准数量的问题时,环保部门相关人士和某环保企业负责人都谈到了一个困惑,即很多汽车维修企业向环保部门隐瞒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或者只将少量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利用。很多汽修企业的说法是:“将铅酸电池甚至机油交给车主了”。

的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更换下的配件、总成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处理。”那么,这些汽修企业的说法又是否成立呢?

记者对几位车主进行调查时,大家的反映都是“要那个干嘛呀?”还有被调查者说,机动车换下的电池,被汽修厂以10元钱的价格买走了。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士说,废机油、铅酸电池有利用价值,与其他工业危险废物不一样,那些没价值危险废物企业需要付费进行处置,而这些有价值的很少会被倾倒或丢弃。“但按《物权法》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这些就应该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我们也不好监管。希望有关法律部门能做出专门解释。”

记者在前不久公布的我国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看到了这样的规定:“车辆竣工出厂后,换下的配件应交给客户,但对于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应统一交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

此规定如果获得通过,应该能解开当前困扰环保部门的一大疑惑。但是问题不仅于此,对这类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是否应该向提供者付费、付费标准该如何确定等问题依然存在。

非法渠道利润高怎么办?

某家取得固体废物处置资质企业负责人认为:“目前在废机油回收和再利用市场上,维修企业违法成本很低,非法渠道很畅通,而且获得利润很高。”

北京市环保局相关人员对这种说法表示反对。他说,这一块的违法成本并不低。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环保部门可以处两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力度相对于水、气等其他环境法规可不小。”

同样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可处以两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前的执法中,北京市环保部门已对150多家4S店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法律规定的处罚额上限与下限间空间较大,“真是罚到如10万元的高限,如何保证处罚裁量权的公平、合理、合法性有一定难度。”北京市环保局相关处室人员说。

专家视点

社会源危废监管重在加工处置

机动车维修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为什么会这么难?有何破解之道?国外又有什么可供借鉴的经验呢?中国环境报记者对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研究所所长王琪进行了采访。

王琪认为,目前我国对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的管理才刚刚起步,这既是因为法律、法规、标准出台的时间不长;也是由于前期把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放在工业危险废物上,而对于社会分散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这种危险废物“产生源分散、产生量不固定且种类复杂,所以管理起来确有难度。

王琪分析说,固体废物一般分为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汽修废油和电池虽属于危险废物,但它也是为居民生活服务的,所以从法律解释上讲应属于生活垃圾范畴,又被称为社会源废物。

“目前我国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重点管理,其管理体制、管理手段都相对完善,但对这种社会源废物的管理则相对滞后,规定也还不是很明确。”王琪说,对家电、废机油、电池等社会源废物进行管理,如果沿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方式和制度,效果不会很好。

随着北京市环境监管力度的加大,目前,北京市的废机油多被非法转移到周围省市进行非法处理。对此,北京市环保部门认为,汽车修理企业是源头,所以“希望能管住‘牛鼻子’,让他们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贮存,并将危险废物交给正规的处置单位,不给非法商贩钻空子的机会。”

但王琪认为,对工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在产生企业,而对社会源废物的监管重点应该放在后边部分,即加工处置部分。

他举例说,按照一般规定,对于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登记申报和全过程管理,但汽修企业产生量不均匀,比如产生了100吨废机油,但只登记了10吨,而环保部门对汽车维修量很难进行准确监控。所以,周围城市甚至全国各地都应该一起加大打击非法废机油加工利用企业的力度,让非法转移无处可去。

但是王琪也承认,目前在环境管理上行政区划界线非常清晰,各地管理和执法力度不一,造成了北京市严格管理后废机油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向河北省等周围省、市转移的现状。“如果河北等省市也加大打击力度,就不会有非法回收、转移和提炼的机会。北京市正是因为管不了尾端,所以只好往前走,这是艰难和不正常的管理现状”。

对汽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铅酸电池等危险废物,在回收时该不该付费?怎么付费呢?王琪说,这种本身价值很高的危险废物,它既是废料,也有市场,所以,就算是有处理资质的企业之间也会存在竞争。

王琪说,一些电子废弃物中含有金、银等贵金属,如果让消费者花钱去处置显然不合理。某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是,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监管,形成规模较大的收集网络和再生企业实行垄断经营,并形成合理的市场交易机制,“这样可以提高资源回收率,并保证处置的无害化”。

相关链接

危险废物相关法律责任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环保部门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有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违反规定,环保部门可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