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位业内人士知道目前投资开发矿山一般需要多少钱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几千万至几亿元不等。这要看多大的规模、矿山类型、位置、取得方式等。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期投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等等。不针对具体项目说不清楚。
矿山投资,资金实力较强,可以在地勘院买个探采矿权,自己组建实体开采,风险大,收益高,因为目前肯出让矿权的9成都是资源不太好的,人为的把报告做得好。要找明白人给看才行。另一种合作方式就是入股实体矿业,不参与生产和管理,拿分红。一般的新建矿山,基建期三年左右,达产稳产期三年左右,3-6年左右收回投资,回报率约3成吧。收益兑现?资源卖了就是钱啊。
投资预算:主要是买矿山花的钱和投资设备花的钱,这是投资。效益:包括每月的收入和每月的开支,两者之差是月利润。用年利润除以投资总额就是投资回报率。如果是100%,就是说一年即可收回投资。基本上就是这样~
为减少风险,建议你作如下选择:
1、查看对方商业计划书?审查其开发设想的可行性;
2、查看有否取得开采资质?比如合伙协议、开发协议、使用权协议、许可证等等;
3、设定合理期限的借款,取得对方提供的足额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可靠的人格保证;
4、根据对方资金使用情况和矿山推进进度,若的确存在比较理想的投资收益可信度,可在借款到期前重订协议,将借款调整为债转股性质,依法登记享受相关股东待遇。
认识一位砂石厂负责人,从他面带笑容的介绍中能看出,生意好的没话说,据了解,他在2018年底从其他老板手中买了一个石矿的“四年开采权”,也是说这四年内,他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开采,多少都算自己的,三年后老板收回。砂石厂负责人花了6000万买了该矿山开采权,同时又投资了四千万建了砂石厂,包括矿山碎石设备、制砂设备、运输车、场地修建等(该项目属于大型矿山碎石生产线,一般的小型百十万可以)。
历经六个月的时间,场地完工,设备安装绪,可进入生产状态,三年减去这半年,时间紧任务重,有人问石矿开采一年能赚多少钱?投资成本能捞回来吗?砂石厂年产达500万吨砂石骨料,根据市场统计当地砂石均价在80元/吨,生产一吨砂石成本在20元/吨左右,一吨的净利润有60元。
三年总利润:30(个月)*(5000000/12)*60=750000000
一年能赚多少:30个月7个多亿,一年可达2亿多
B. 基建会计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内容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这些费用,虽然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本身不直接构成固定资产,只能有助于固定资产形成。为了核算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发生和分摊情况,应在“待摊投资”帐户下,按照它的费用项目设置多栏式二级明细帐组织核算。
(2)矿山基建费用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建设管理费
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
C.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范围
1.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指哪些收入?
答:我省目前在征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2.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建〔2003〕530号)第五条规定: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4.矿业权出让收益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5.划转后如何申报缴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探矿权、采矿权范围等跨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按照审批或登记部门在审批、登记时指定的属地确定征收机关。
缴费人按照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文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和金额,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缴费人使用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款成功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提供财政部统一监 (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缴费人凭非税收入票据办理相应权证。
6.完成缴费后如何取得票证?
答:缴费人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完成缴费后,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7.如何办理退费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8.逾期不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处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建〔2003〕530号)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 30 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 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9.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第三条规定,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一)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二)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三)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发布。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第四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批。(一)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 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 25%。(二)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 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 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