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打官司的费用是怎么算的
打官司的费用怎么算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法院收取的费用:
1、案件受理费;
2、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专家费用;(大部分案件中此类费用并不实际发生);说明:该部分费用由起诉方垫付,由败诉一方实际承担;
聘请用:律师费通常根据案件标的大小、案件难易程度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收取;律师费由聘请律师一方承担,在部分特殊案件中才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一定比例的律师费(如部分国际贸易仲裁案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部分特殊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对于常年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通常采取5-8折优惠收费;
杂费办案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工商查询、交通、通讯、住宿、复印等杂费;如聘请律师,承办律师在办案中所产生的该类费用可凭票据实报实销或事先与当事人约定包干的方式;
打官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1、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什么是行政诉讼,通俗的讲,就是“民告官”。
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逗兆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山举租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
2、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民事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
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开庭审理、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以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人民法院受理案答岁件后,在完成审理前的调查、准备工作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上诉于一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从而引发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如果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于再审案件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审理、裁判、宣判期限均按原审程序规定进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3、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我国的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特别程序是指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其所以称为特别程序,意即并非每一刑事案件都须经过这一程序。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自己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是大多数刑事案件必须经过的程序。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它的任务主要是: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号,抓获犯罪嫌疑人;
(2)制止和预防犯罪;
(3)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称为公诉,自诉人起诉的称为自诉。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它的职能和任务是:保障通过合法公正的法庭审判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从而引发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对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进行全面审查和处理,以维护正确的裁判,纠正错误的或不合法的裁判,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执行的程序则是指上述各机关在进行活动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只知道打官司的过程中往往包括了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些杂费,而其中律师费用并不是必须要支付的,如果当事人委托了律师的话,那么才会涉及到律师费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