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么鉴定医药费是否合理
医疗费用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用和药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否成立应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可以用拿到的收据到医院的相关财务部门进行核实,如果发生造假情况,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该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的证明责任,但因为医疗行为与讼争纠纷的相关性、用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均属专业性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1)后期医疗费用赔偿做什么鉴定扩展阅读:
相关赔偿:
1、关于医院选择问题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这确定了就近治疗的原则。
(2)一律强调必须选择就近的医院治疗,过于严格也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就近治疗是一个原则,但是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和治疗需要。在实践中,赔偿权利人就是到了不是就近的医院治疗了,也可能是合理的治疗。对此,对于合理的治疗费用也应当给予赔偿。
(3)当然,如果既不是就近医院,也不是合理的治疗,当然不予赔偿。
2、关于转院治疗的问题。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1:“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在实践中,受害人就诊的医院出于经济因素等各种原因的考虑,在自身并不具备相应诊治能力的情形下,也往往拒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治疗,结果导致受害人耽误治疗,或者转院后无法获得医疗费的赔偿。因此,2.1对受害人转院的不合理限制的规定在2.2中取消了。
3、关于诱发疾病的治疗问题
对于侵权行为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一般应当按照相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确定责任的有无及比例。
4、后续治疗费用问题
赔偿权利人在赔偿诉讼结束后,还可能会发生一些后续治疗费用,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医疗费等。
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
(1)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这种情况必须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能如此处理)。
(2)对于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赔偿权利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
⑵ 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如何评定
后续治疗费 以法医鉴定意见上的为准,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伤残鉴定,法医会对伤残级别、误工时间、后期治疗费等作出相应说明。
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相关规定如下: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结后可以做,这个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知悉亏相关证明为依据。
一般是最少成伤之日起3个月可以做,最佳时间为受伤之日起3-6个月。但是对于植入钢板的,看这个钢板是否要取出。如果是必要要取出的,则需等取出后3个月后做伤残鉴定;如果不打算取出钢板,则陆逗按上面叙述的时间来计算。
一般伤残鉴定分为当事人自己委托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两种。如果对方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您有理由其不合法不合理,则可申请重新鉴定。
至于鉴定费用,是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搭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