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
关于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是:
1、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
2、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
3、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4、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
5、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费用(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有些高危行业的企业,根据前述“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规定,将当年通过利润分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金额全额进行税前扣除,对于此部分所得税款在计提当期是否需要交纳,认为其存在不确定性而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是否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其所得税影响,实务中存在困惑,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费的新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缺乏协调。
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既不确认资产又不形成负债,也不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根据有关所得税征收原则,与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一般无需在利润分配时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除非税收法规另有规定。
各种费用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一)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费
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1.计提标准
基金管理费率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
目前,我国基金大部分按照1.5%的比例计提基金管理费,债券基金的管理费率一般低于1%,货币基金的管理费率为0.33%。
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按照0.25%的比例计提基金托管费,开放式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比例计提,通常低于0.25%;股票型基金的托管费率要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目前只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从基金资产列支,这和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其他开放式基金不同有关,费率大约为0.25%。
2.计提方法和支出方式
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二)基金交易费
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应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三)基金运作费
基金运作费指为保证基金正常运作而发生的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分红手续费、持有人大会费、开户费、银行汇划手续费等。
发生的费用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法计入基金损益。
发生的费用小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Ⅱ 安全生产投入比例的标准是多少
1,安全投入按照什么的比例 : a,不同单位安全投入比例不同:1.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2. 电力工程、水利水.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2,设定标准的原因:
a,这个经费提取的标准,其依据参照其他部门如、综治、计划生育等经费按照本辖区总人口数提取比例.国家对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或者是比例.是在一些财政较穷、地方安监局经费不保障的地方才制定这些比例,目的是强迫要求政府拨专款.各地政府制定的比例不一样,关键是安监部门如何去找政府领导和本级财政.有的地方没有制定这样的比例,比如厦门安监部门,财政的拨款已经用不完了,何必再去提取经费呢?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
b,.这跟企业的营业额有关的,好像是占5%~10%,高危行业要更高些.具体哪个法规有这样规定,没有发现.这笔钱主要用来劳动防护用品购买、人员的安全培训、隐患整改、设备防护装置的安装等等. 以总额的90%按月(合同工期)平均分次计量.工程完毕后经监理人同意后支付剩余. 中的“计量与支付说明”: 105-1 安全生产费: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
Ⅲ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