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物业公司可以收取的费用有哪些
法律分析:1、物业管理费用:以合同约定为准。
2、北方城市供暖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强行和提前收取这笔费用,更没有权利以此作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3、水、电费周转金或保证金:有部分物业会收取,但费用较高不宜超过常规家庭3个月的水电费用(分户计量除外)
4、停车管理费
5、其它增值服务项目周转金或服务费:根据双方约定,应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不应强行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❷ 物业向业主收取公摊电费合理吗
物业向业主收取公摊电费合理,法律依据如下:
(一)国务院于2003年9月1日起发布并施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其中规定物业小区内所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最终由用户承担,每一户业主自己单独消费的气、水、电、暖、有线电视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缴费,但公共区域内的水电能耗(路灯、景观喷泉等)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这部分费用由小区业主均摊。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其中第十一条如下: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其中并没有对公摊水电费做出解释,物业公司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这部分费用由小区业主均摊
(三)《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所以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公摊水电费用。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为小区内业主共有,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实质上是业主与供水、供电部门之间发生关系,物业公司为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共用部分发生的水电只能向业主代为征收。
扩展阅读:
公摊水电费概念和范围
公摊水电费顾名思义是指公摊区域内发生的用水用电。首先了解公摊区域包括那些: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消防通道、小区内道路,小区绿化景观。这些公共区域是为小区内所有业主服务的,所以其中发生的用水用电为公摊水电。
上述公区当中发生的公摊用电包括:电梯动力与照明、楼宇应急和疏散照明、景观照明、泛光灯、楼栋公共照明、监控室动力与照明、园区路灯、园区草坪灯、园区围墙灯、人工湖、喷泉水泵动力。当中发生的公摊用水包括:园林绿化用水、保洁用水、高位消防水箱、人工湖及水景用水。
(二)公摊水电费的计算方法
电费:
(1)楼宇应急和疏散照明;(2)景观照明;(3)泛光灯;(4)楼栋公共照明;(5)监控室动力与照明;(6)园区路灯;(7)园区草坪灯;(8)园区围墙灯;(9)人工湖、喷泉水泵动力(I)所产生的电费为每户业主均摊。
电梯动力与照明产生的电费由每单元所产生的电费由该单元住户均摊
每户公区平摊电费M=(A+B+C+D+E+F+G+H+I)/小区所有户数
每户电梯平摊电费N=该单元电梯费用/该单元户数
小区内住户最终平摊电费X=M+N
水费:园林绿化用水、保洁用水、高位消防水箱、人工湖及水景用水由小区内所有业主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