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隔离费用的法律规定
关于集中隔离费用的公告
(2022)37号
当前,境外疫情持续高发,我国多地多点发生本土聚集性疫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准格尔旗严格执行上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集中隔离相关要求,隔离管控任务十分艰巨,已启用备用集中隔离酒店7家,以满足集中隔离需求,为了进一步保障群众隔离期间的生活需要,规范集中隔离场所管理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经准格尔旗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集中隔离费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疫情发生后,针对密切接触者及次密切接触者的集中隔离住宿费用,实行免费政策。
(二)按照自治区指挥部3月5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防范境外输入疫情的公告》,所有从境外来准格尔旗人员,在准格尔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按照上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需集中隔离的来(返)准格尔旗人员,在准格尔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实施标准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住宿费100元/间•天,伙食费80元/人•天(按三餐实际费用收取)。从被隔离人员进入集中隔离点之日算起至解除隔离之日止。
三、执行时间
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要求
集中隔离人员应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拒不支付的,视情况由集中隔离场所按法律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集中隔离场所必须按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正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