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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哪些费用报不到

发布时间: 2024-07-12 1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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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住院什么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法律分析:住院期间,床位费,营养针的费用,以及诊疗费都不包括在报销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Ⅲ 住院期间哪些费用不能报销

法律分析:第一类是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第二类是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可偿还;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第三类是诊疗设备及医有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第四类是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第五类是其他类: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Ⅳ 住院哪些费用不可以报销

住院以下费用不可以报销:
1、就诊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外地住院怎么报销
1、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在异地就医须事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急诊患者在外地发病需及时到医院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后三天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申报备案,其医药费先全额垫付;
2、出院后一个月内,凭户口簿、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有所住医院医保部门签署的身份核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居民医保证、医药费发票及明细清单、出院证、异地居住证明或暂住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就医人员住院时必须向参保地医保中心申报备案,如果不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机构不予报销。

Ⅳ 哪些住院费用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法律分析:参保人未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参保人自购药品;参保人因矫形、整容(非功能性)、镶牙、减肥、增高等而住院;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近视眼矫形术;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