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违反广告法怎么处罚
违反广告法处罚如下:
1、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Ⅱ 广告法首次不罚的标准
广告法首次不罚的标准主要基于广告行为的轻微性、及时纠正以及未造成社会危害等原则。
在广告活动中,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初次违反广告法规定,且该行为情节轻微,能够主动纠正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广告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采取首次不罚的措施。
一、广告法首次不罚的适用范围
广告法首次不罚主要适用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广告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轻微的广告内容违规、未按照规定进行广告备案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严重违法或故意违法的行为,广告法仍会依法进行处罚。
二、广告法首次不罚的认定标准
1、初次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首次违反广告法规定,之前无相关违法记录。
2、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性质较轻,未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严重问题。
3、主动纠正:违法者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发现违法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4、未造成社会危害: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未损害消费者权益或公共利益。
三、广告法首次不罚的实施程序
1、广告监管部门在发现广告违法行为后,将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认定。
2、若符合首次不罚的认定标准,广告监管部门将向违法者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违法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广告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复查,确认整改效果。
4、若整改到位,广告监管部门将不再对该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若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则将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
广告法首次不罚的标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教育性原则,旨在通过轻微违法行为的纠正来引导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行为,应积极采取纠正措施,以符合广告法首次不罚的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Ⅲ 广告侵权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