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离休干部遗属每月补助金是由民政部门发放吗
法律主观:
1、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❷ 军休所遗属生活补助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军休所遗属生活补助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与收藏。
军休所遗属生活补助
根据政干(2015)31号关于《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和生活补助标准以及地区生活津贴实施范围的通知》和《政干(2015)32号《关于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原女同志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市军休所在第一时间把遗属调整生活补助的文件送到遗属手中,针对文件内容进行一对一解答。
“五一”前对53名军休干部和13名军休干部遗属一次性补发2014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102万元。
离休、伤病残军休干部的离退休费和生活补助都由所指派专人送到军休干部家中。
使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遗属生活待遇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对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的生活补助有哪些规定?
(1)生活补助标准:
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给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退休费。
(2)定期抚恤金发放程序:
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从军休干部病故之月起,按以下办法领取定期抚恤金: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凭青岛警备区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休干部病故通知书》,到其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办理申领抚恤金相关手续。
区(市)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休干部病故证明书》、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随军遗属凭证按时领取定期抚恤金。
(3)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及程序:
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达不到参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9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标准的,发给定期生活补助:
随军遗孀:退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分别为团职以下、师职、军职(含相当级别)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与定期抚恤金之和分别不超过700元、800元、900元。
定期生活补助标准随定期抚恤金标准的调整每年核定1次。
随军遗属中,未满18周岁或仍在校读书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及经批准投靠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领取定期抚恤金后,不再给予定期补助。
遗属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从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第七个月起,由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发给。
享受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孀去世后,区(市)民政部门发给其生前6个月定期抚恤金,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一次性发给生前6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一并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②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7]37号);
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21号);
④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遗属医疗补助的通知》(青民安[2006]141号);
⑤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警备区政治部、青岛警备区后勤部《关于转发[2004]政干字第285、286号文件认真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遗属医疗、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青民安[2005]253号)
拓展:军休人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六级以上伤残的退休干部(含士官)医疗费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实报实销。
2、师职(含技术7级别并有高级职称)及师职以上的退休干部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5%(单项自费金额除外)。
3、团职(含技术7级以下并有中、初级职称)及团职以下退休干部(含士官)个人负担属于公费报销的全部医疗费用的10%(单项自费金额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