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点有哪些
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能够了解常见的涉税风险,进行规避不失为一种妥当的方法。那么常见的涉税风险有哪些呢?这里总结了以下7点:
一、差旅费中的餐费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特别提醒:因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除差旅费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会议费、董事会会费及其他相关成本中的餐费,均需要单独核算或单独列示。
二、企业注销后账簿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三、员工多处取得工资薪金,多处扣除费用标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不能准确把握进项税的抵扣范围,被加处罚款和滞纳金
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和条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要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要准确把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和条件。
五、通过虚假的雇员信息向真实雇员发放工资问题
部分纳税人在咨询开具完税证明或自助查询申报情况的问题时,系统中会出现很多的扣缴单位申报记录及扣缴税款记录,所记录人员并未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出现这种状况有以下可能性:一是扣缴单位未删除离职人员名单;二是对非法获取的人员信息进行虚假申报,在多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同时,将虚假申报的工薪数额用于对其他雇员的工薪发放上。
六、少记销售收入或是隐匿了一部分销售收入
那么金税三期可通过你的成本和费用来比对你的利润是否为负数,或是比对你开具出去的发票,收到的货款数额以及卖出的商品,或者进一步通过大数据,查询与你交易的下游企业的相关账本数据,比对出异常。
七、长期零申报
企业设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创造价值,长期零申报也就是意味着长期没有收入来源,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并没有好处。
其次,企业的营运是有成本费用的,如人员工资、门面租金、水电气费等,如果没有收入来源,谁还会愿意“赔钱赚吆喝”,此举必然引起税局的关注。
另外就是如果长期零申报企业有发票,风险会更大,可能涉及“走逃户”、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
财务人员应积极学习了解财税新政,避免进入涉税处理误区,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2. 如何发现财务报表中的纳税风险
一、税收风险为何隐藏在会计报表中
以前财税工作人员认为,将纳税工作做好的重要前提是对税法的掌握,但调研发现结果并不是这样。假设一个刚考完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大学生,脑子里都是税法条款,但是面对财务报表可能一片茫然,并不知道每个指标背后所揭示的经营信息和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对这些指标会有什么样的思考和联想,没有经验的累积就没有分析判断的思路,离称职的税务管理人员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转换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路,要将单一重视税法的学习和理解,转为对本公司涉税财务指标的关注和分析非常有必要。
现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也纷纷承诺,对一个企业上门检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发布的文件中,取消了大量进企业上门核查的项目。税务征管和检查调整了思路,还责于纳税人,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和递交信息,税务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其行政网络捕捉到经营信息和涉税信息,对企业进行信息的跟踪、分析、筛选、监控和判断。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管改为后台的信息分析,所以企业也应该进行内部税收风险管理的调整。
二、税务机关是如何从会计报表中发掘税收疑点的
税务机关在构建指标时,有层级的概念。在财务分析中,着名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有个核心指标,就是净资产收益率;在净资产收益率下,有二层指标(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等),层层将财务指标进行分解。税务机关在构建纳税评估风险分析指标体系时,也是使用了同样的思路。
通常,税务机关认为税负率是核心指标,会抓取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之后,每个企业也需要思考核心的二层指标。如增值税的分析上,纳税多少的最主要影响因素显然是毛利率,医药企业、烟草企业毛利率高,所以纳税多,而传统的纺织企业则因为毛利率低而导致纳税少。而在企业所得税上,虽然毛利率与税负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决定所得额的还有费用率,所以税务机关对营业费用率也是比较关注的。
对于一些特殊企业,如私募投资企业,税负率和资本利得、分红、转让有关,那么这些指标的敏感度就比较高。
所以,围绕核心指标,税务机关会分解二层指标,而之后也需要对三层指标进行分解。
如增值税的分析上,毛利率下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而其原因可能是收入下降,也可能是成本上升,那么会对这两个配比的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而有时候税务机关也会继续追查四层指标,四层指标有时并不是财务指标,而可能是统计指标。
案例一:某年某啤酒企业由于偷税金额比较大,进入了税务机关的黑名单,在补罚税款之后对该企业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监控。此后,该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都比较正常,税务机关认为其已经“改邪归正”。之后在某次审计署的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现金销售的情况,牵出其帐外销售的问题。税务局发现,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部分的农产品收购可以不入账。而在销售环节,由于其是在农村及娱乐市场销售,客户不需要开票,那么企业可以现金回拢,隐瞒收入。由于企业在供销环节有都一部分都在帐外,所以其毛利率、税负率都比较正常。
所以税务机关认为单纯地以财务指标分析问题并不全面,也开始关注深一层的统计指标。例如通过与水厂和电厂对接,分析这些信息来分析企业真实的经营规模;通过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数量的变化,分析企业经营规模及产能的变化;还有员工人数的变化等底层指标,都是税务机关会关注的。
此外,这些指标除了层级间纵向的联系外,相互之间也是横向联系的。
案例二:某些企业为了评高新技术企业,为了使研发费用达到收入的3%以上,人为地用台账的方式从明细账中抓取一些信息。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毛利率和净利率都不高,企业向税局解释时以“只做加工无法获得高利润率”为理由,前后信息自相矛盾。
哪些指标应该高?哪些指标应该低?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每个指标应该定性定量,高和低不是绝对的。
案例三:江苏的化工企业A在上海设有贸易公司B,B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只有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基本为零,营业外收入较大。对于B公司,从会计报表上分析,其盈利能力很强,纳税也多,却也存在税务风险。从税务局的角度,B公司为空壳公司,认为工厂压低价格出售给B公司再加价卖出去,将利润转移,然后与地方政府谈财政返还(俗称退税),而营业外收入就是财政返还的体现。
三、识别税收风险所依托的主要会计信息
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的征收管理,有两种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税收征管是基于企业的财务信息,所以财务信息是揭示税收风险和企业应纳税义务的最直接因素。那么识别税收风险主要依托哪些会计信息呢?
1.财务会计报告
1.1资产负债表;
1.2利润表;
1.3现金流量表;
1.4会计报表附表;
1.5会计报表附注。
2.科目余额表
3.审计报告
4.其他信息:工商、房产、土地、金融、证券、海关、外管等。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报表附表。这是税务机关对于企业进行税收情况分析的重要信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报送审计报告。同时,税务机关也会从其他部门,如工商、房产、海关、外管等,抓取相关信息,而所有的信息,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为核心。
企业相较于税务部门,还有科目余额表。科目余额表是对财务会计报表的构成、结构所做的分检,可以更方便地将企业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和特定时期经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呈现出来。
企业应横向、纵向组合起来分析这些涉税指标,才能知道是否存在异常。而学习纳税评估的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实际上是学习这些指标的组合方法。同时,企业也需要结合税法设立自己的管控指标。例如税法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连续12个月达到500万以上就要变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不想变为一般纳税人,可设立相应的管控指标。而对于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如毛利率下降多少即为异常,那么企业需要看主管税务机关有什么样的预警的值域,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去了解如毛利率比平均值低多少会有风险,行业税负率的平均值是多少等。
3. 关联企业平价销售的涉税风险
不是平价销售就无税务风险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啦。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如果您销售给非关联企业也是平价销售,则认为您平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是合理的。如果您加价销售给非关联企业,则认为您平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您的应纳税额。在这里税收考虑的是横向公平原则。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