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保都能报销哪些费用
医保能够报销的费用主要包括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费用。
一、医疗服务费用报销
医保可以报销的医疗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等。这些费用都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可以通过医保卡直接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二、药品费用报销
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也是医保可以报销的范围。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医生会根据病情开具药品处方,患者可在医保定点药店购买药品,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可以通过医保卡结算。需要注意的是,医保药品目录是动态调整的,患者需关注目录变化,确保所购药品在报销范围内。
三、特殊项目报销
除了基本的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费用外,医保还可以报销一些特殊项目的费用,如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等。这些特殊项目的报销标准和比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患者需根据当地医保政策了解具体报销情况。
四、报销流程
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各类医疗费用发票和药品处方,以便在结算时进行报销。一般情况下,患者可在就医结束后,携带医保卡和相关发票到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医保部门会根据政策规定,审核患者的报销申请,并将符合规定的费用打入患者医保卡或银行账户。
综上所述:
医保能够报销的费用主要包括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费用,以及部分特殊项目的费用。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应了解医保政策,妥善保管相关发票和处方,以便在结算时进行报销。医保部门会根据政策规定审核报销申请,为患者提供部分或全部的费用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规定: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 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医保报销项目
1、普通医疗保险
1、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
2、住院保险每天住院费、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
3、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4、综合医疗保险费用范围包括医疗和住院和手术等的一切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