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差旅费津贴,餐补话费不个税扣除填哪里
填到其他扣除项里。
差旅费津贴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交不交个税很简单分辨,有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发票,凭票报销的,当然不用缴纳个税;
另一种是以补贴的形式并入工资中发放,那就要按照工资薪金来申报个税了。
只能限额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要分的清该笔钱的真正的业务性质是什么,不能盲目的就扣除了。
(一)可直接税前扣除的
1.管理部门或后勤部门人员出差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
2.企业独立董事为行使其独立董事的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计入的是“管理费用——董事会经费”;
3.销售部门或营销部门为销售产品、市场推广等计入“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差旅费”;
对于这些费用支出,税法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在票据等方面符合规定就可以直接扣除。
(二)只能限额扣除
1.企业为达到宣传的目的,邀请消费者或客户到公司参观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业务宣传费”,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
2.因交际应酬等发生的差旅费,应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
3.报销的属于员工福利性质或福利部门人员出差费用的(回家探亲费等),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税法规定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