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有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对于上述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根据相关的规定及企业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
(一)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这类保险费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而不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
例如: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或应当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哪些属于“特殊工种职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如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二)其他商业保险
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的规定购买的保险,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解释,属于按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例如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很重要的一点,购买这些意外险,是公司经营的需要,而不是单纯员工个人受益。
二、常见问题分析
(一)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等各种意外保险、财产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购买的各种意外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为减轻企业的负担而购买的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企业购买该险种是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减轻在员工发生意外时企业的财务压力,实际是国家规定工伤险的一种补充,不属于员工的福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参考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商业保险能否计入福利费、工资税前扣除?
除了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以外,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使计入福利费、工资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可考虑向员工发放补贴,员工自己购买或者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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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险报销力的其他费用指的是什么
保险费率是什么意思?包括什么内容?
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就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比例,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
保险费率是什么?
1、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也就是应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也就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纯费率
纯费率,又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主要是根据损失概率进行确定的。
纯保费,也就是按照纯费率进行收取的保险费,主要是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保险人的赔偿和给付。
保险费率的构成内容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习惯上,将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的费率称为毛费率。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部分,它是根据损失概率确定的。按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纯保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附加费率是保险费率的次要部分,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
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
1、充分性
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公平性
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的多寡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相对称,风险性质相同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同的保险费率,风险性质不同的被保险人,则应承担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3、合理性
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4、稳定灵活
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同时,也要随着风险的变化、保险责任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5、促进防损
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对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而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