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费收取标准
执行费收取标准如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十四条: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拓展资料
有些人是可以申请减免执行费的,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2. 以物抵债执行费的收取
法律分析: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3. 以物抵债后执行费谁承担
法律分析: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4. 法院执行以物抵债过户费用谁承担
您好: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