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充值商家倒闭应该找哪个部门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虽然您与美容店订立合同(办理会员卡)时,载明了“不退不换”条款,但是该格式条款限制了您的主要权利,应属于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办理预付费式充值卡即与商家建立了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原告在被告开设的酒店办理了贵宾充值卡,双方即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后酒店关闭,被告作为经营者理应及时通知原告办理退还余费。被告未及时履行退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6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法官点评:保护钱包最好的方式是将钱放在自己的手里,如果抵挡不住商家的营销诱惑,也要寻找连锁、知名度高、靠谱的商家,办理充值卡时最好形成书面协议,出了问题后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消协:退卡不退钱做法不妥,办卡充值金额避免过多
“在双方办理会员卡的合同里面,没有特别明确约 定的情况下,预付卡里的余额应该属于消费者,商家采取退卡不退卡内余额的做法确实存在不妥之处。”市消协一工作人员说,从以往接到过的一些案例来看,消费 者在使用会员卡消费时,享受优惠也存在风险,比如办卡容易退钱难,出现问题解释权归店家所有,更甚者,当商家跑单后,消费者往往要自己承担损失。因此,办 卡需留心,不要充值过多金额。
退卡不退钱或涉嫌霸王条款,不合规定
律师认为:“退卡不退钱”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办理这种提前交款性质会员卡,从法律上讲卡内的金额属于预付款,一旦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出现问题,商家应该向消费者返还卡内全部余款。
根据商务部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而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律师提醒:
消费者办卡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这是对商家的限制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