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通事故赔偿有哪些费用
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㈡ 交通事故车主全责要承担哪些费用
一、交通事故车主全责要承担哪些费用
1、交通事故车主全责要承担的费用如下: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造成残疾的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造成死亡的可以要求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㈢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可以要求的主要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清单
法律分析: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凭据据实支付(病历、住院记录、转院、出院证明、药费单及用药清单、休假证明等票据齐全),后续另诉,必花并赔。
2、误工费:因伤残持续务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可以参照手速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者雇工的,按早同等级护理报酬计算。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护理级别、人数应有证明。)
5、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者用具费:餐具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7、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之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互助哦和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11、住宿费:按实际计算,但上限不应高于公务员出差到当地的标准。
12、必要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财产直接损失:全部财产直接损失。能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14、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5、残疾鉴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