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产前检查费用能报多少
产前检查费用能报比例如下:
1、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1)社区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2)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0%。
(3)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80%。
(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900元,报销比例为85%。
2、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社区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90%。
(2)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90%。
(3)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800元,报销比例为85%。
(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80%。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
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标准为每人1100元,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标准为每人1300元,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标准为每人1500元,在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助标准为每人1040元。
医保报销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即在国家医保制度下缴纳了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的人;
2、医疗费用必须是符合国家医保目录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药品、治疗项目、检查项目、手术项目等;
3、医疗费用必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消费,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只能在医保定点机构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4、医疗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医保报销申请,一般要求在就医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5、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必须充足,否则无法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医保类型的医保卡补办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办流程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② 产检费用哪些医保报销多少
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费用,100%报销。
具体生育保险报销项目,请参阅: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备注:按照现行规定,当月医疗保险扣款成功,下个月就可享受生育保险提供的100%报销(不论你交了多少生育保险费)。部分医院的检查或者所使用药物不在医保报销范围,那部分支出属于自费范畴。
一、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血常规、肝肾功能、胎儿监护;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胎儿监护;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③ 产检报销比例
孕期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
1、怀孕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产前门诊检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5次。
2、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产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8次。妊娠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按生育处理),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门诊引产补贴最高支付400元。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每年最高支付3000元。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