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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医院住院费用怎么报销

发布时间: 2025-02-10 13:45:10

① 关于现役军人外出就医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军人外出就医原则上应经部队批准许可,但如遇探亲、出差等来不及向部队请示的,凭就医的相关证明材料,部队全额报销。如果原先确系在部队内部医院没有治疗好,经部队批准而到地方医院治疗的,部队视情给予部分或全额报销。如果部队内部医院能够治疗而个人未经批准到地方医院治疗,则不予报销。

② 部队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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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医保业务管理中心。
未记载的医药费用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所有医药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年度内住院1次以上的医药费用须分次按比例结报,不得累加计算。
一、报销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二、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三、报销比例
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

③ 军人看病的钱能报销么

当然可以,军队的医疗系统十分的完备,军人在军队医院看病是不要钱的,但是一些自费的药还是要出钱的,军人到地方医院看病,没说免费,但是最终国家都给报销的!
请参考: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医疗费用管理,合理使用卫生资源,保障军人及其家属健康权益,根据《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以及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本规定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及经组织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
第三条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的医疗体系就医,在合理医疗范围内,军人享受免费医疗;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享受优惠医疗,本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照规定开支的军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各单位应当加强卫生事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医疗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示医疗收费标准,接受监督和检查。
凡收费项目,军队医疗机构必须给患者开具明细清单。
第二章军人一般医疗费用管理
第六条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诊治,符合合理诊疗范围和用药范围规定的,享受免费医疗。
合理诊疗范围包括一般诊疗项目、特殊医疗项目和大病医疗统筹病种;其中一般诊疗项目是指除按照规定由个人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见附件)以及特殊医疗项目和大病医疗统筹病种外,军队医疗机构实施的所有诊疗项目。
抢救治疗因战、因公负伤军人,不受前款规定范围的限制。
因抢救急危重症军人,超出合理用药范围,经医疗机构批准的,给予免费;未经批准的,费用自理。
军人医疗确需的检查、治疗,包括使用合资、贷款和其他自筹经费购买的医疗设备以及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疗法,除按附件规定由个人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一律不得收费。
第七条军人在军队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从本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卫生事业费中开支。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在基层门诊的医疗费用实行记帐管理;医疗费用超出人员医疗经费标准的部分,在合理医疗范围内的,在本单位卫生事业费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军人在军队医院(不含师、旅医院或者相当医疗机构,下同)、疗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由总后勤部在经费总额内按照门诊人次和住院天数核定,按照标准供应;不足部分由医院、疗养院用按照规定留用的医疗有偿服务收入弥补。对担负特殊保障任务的医院、疗养院,适当增加核拨经费的数额。
第九条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消耗,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记帐,并按照规定统计和上报。
第十条军人外出期间患急性伤病,凭军人身份证明就近到军队医疗机构诊治,享受免费医疗。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可以就近到地方医疗机构诊治;确需住院的,应当在一周内与本单位连续,病情稳定后,转体系医院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军队其他医疗机构诊治。在地方医疗机构诊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凭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回本单位审核报销。病情稳定可以转院而患者坚持不转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理。
第十一条军人外出工作、学习、进修,不能在本人体系医院就医的,凭军人身份证明就近到军队医院诊治,享受免费医疗。附近无军队医院的,可以就近到地方医疗机构诊治,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凭诊断证明、收费单据回本单位审核报销。
军人集体外出执行任务一个月以上,应当接转医疗关系。
第十二条军人按照规定进行的体检和在体系医院进行的婚前体检,享受免费。女军人在体系医院或者凭军人身份证明到配偶、父母、公婆所在地的军队医院分娩,本人和新生儿享受免费医疗。
第十三条患疑难病的军人需要跨医疗体系诊治的,按照下列转诊程序办理,享受免费医疗:
(一)在战区内的,经体系医院介绍;特殊情况,经军区联勤部卫生部介绍;
(二)跨战区的,经所在战区的总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所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介绍;
(三)在北京地区的,经所在大单位总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大单位卫生部门介绍;
(四)经总后勤部卫生部介绍。
未按照前款规定转诊,经患者所在单位批准的,其医疗费用由批准单位报销;未经批准的,由患者自理。
第十四条经军队医疗机构批准,军人到地方医疗机构诊治或者购药的,凭相关诊断证明、药品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收费票据,由批准的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报销;未经批准的,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经本人所在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不转供给关系到外地与配偶或者子女一起生活,需要在居住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在本战区内的,由本人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跨战区的,由本人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和居住地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跨大单位到北京地区总后勤部所属医院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经过批准,并将本人原单位卫生事业费人员基本标准转交就医单位的,享受免费医疗。
第十六条已移交政府安置、仍随配偶在军队干休所居住、由干休所代管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将本人在地方的全年医疗经费转交给代管单位的,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免费医疗。
第十七条军队重点保健对象和享受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的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军人家属一般医疗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户口在军人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以下简称“双无”)配偶;
(二)夫妻双方均为军人(以下简称“双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随军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三)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且没有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四)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在总部确定的边远艰苦地区与军人共同生活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五)不符合随军条件,随军人共同生活,且户口在部队驻地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六)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转业到异地工作,现已办理离休手续、返回到军队一方长期居住的军人配偶,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本人要求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军队一方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并将本人在地方的全年医疗经费转交军队基层医疗机构的;
(七)经组织批准随军,已满18周岁,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仍在中学(含中专)就读,经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子女;
(八)双军人在异地寄养、并要求在寄养地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就医机构审核确认,符合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子女;
(九)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
第十九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由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军务、干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卫生部门负责为其办理优惠医疗证件。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本人不愿意办理优惠医疗或者居住地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第二十一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调到军队其他单位,其随军家属未随迁,符合优惠医疗条件的,可以继续在原单位享受优惠医疗。
第二十二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就医,除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交费外,执行军人一般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下列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免费医疗:
(一)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在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
(二)已故离休干部的“双无”配偶和随军并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随军居住在西藏自治区和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的“双无”家属;
(四)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后经组织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的“双无”配偶。
第二十四条临时来队的“双无”军人家属,在规定的探亲期间患急症,凭团级以上单位军务、干部和卫生部门证明,在军人的体系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第四章大病医疗统筹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大病,是指在规定病种范围内的单一病种。大病病种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类风湿病、糖尿病(有合并症)、高血压病(Ш期)、慢性精神病、脑血管意外、严重外伤后遗症。肾脏移植术后用药列入大病病种范围。
第二十七条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填报《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申请表》(见表一),并附相关证明、票据、费用清单等材料,逐级审核上报至大单位财务部门、卫生部门。经大单位财务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核拨到患者所在单位。大单位卫生部门填写《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申请汇总表》(见表二),连同有关材料逐年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备案。
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军人家属患大病,申请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的,由军人原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大单位制定,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五章特殊医疗项目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医疗项目包括:心脏起搏器植入、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搭桥、人工晶体置换、人工关节置换、血液(腹膜)透析、骨髓移植、肾脏移植、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心血管导管射频消融治疗。
第三十条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需要实施特殊医疗项目,接诊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实施条件的,填报《实施特殊医疗项目申情表》(见表三),报大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后实施;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照规定的转诊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军队医疗机构按照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实施的特殊医疗项目,由总后勤部的特殊医疗项目的经费总额内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应当按年度填写《实施特殊医疗项目汇总表》(见表四),连同《实施特殊医疗项目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总后勤部财务部、卫生部审核。
第六章镶配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军人因战致伤牙齿,在军队医疗机构镶牙,享受免费;到地方医疗机构镶牙的费用,凭诊断证明和收费单据由本单位审核报销。
军人因公、因病致伤牙齿,在军队医疗机构或者经批准到地方医疗机构镶牙的费用,凭诊断证明和收费单据由本单位审核报销。因病致伤牙齿镶牙的费用,每颗牙报销金额不超过20元,全口牙不超过300元。
第三十四条军人因战致眼睛伤残或者影响视力,在军队医疗机构配镜,享受免费;到地方配镜的费用,凭诊断证明、验光处方和收费单据由本单位审核报销。
军人因公、因病致眼睛伤残或者影响视力配镜的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诊断证明、验光处方和收费单据由本单位审核报销,其中因病配镜的报销金额不超过150元;
(一)300度以上近视
(二)150度以上远视
(三)75度以上散光
(四)200度以上近视合并100度以上远视
(五)200度以上近视合并50度以上散光
(六)100度以上远视合并50度以上散光
(七)150度以上近视合并100度以上远视和25度以上散光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再次配镜,费用保销须间隔三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军人因战致伤在军队医疗机构装配助听器,享受免费;到地方装配的,其费用凭收费单据由本单位审核报销。
军人因公、因病致两耳听力在电测听50分贝以下或者一耳听力在50分贝以下、另一耳听力在60分贝以下,凭军队体系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卫生部门批准,装配助听器的费用,凭收费单据由批准单位审核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200元。
第三十六条军人因战致残,在军队医疗机构装配义肢、病理鞋、走路架、义眼等医疗矫形器,享受免费;到地方装配的,其费用凭收费单据由所在单位审核报销。
军人因公、因病致残,需要装配义肢、病理鞋、走路架、义眼等医疗矫形器的,凭体系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后,可以购买和装配,其费用凭收费单据由批准单位审核报销。
第三十七条因个人不慎致眼镜、义齿、助听器、医疗矫形器损坏的,重新镶配或者修理的费用自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在医疗费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推诿或者拒绝收治军队伤病员的;
(二)违反规定向免费医疗对象收取费用,或者对应当享受优惠医疗的对象不予优惠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多收费、滥收费,或者拒绝给患者开具收费项目明细清单的;
(四)向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滥开收费药品的;
(五)按照规定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拒绝支付的;
(六)截留、挪用卫生事业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军人家属无工作,是指军人家属未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曾经就业现已失业的。
军人家属无收入,是指军人家属除领取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基本生活补贴或者遗属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障)金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
第四十一条大病病种范围、特殊医疗项目范围和个人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调整,由总后勤部卫生部会同总后勤部财务部提出意见,报总后勤部确定。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规定执行。

④ 参战退伍军人住院怎么报销

法律分析:住院(含门诊特殊病)补助标准:(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80%;

(二)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10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5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000元(含)以下部分补助25%,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补助40%,1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5%。

可享受的医疗机构优惠:免收普通门(急)诊挂号费;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诊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均减收10%;一级医院住院不需缴纳住院押金,二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500元,三级医院住院缴纳押金1000元。医疗报销、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同步结算。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⑤ 军属在地方医院看病怎么报销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门急诊费用
在参保地和参保地以外开通异地实时结算地区门急诊就医,经医保结算后,扣除起付线以下和完全自费的部分,予以免收;在参保地以外未开通异地实时结算地区门急诊就医,按照就医地医保政策,扣除完全自费的部分,予以免收。
住院费用
经医保结算后,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予以免收。
门急诊费用,区分医保实时结算和异地医保不能实时结算两种情形:能够实时结算的如北京、上海等地区,除起付线和完全自费部分(即:医保明确的完全自费药品、检查、医用耗材等)外,其余费用(包括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由军队医疗机构据实核销;不能实时结算的(我国大部分地区,门诊实行定额包干制度),按照就医地医保政策,除完全自费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军队医疗机构据实核销。
住院费用,经医保结算后,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予以免收。
本规定所称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医保政策明确的除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个人先行负担和完全自费之外的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因特殊原因医保不能异地实时结算的,住院费用需先回参保地报销后,再凭住院费发票复印件以及参保地医保报销结算凭证,由收治医院对应由军队免收的费用部分予以退费。
.军人新生子女如何就医?
军人新生子女尚未办理军人保障卡的,可以凭军人的军人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新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

法律依据: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第二十五条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第二十九条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