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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用是交给哪里的

发布时间: 2022-01-25 01:57:25

‘壹’ 自己买社保怎么交钱,到哪里交,按什么标准交

个人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个人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办理地点:去户口所在区的社保局办理,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最好去之前打电话到当地的社保局先了解一下。

个人缴纳社保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一、养老保险

1、般每月交多少钱,在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会给你算好,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将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养老保险最少要累计交满15年。必须等到你退休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是多缴多得。

二、医疗保险

1.如果是城镇居民的话,购买城居医疗保险,到户口管辖的社区居委会或者社保所缴费登记,即可购买。

2.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一般村委会会通知你什么时候交,会统一办理。

3.如何你是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


(1)保险费用是交给哪里的扩展阅读

个人社保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文件的话说,应该是“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社保是对未来生活的一种基本保障。

注意事项

个人参加社保能够得到社会最基本的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个人参加社保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以下就该部分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1、只能参加养老、生育、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失业险。

2、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的,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缴费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再次缴费时,6个月以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并且,只报销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的,门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贰’ 保险公司的保费是按年交付吗

康宁是中国人寿的一款很好的重疾险,也是中国人寿的拳头产品,具有观察期短,保费低,保障高保障全面等特色,具体条款如下: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但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
三、脑中风后遗症;(注3)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注4)
五、癌症;(注5)
六、瘫痪;(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7)
八、严重烧伤;(注8)
九、暴发性肝炎;(注9)
十、主动脉手术。(注10)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释: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状态。
②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③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④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肝脏急剧缩小;
②肝细胞严重损坏;
③肝功能急剧退化;
④肝性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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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保险金是什么意思,是保险公司赔付的钱吗还是需要交的保费

保险金,是指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的款项(一定金额的现金)。也就是保险公司赔付的钱。
需要交的保费则是保险费,是指购买保险时,交给保险公司的钱。
一、 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1、商业保险金一种是到期领取。需要保单上指明的生存收益人本人持保险单、本人身份证、最近一期的交费凭证,直接到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手续。若委托他人代领,则需要再提供由生存收益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有些公司会建议你带上以生存收益人名字开户的银行存折,把返还金转到帐户上,以后该领取保险金时将不用再办任何手续,会象发工资一样自动把保险金转到你的银行帐户上。
2、另一种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理赔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保险单,事故者的身份证,事故经过的证明,住院病历,住院收据和由医生开具的医疗诊断书。死亡的需要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和死亡证明。填写理赔申请。符合理赔条件的,就可以拿到保险金了。
二、保险费与保险金的区别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追索社会保险费”等等。其实这些提法都是不准确的,它混淆了“保险费”与“保险金”的区别。实践中,不仅很多读者不能准确区分,而且不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经常混淆,甚至在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中也出现过错误地使用这两个概念的现象。
“保险费”和“保险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购买保险而向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费用;而保险金则是指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出现法定的事由时,由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相关人员给付的金钱和其他待遇。通俗讲,保险费是买保险所交的钱,而保险金是买保险后得到的回报。

‘肆’ 单位给员工上的五险费把钱交给谁了,自己找的保险公司还是谁

五险一金的费用都以代扣代缴的方式划拨给了社保中心。
这个是政府发起、领导运行的,和商业保险没有关系的。

‘伍’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候是直接将钱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吗

小张参加工作五年了,单位为其缴纳的有五险一金。小张的表妹刚刚毕业,对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不清楚,特来请教工作几年的表哥小张。表妹问小张:你们单位的社会保险怎么交呢?交的时候把钱直接给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好了吗?小张在单位一切都是公司代办,哪里知道这些问题,顿时也蒙了:对呀,交了五年保险了,这钱给了谁了?直接给了经办机构吗?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是直接把钱给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由用人单位拿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然,也可以是由用人单位拿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依照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来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实施收缴分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征收,但是缴款需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缴款。

‘陆’ 车险费用交给代理人还是保险公司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险代理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一、义务
(一)依照保险代理契约应当履行的义务
保险代理契约中规定了代理人的基本义务范围,代理人应当勤勉注意地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事项。其中包括三层禽义:勤勉注意、亲自执行、完成委托事项。“勤勉注意”要求代理人在契约履行中依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勤勉谨慎、合情合理、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议应符合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进行索赔,避免不必要的延迟给委托人带来损害@。“亲自执行”是勤勉注意的暗含之意,委托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为委托,未经委托人许可,代理人须“自己”处理相关事宜,不得再委托于他人。“完成委托事项”是指代理人要严格服从委托人的指示,“必须完全按照指令具体规定,执行其所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客户的意图,”0这是保险代理关系的基础。如果委托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应当设法弄清委托人的真实意图,在任何隋况下都必须理性谨慎地对其指示进行合理善意解释。如何细化代理人基本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1)订约说明的义务。基于投保单的事先拟定性与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保险代理人应当对保险条款做出明确说明,尤其是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投保人的主要权利限制条款,应当提请投保人的足够注意。(2)如实传达知悉事项的义务。在缔约过程中,投保方应当把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供其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代理人对于知悉的投保方的告知事项,要如实传达给保险人,如果代理人知悉而未告知保险人,视为保险人已知悉且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危险及时通知的义务。代理人有义务把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险增加和保险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形通知给保险人,便于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4)及时转交单据的义务。代理人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据,尤其是投保单。因为投保单的交付时间决定着契约成立的时间及其效力的认定,从而决定着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5)代理收缴保险费的义务。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并有义务将收取的所有款项全部移交给保险人,实现保险人在保险契约中的主要权利。
(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与生俱来的道德风险与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引发诸多保险纠纷的根源,解决这一问题,仅仅在代理契约中规定代理人的义务是不够的,在此,我们要求助于诚实信用原则。依照诚信原则,保险代理人在任何时候必须忠实地为委托人处理保险事宜,给予其客观的、独立的、以委托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最佳建议@。保险代理人必须诚信善意地为委托人服务,避免承担与保险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义务,避免采取与保险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因为“一个处于被信任地位的人无权谋取私利,不得让自己处于自身利益和义务相冲突的境地”⑩。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1)代理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应当将足以影响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的有关情况予以告知,比如保险人的信誉度、业务情况,所提供险种的利弊及存在的风险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信息,真诚考虑投保人的利益,帮助其做出客观、理性的选择。(2)代理人的保密义务。保险契约订立中,投保人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不愿外人得知的自己的财产、人身健康状况告诉代理人,代理人有义务为其保密,这是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样,职业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展业中不可避免知晓的保险人的商业秘密,避免给保险人造成损失。(3)代理人知晓的重要事项的通知义务。保险契约履行过程中,保险人的经营状况可能会由于某种原因而发生变动,如果此变动将影响投保人保险契约目的的实现,代理人对此负有通知义务,因为代理人比投保人更加便利地、全方位地了解保险人的情况。
(三)依照默示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保险代理实务中,为圆满实现保险契约目的,除代理契约明示的义务外,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定的默示条款和保险业的操作惯例自觉履行一定义务,此义务为双方所默认而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分⑩。代理人的默示义务包括两类:一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缔约。代替保险人与投保人缔结保险契约是代理人的法定义务,其中,代理人应默示担保自己享有真实、合法的保险代理权,即在授权范围内行缔约之责。代理人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或超越代理权限均是代理人违反默示义务的表现。如果构成表见代理,代理结果由保险人承担;如果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大陆法系的做法是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提出违反默示担保之诉,由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承担个人责任。另一类默示义务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代理人帮助投保人进行保险契约项下的索赔。保险契约中如果未约定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索赔事宜,对于是否将此义务认定为保险契约的默示条款,目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惯例、市场做法以及承保人理论上不能直接与被保险人接洽的事实中推断出来,该义务是合同的默示条款。笔者认为,依照保险代理的特征,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代理人往往掌握大量原始资料,依照惯例经常保存对索赔起证明作用的文书,故其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帮助投保人解决索赔纠纷。
(四)禁止性义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除上述需要积极履行的义务之外,保险代理人还负有以下禁止性义务:(1)不得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2)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3)不得隐瞒与保险公司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4)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6)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7)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8)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等等。

‘柒’ 我的保费在哪里交

你好车辆保险需要在财产保险公司缴纳,人身保险需要在寿险保险公司缴纳。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捌’ 社会保险费交到哪里了

只有自己缴纳的部分进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自己缴纳的那部分,如果有以下条件可以从你的个人账户中取出来,但是单位缴纳的那部分不可以:
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
2、参保人因故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3、参保人出国定居(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单位那部分进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并不是给国家了,如果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时出现赤字,国家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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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汽车保险费去哪里交

1.电话缴纳:电话车险这种销售模式,一直以来都因为其价格优惠,购买方便的优势被广大车主所认可,其实除此之外...
2.网上缴纳:网上车险与电话车险相比,有很多的共同之处,它们都是方便快捷的投保方式,而且网上车险与传统车险相比...
3.营业厅缴纳:消费者可以自己去保险公司营业厅购买,这样十分方便,并且工作人员可以针对您的事情情况作出合理的保险方案。
4.4s店缴纳: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可以直接在4s店就办理好汽车保险,十分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