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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问成本单价怎么回答 2025-03-04 20:48:10

房子已交房要交哪些费用

发布时间: 2025-02-16 17:10:52

㈠ 交房需要交哪些费用

法律分析:交房需要交的费用有:按房款2%至3%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按业主的产权面积交纳物业费;部分城市冬季交房需要交纳供暖费;面积正负百分之三,金额多退少补的房屋面积差价等。

1、契税。房屋是带有商品属性的,所以购房也需要缴纳税款,契税的计算跟房屋的价格有直接的关系,并且是按照国家指定的具体标准收取的。这笔费用必不可少,如果购房者没有交契税就无法办理房产证,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先缴税,然后凭拆迁协议再到当地的税收部门办理退税。

2、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跟契税一样都是属于买房必不可少的一笔费用,一般缴纳这两项费用都不会存在什么争议。通常情况下,购房者是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全体业主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会存入专项账户中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物业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经常产生矛盾,所以针对物管费的缴纳还是有很多争议的。物业费的计算是从业主接房的时候开始的,所以业主收房后就要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了,物业费一般是半年或者是一年为单位交纳。房子越大费用就越多,业主最好提前准备好,另外,还要注意之前签订的物业合同,具体的物业管理费用要以合同约定为准。

4、其他费用。除了上述三笔占比比较大的费用外,根据不同的情况接房的时候业主可能还会交纳其他的一些费用。如开发商会要求业主交纳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等等。但这些费用不是必须要交的,业主可以自愿选择。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㈡ 房子交房需要交什么费用

法律分析
交房的时候,业主源只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一旦收房,就开始计算管理费用,所以交房时,一般按月或者按季度提前缴纳一部分管理费用。但是,收楼前后还有2项的费用。收房之前,往往在网签的时候就要交公共维修基金。而办房产证的时候,需要缴交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㈢ 房子交房时需要交哪些费用

法律分析:新房后交房时需要交,契税、住房维修基金、房屋产权登记费、证照印花税、工本费。

1、契税: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各城市具体收费标准略有不同。

2、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房屋产权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4、证照印花税:5元/本。

5、工本费:10元/本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