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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下月折扣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5-03-17 00:44:26

‘壹’ 销售折扣和销售回扣的账务处理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详细规定了商业折扣的纳税处理方式。如果销售折扣在发票上与销售额一同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如果折扣额被单独开具发票,则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例如,某商品标价100元,对大客户A企业给予10%的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若发票直接开具90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帐款等 90×(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 ×17%

若开具100元总金额,另开具10元折扣发票,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帐款等 90×(1+17%)
经营费用 10×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 ×17%

国税函发[1997]472号文件进一步指出,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果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如果折扣额被单独开具,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同样与发票的开具方式紧密相关。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快速付款而提供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通常用分数表示,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法:总价法和净价法。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在增值税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一致,但折扣差额能否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金折扣被视为融资成本,可以税前列支。

回扣通常不在购销合同中明示,具有隐蔽性,易导致采购人员的个人利益受损。因此,需加强采购监督与管理,对外单位给予的回扣应及时入账。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但依据国税函发[1997]472号文件精神,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回扣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但不得作为税前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