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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的性质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1-31 19:49:29

Ⅰ 仲裁费用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一般包括了案件受理费及案件处理费,不同的费用包含的内容及标准根据所处的地区也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人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Ⅱ 仲裁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超范围仲裁的主要情形如下:(1)仲裁非经济纠纷,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或者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等。(2)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单方申请仲裁(3)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Ⅲ 仲裁费用的种类有哪些

您好,一般的仲裁费用包括机构费用和人事费用。
机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仲裁费
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对于确认之诉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一个替代的计算方式。在中国地方仲裁机构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内争议仲裁中,申请仲裁费用分为两部分: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在中国国际经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际或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应缴纳的申请仲裁费除了按费用表计算的费用预缴外,每一案件还要缴纳 1 万元人民币的立案费。 这里说的申请仲裁费用对于案件的反请求人同样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机构收取的上述费用中实际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费用和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由于中国仲裁机构对仲裁费采取集中收取的办法,仲裁机构不再另行收取仲裁员报酬。仲裁员报酬将由仲裁机构从收取的申请仲裁费中分割出来。
2 、仲裁员实际费用
第 1 项费用中包括了仲裁员的报酬,但仲裁员的实际费用却不包括在内。所谓的实际费用是指仲裁员为办理仲裁案件而要花费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该费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 1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不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即外地或外籍仲裁员,该仲裁员到仲裁机构开庭、合议等将发生实际费用。( 2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但仲裁案件要到其它地方进行开庭或调查。只有在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时,仲裁机构才会向当事人收取该项费用。否则就没有该项仲裁费支出。
3 、辅助费用
因为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一些辅助办案费用,该部分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包括:翻译费、记录费用、通讯费用、开庭室费用等。
4 、调查取证费
仲裁案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如当事人请求或者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也会由仲裁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果仲裁庭进行上述工作,则必然会发生调查取证费,这部分费用应由当事人支付。
人事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费
在仲裁中,当事人委托一位或几位律师来帮助他主张权利是必要的,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几乎每个仲裁案件中都有律师的参与。委托了律师,当事人自然要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所以,广义上讲的仲裁费用,律师费是仲裁机构费用以外的重要的和主要的部分。仲裁庭经常会在裁决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认定。
2 、办案差旅费用
仲裁程序开始后,除非进行书面审理,否则当事人必然会有差旅费的支出。作为当事人办理案件的合理开支,在胜诉的情况下,该费用请求通常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由败诉方补偿给胜诉方。当然,该费用能够得到支持由败诉方补偿给胜诉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提出请求,并提供具体金额和证据 ;二是该花费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3、当事人的其它费用
当事人可能在仲裁中支出的其它费用包括:证人费用、专家咨询费用、调查费、单方进行的鉴定费用等。对于这些费用,只要当事人能证明其发生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并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由败诉方承担。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Ⅳ 仲裁的性质

法律分析:仲裁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Ⅳ 劳动仲裁费用包括哪些种类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以前仲裁费收入:核算当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向当事人收取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Ⅵ 仲裁费用的费用种类

1 、申请仲裁费
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率得出当事人应缴的申请仲裁费。一般,争议金额越大,收费比例越小。对于确认之诉或者没有具体金额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有一个替代的计算方式。在中国地方仲裁机构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内争议仲裁中,申请仲裁费用分为两部分: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在中国国际经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际或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应缴纳的申请仲裁费除了按费用表计算的费用预缴外,每一案件还要缴纳 1 万元人民币的立案费。 这里说的申请仲裁费用对于案件的反请求人同样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仲裁机构收取的上述费用中实际包含了两部分内容: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费用和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由于中国仲裁机构对仲裁费采取集中收取的办法,仲裁机构不再另行收取仲裁员报酬。仲裁员报酬将由仲裁机构从收取的申请仲裁费中分割出来。
2 、仲裁员实际费用
第 1 项费用中包括了仲裁员的报酬,但仲裁员的实际费用却不包括在内。所谓的实际费用是指仲裁员为办理仲裁案件而要花费的交通费、差旅费等。该费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会发生:( 1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不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即外地或外籍仲裁员,该仲裁员到仲裁机构开庭、合议等将发生实际费用。( 2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但仲裁案件要到其它地方进行开庭或调查。只有在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时,仲裁机构才会向当事人收取该项费用。否则就没有该项仲裁费支出。
3 、辅助费用
因为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一些辅助办案费用,该部分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包括:翻译费、记录费用、通讯费用、开庭室费用等。
翻译费是经常会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选定了外籍仲裁员或者聘请了外国代理人,那翻译工作就必不可少了。在实践中甚至发生了两个翻译在三种语言交叉翻译的情形。
在临时仲裁中,记录费、通讯费、租开庭室费等辅助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机构仲裁中,这些费用支出通常由机构承担。但如果案件对于辅助事项有特殊要求,金额较大时,仲裁机构也会要求当事人承担这些额外的辅助费用。
4 、调查取证费
仲裁案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如当事人请求或者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也会由仲裁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38 条规定: “ 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 该规则第 39 条还规定: “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 如果仲裁庭进行上述工作,则必然会发生调查取证费,这部分费用应由当事人支付。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有:
( 1 )检验费。在案件涉及货物品质问题,当事人争执分歧重大,仲裁庭可能会委托一家独立的品质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从而发生检验费。
( 2 )鉴定费。仲裁中常见的鉴定有:笔迹鉴定、价值鉴定(也可以称为价值评估)等。
( 3 )审计费。仲裁案件在涉及到公司经营、财务账目问题时,通常当事人双方谁也说不清或者一方当事人进行的查帐另一方坚决不予认可,这时仲裁庭委托一家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查帐或审计则很有必要。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合资纠纷案件中,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查帐是常有的事。
( 4 )专家费用。仲裁员都是专家,但也并不是每一个领域都很精通。当案件涉及到某些领域的专业问题时,仲裁庭聘请专家就该问题发表专门意见就会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帮助。被聘请的专家可以出具书面的咨询意见,也可以出庭向仲裁庭和当事人陈述其专家意见。
当然,仲裁程序中还可能有更多的类似费用发生,笔者这里不能全部罗列。这些费用有一个共同特点是必须由仲裁庭决定进行,而不是某一方单独进行的。对于该费用,仲裁庭会要求案件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共同预付,如果某一方拒绝支付时,由其他方代替垫付。仲裁庭会在将来的裁决中对此费用由谁承担作出认定。 1 、律师费
在仲裁中,当事人委托一位或几位律师来帮助他主张权利是必要的,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几乎每个仲裁案件中都有律师的参与。委托了律师,当事人自然要向律师支付律师费。所以,广义上讲的仲裁费用,律师费是仲裁机构费用以外的重要的和主要的部分。仲裁庭经常会在裁决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认定。
对于律师要求当事人支付多少费用,当事人如何向律师支付费用,这是律师规范调整的范畴,本文不加评述。但是在仲裁中,作为广义仲裁费用一部分的律师费,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 1 )律师费用应当是因该仲裁案件而发生的。只有律师代理该仲裁案件而产生的律师费才是仲裁庭裁决的范畴。所以,在当事人在仲裁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律师费时,必须向仲裁庭表明该费用仅为仲裁案件而发生。
( 2 )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供其与律师订立的委托合同,其向律师支付律师费用的票据以及律师开具的收据。当事人还未向律师支付的费用,由于尚未发生,仲裁庭往往倾向于不支持。
( 3 )仲裁庭会对律师费的金额进行调整,即在某方当事人完全胜诉的情况下,仲裁庭也不一定会完全按照该当事人提出的律师费金额给予其补偿。仲裁庭通常考虑:该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该金额在胜诉金额中所占的比例,有无超过一定的限制等 。如果一个简单的欠款纠纷,律师仅出了庭,提交了两页代理意见,就要求争议金额百分之几律师费,显然仲裁庭将予以调整。仲裁庭的这一权力属于自由裁量权,其依据应当是:当事人即使没有任何违约也负有减少损失的义务,而不能滥用其守约方的有利地位。我国法律对仲裁庭的此项权力没有明文规定,但国外有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英国 1996 年仲裁法第 65 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直接对仲裁或者仲裁程序任何一部分发生的补偿费用限定在一定金额内。
( 4 )关于 “ 风险代理 ” 律师费
风险代理,可以称为 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s(CFAs) ,是指律师与其客户达成协议,约定只有在其代理的案件中该客户胜诉或者满足一定条件时,该律师可以在基本费之外获得额外胜诉律师费。有时也可能没有任何基本费。
风险代理这种法律服务模式在国外有着较完善的发展。如英国对此有专门法律进行规范。在英国风险代理的范围已从最初的仅限于人身伤害、侵犯人权案件等发展到包括所有民事纠纷。在我国,大约在 90 年代中期开始出现风险代理,但至今这种服务模式并无很大发展,虽然实践中不乏风险代理案例,但理论与立法均未有涉及。具体到仲裁案件中,如果仲裁庭面对着采用风险代理的胜诉方时,是否会支持胜诉方,让败诉方承担该笔风险代理律师费?
笔者调查的结果显示,中国的仲裁庭往往对采用这种收费方式比较反感,倾向于不支持。其理由自然很简单:费用金额不确定且尚未实际发生。仲裁庭持这种观点是否合理?笔者以为不尽然。既然风险代理未被法律禁止,当事人自然有权约定适用该模式收费。仲裁庭应当基于诚信相信当事人必然要遵守该协议向律师支付费用,该费用则必然为胜诉方将发生的损失。基于“ 原罪 ” 的推断认定该协议是用于欺骗仲裁庭的,则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对胜诉方即守约方的保护。从国外的实践看,国外的仲裁员对风险代理持支持态度,但仲裁庭有权对这种收费及其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因此,笔者认为,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的权利,在对该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后,支持胜诉方的这类请求。
2 、办案差旅费用
仲裁程序开始后,除非进行书面审理,否则当事人必然会有差旅费的支出。作为当事人办理案件的合理开支,在胜诉的情况下,该费用请求通常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由败诉方补偿给胜诉方。当然,该费用能够得到支持由败诉方补偿给胜诉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提出请求,并提供具体金额和证据 ;二是该花费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3、当事人的其它费用
当事人可能在仲裁中支出的其它费用包括:证人费用、专家咨询费用、调查费、单方进行的鉴定费用等。对于这些费用,只要当事人能证明其发生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并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由败诉方承担。

Ⅶ 仲裁费用类型

1、申请仲裁费
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规定有申请仲裁费,这是每一个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缴纳的费用。它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争议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比率得出当事人应缴的申请仲裁费。
2、仲裁员实际费用
第1项费用中包括了仲裁员的报酬,但仲裁员的实际费用却不包括在内。所谓的实际费用是指仲裁员为办理仲裁案件而要花费的交通费、差旅费等。
3、辅助费用
因为案件审理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一些辅助办案费用,该部分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这些费用包括:翻译费、记录费用、通讯费用、开庭室费用等。
4、调查取证费
仲裁案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如当事人请求或者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也会由仲裁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Ⅷ 仲裁费用是什么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是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向仲裁机构交纳的费用。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前者是仲裁机关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由申诉人预交;后者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旅差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案件处理终结,受理费和处理费均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在仲裁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协商分担。仲裁费用包括国内经济合同仲裁费用和涉外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Ⅸ 1.劳动仲裁要收费吗 2.其收费的性质是什么

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四、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六、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受理或应诉手续时各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按照当事人各自实际应当支付的仲裁费数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