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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卫生清扫费用从哪里来

发布时间: 2022-02-01 00:55:02

A. 卫生费收取标准2020

为了保障城镇或农村居民点环境卫管理及实施清理垃圾工作,本着谁受益(谁接受服务)谁付费的原则,国家是允许向居民收取适当卫生费的。

第八条住宅小区的居民和单位缴纳公共卫生费,按本市住宅小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卫生费标准,按规定的程序请批准后执行。

(1)小城镇卫生清扫费用从哪里来扩展阅读:

《青岛市城市居民和单位缴纳公共卫生费办法》

第四条城市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应设专人负责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并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单位将其卫生责任区委托保洁队代为清扫保洁的,经双方签订协议后,按每月每平方米六分的标准缴纳公共卫生费。

第五条以领取政府生活补助费、抚恤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居民,免缴公共卫生费。

第六条居民的公共卫生费由居民住所地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委托保洁队代为清扫保洁单位的公共卫生费由保洁队所归属的街道办事处收取。

B. 门面卫生费可以不交吗

不可以,门面卫生费是用于环卫工人清洁城镇以及垃圾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维护费用,属于必须缴纳费用。

以华容县三封寺镇为例,镇辖区内所有部门、企业单位、学校、经营业主和集镇居民都要收取适当的卫生费,其收费标准为:

1、事业单位按门面和人数核定收费标准,按2—4个门面,每个门面每年收费400元,每人每年收费30元。

2、中、小学校按门面收费,按2—3个门面,每个门面每年收费400元(校内垃圾自行处理)。

3、企业单位按门面收费,按2—4个门面,每个门面每年收费400元,每人每年收费30元,生产垃圾酌情收费。

4、县级延伸企事业单位按门面和工作人员收费,按2—4个门面,每个门面每年收费400元,每人每年收费30元。

5、三个集镇的经营业主每年的收费标准是:大型南杂货超市每个门面收600元、建材超市收600元、农资门市部500元,电器超市400元,各种小超市300元,零售店200元,早餐店和一般餐馆300元,中型餐馆800元(能接受办酒的),有停车场的大型餐馆1000元,加工店300元,理发店等其他经营店200元。松木桥农贸市场固定经营户每年收费200元,零担每人每年收100元。

6、S306省道沿线建筑工地按市、县物价局文件标准收费。运输黄土、砂石的车辆经过集镇收取卫生费,标准按县物价局文件执行。

7、加油站收费标准,墨峰、松木桥、三封加油站每年各收1500元。

8、闲住居民户按户头收费,S306临街面居民每户每年收80元,老街居民每户每年收50元,小区居民每年每户收50元。特困户、五保户免收卫生费。

9、停靠在集镇的营运性车辆每台每年收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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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门面卫生费收费标准:

商业门面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餐饮业50平方米以下按每月35元收取,以上按每月100元收取,早点、夜市按每月25元收取。 收取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收费依据:当价费[2001]7号文件、当价费[2006]11号文件 另:对下岗职工按国家优惠政策执行(凭优惠证)。

C. 卫生费是怎么征收的有什么法定标准

卫生费好象没有国家标准,各个地方的收法都不一样!卫生局的人都很黑!最好拖拖,等他们自己给你降下来!!

D. 卫生管理费收取的合法吗

不同地方政策不同,以海南省为例,它属于合法行为。

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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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是代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取的,该费用是服务性收费,是合法的。

物业收取垃圾处理费需要环卫处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下达委托书。如果市民发现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环卫处的委托书就擅自收费,可以拒绝交纳此费用。还有凡是按规定交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居民和单位,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等不得再向其收取与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 卫生费是怎么征收的有什么法定标准拜托了各位 谢谢

以济源市为例: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城市居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

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第七条经营性的单位的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m2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m2·月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m2·月标准征收。

(二)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m2的,按工作人员人数15元/人·月标准征收。

(三)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四)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0.05元/m2·日标准征收;

(五)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3元/月·m2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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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政策扶持,促进资源化利用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化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努力解决再生产品出路问题。

1.加大政策扶持。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政府划拨。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2.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于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优先纳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范围;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优先纳入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将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纳入节能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促进我市建筑垃圾装备制造业发展。

3.推进再生产品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促进再生产品规模化使用。在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中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强力推进再生产品的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强力推进再生产品的应用。

F.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每月每户4.00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00元。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建筑性生产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人数每人每月2.00元。

4、宾馆、旅馆、招待所、医院病床(含部队对外营业的医院)每月每床2.00元。

5、各类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

餐饮业(含宾馆餐饮)50㎡(含50㎡)以下1.00元/月.㎡;50㎡--100㎡(含100㎡)0.90元/月. ㎡;100㎡--200㎡(含200㎡)0.80元/月. ㎡;200㎡--500㎡(含500㎡)0.70元/月. ㎡;500㎡--1000㎡(含1000㎡)0.60元/月. ㎡;1000㎡以上0.50元/月. ㎡。

休闲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50㎡(含50㎡)以下0.80元/月. ㎡;50㎡--100㎡(含100㎡)0.70元/.㎡;100㎡--200㎡(含200㎡)0.60元/月. ㎡;200㎡-500㎡(含500㎡)0.50元/月. ㎡;500㎡--1000㎡(含1000㎡)0.40元/月. ㎡;1000㎡以上0.30元/月. ㎡。

其他商业经营场所50㎡以下(含50㎡)0.60元/.㎡;50㎡--100㎡(含100㎡)0.50元/月. ㎡;100㎡--200㎡(含200㎡)0.40元/月. ㎡;200㎡--500㎡(500㎡)0.30元/月. ㎡;500㎡以上0.20元/月. ㎡。

6、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每个摊位每天1.00元。

7、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00元。

法律依据:《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G. 上门收卫生费合法吗

各地政策不同,以海南省为例,属于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代为收取。

H. 租房子卫生费谁承担

出租房的物业费卫生费一般应由承租人承担。

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在书面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由谁负责交。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介租房要注意以下事项:

1、证件确认;

房产证以及身份证需要核对。(如果是找中介的则需要看看中介的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市房管局审核颁发的资质证书等),查看房产证,签正式合同。

2、提前中断合同;

如果合同期内可能因为工作、生活变动引起租房地点变更,租房者一定要在合同内约定。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提前中断合同,业主应退还押金,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规定违约金的,尽量与中介协商,少支付。

3、水电煤气等费用;

水电煤的交接。有的房东可能冗余的帐单没结清。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问清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使用是否额外收费,由谁来承担维修费用。

4、维修费;

合同中要讲清楚设备的维修由谁负责,维修费谁出。比如,水龙头坏了,灯泡坏了,空调坏了,有些东西在使用过程中随时间会发生老化而损毁,维修费算谁的。

5、房内物品检查确认;

写清房东提供的物件,看是否缺少必备生活用品:冰箱、洗衣机、空调等。

检查所有东西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各种电器、热水器、暖气,燃气,插座,马桶,洗澡,水龙头,炉灶、抽油烟机、下水、门窗、床、电灯等,避免纠纷。

I. 上门收取卫生费是否合法

各地政策不同,以海南省为例,属于合法行为,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第三条 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代为收取。

(9)小城镇卫生清扫费用从哪里来扩展阅读:

具体案例

临洮县为解决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处理资金短缺的问题,从2015年起,按照全县农村人口人均每月1元的标准进行筹集,全县各村收缴的卫生费都根据“村财乡管村使用”的办法,纳入所在乡镇财政“一事一议”资金专户分村专账管理。

筹集的资金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由村委会定期向村民进行公示,镇上也会不定期对该项费用的筹措和使用进行抽查.衙下集镇刘排坪村先后修建了2座垃圾台,确定了1名垃圾拉运人员,签订了拉运协议,该村打扫卫生的人都是由村委会雇佣当地群众进行日常清扫,费用80元/每人每天。

村干部在收缴养老保险时,对不交卫生费的村民暂停收缴养老保险的问题,经调查,由于该村村民居住分散,为了方便群众卫生费的收缴,村委会在收缴养老保险的同时收缴卫生费,暂停养老保险是由于村干部为了方便收费而做出的行为,衙下集镇政府从未做出过任何关于不交卫生费就暂停养老保险的决定。

目前,刘排坪村驻村干部和全体村干部已对网民反映的问题整改到位,镇工作人员已于1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核查,并向其认真解释了卫生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当事人对答复结果表示满意。

J. 社区收取向住户收取卫生费合法吗

各地政策不同,以海南省为例,属于合法行为,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用。

第三条 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供气等单位代为收取。

(10)小城镇卫生清扫费用从哪里来扩展阅读:

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约定的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2%。

第八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支付给垃圾处理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建设(环卫)主管部门核定。与垃圾处理单位订有付费协议的,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缴费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代收单位或者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催缴;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处以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