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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动火区安全距离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2-16 12:37:58

1. 石油设备探伤辐射安全距离是多少

不管是石油设备还是其他任何设备,在现场拍片中其实没有所谓的安全距离之说,如果一定要按理论公式去计算辐射剂量率,那只能按辐射量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的原则算,需提前知道在离射线源某一距离的具体剂量率,这在现场探伤中是不现实的.最好的防护办法其实就是两点,1是遵守防护三原则——保证拍片质量的前提下距离尽量离得远,时间尽量用的短和设屏蔽墙阻挡,2是佩戴辐射监测仪,一报警立即远离.

2. 石油天然气管线安全距离为多少

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规定有效间距是5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所写: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石油动火区安全距离是多少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 动火作业安全距离如何保证

你是不是问:动火作业中几个主要数据的确认
1、乙炔瓶、氧气瓶之间的间距为5米;
2、乙炔瓶、氧气瓶与动火点之间的间距为10米;
3、静电接地桩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4、设备管道动火前测爆、测氧分析数据: 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4%,检测合格指标<0.5%; 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4%,检测合格指标<0.2%; 氧含量检测合格指标为:19.5%~23.5%。
5、动火点周围下水井、地沟、地漏、电缆沟清除易燃物并封闭的最小半径为15米。
6、高处动火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应停止用火。
题外话:动火环境很复杂,又是下水井、地沟的、地漏的。最好有专业的可移动气体检测设备。最好带有便携可接收无线信号的设备。这样的话,现场一旦气体泄漏。可移动的探测器报警,发射的信号就能传输到工人的便携设备上。
国内具备可以移动的气体检测设备不多:德尔格、科尔康、霍尼韦尔、东方报警。
国外产品虽然也有无线但是他们考虑的是信息上传,更适合事后分析.时候调查。
而东方报警做的更多的是现场实时检测气体。如:GQB-200A7,A7P。
他是多气体检测:通过应用不同原理的传感器,可实现对可燃气体、有毒气体、O2、CO2、TVOC等100多种气体检测。选配四气体传感器,最多可同时检测四种气体如:可燃气、O2、CO、H2S等。
无线布控:本产品具有无线报警功能。将产品布置在危险源附近可实现50米半径内与RF-G3S无线联动,实时警示危险级别。
60小时无间断检测:采用9800mAh大容量锂电池,检测时间大于60小时(泵吸方式为30小时),选配15AH电源,工作时长可达100小时。
泵吸监测:可选配EP-40防爆抽气泵,实现现场连续,泵吸式监测.(最远长达50米)。用于密闭空间、井下、高空等,难以进入区域的监测。
多级报警:提供三种报警级别,支持优先级设置。

4. 输油管道里房屋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帮忙

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安全问题尤为重要。根据办法规定,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地面敷设或者排挤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5. 地面油库安全距离是多少!需要离办公楼有多远

等级 石油库总数量TV (m3)一级 100000≤TV二级 30000≤TV <100000三级 10000≤TV <30000四级 1000≤TV <10000五级 TV <1000注:l 表中总容量TV 系指油罐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置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2 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容量。

6. 根据办法规定,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这条规定哪个网站有具体说明,谢谢

有两个:一个是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这个网络上有。
一个是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下面部分内容。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
(三)管道防腐设施;
(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五)管道标志、标识;
(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
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防洪、通航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避让,或者管道覆土厚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且无法避让的养殖水域、蔬菜大棚、温室、经济作物、家畜棚圈、果园、林场等区域,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应当按照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服从先开工建设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的原则,由管道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所有权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制定相遇区段的施工方案。在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的区段,一方按照其设计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十七条管道企业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投产试运行60日前,将有关规划建设资料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管道规划建设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八条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标识:
(一)管道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被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管道穿(跨)越河流的地段;
(五)管道穿越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的地段;
(六)管道穿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段;
(七)管道经过的路口、村庄;
(八)其他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地区。
第三章保护
第十九条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有关管道保护以及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群众护线等工作。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管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完善维修保养措施,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检验。
检测检验单位应当对检测检验结论负责;管道企业应当将检测检验报告报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专职护线人员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三条鼓励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管道企业可以与管道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将管道委托其负责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管道发生泄漏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
(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
(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事先报告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管道企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
(二)架空、埋设电力线路或者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四)进行河道、沟渠清淤、疏浚或者整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
第二十九条管道企业进行事故抢修,可以优先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事故抢修完成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因管道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或者事故抢修作业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经管道企业同意,当地农民可以在管道企业已征收或者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在日常巡查、维修保养或者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管道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管道保护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违法运输的石油、天然气和成品油有权查封、扣押。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处理涉及管道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安全保护;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沿线居民进行重特大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7. 油罐的安全距离问题

加油站站房距埋地油罐距离应不小于4米,与加油站等级无关。

《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山林时,石油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定期对防火沟、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理,防止山火侵袭。

第九条储存甲B类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防火隔堤,隔堤内的雨、污排阀门应采用远程控制阀。

第十条储罐间防火距离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新建的外浮顶储罐罐组,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0.5倍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对防火距离为0.4倍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的外浮顶储罐罐组应适当增加消防水及泡沫液的储备量。

《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库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生产运行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本规定所称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储运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地上储存设施。用于国防科研生产以及港口码头范围内的石油库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石油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石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8. 储油罐距离居民区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大约需要五十米以上,如果是打储油罐的话还要更远!

9. 大型石化工业跟居民区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根据成分不同,规定距离也不同。
比如含有硫化氢的天然气井要求可参考国家安全要求:
AQ2018-2008 AQ 2018-2008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危害防护距离;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也规定涉及石油天然气、燃气的防火间距以50183、50026为准。
例如:
1、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建筑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2、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的距离;
3、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交通干线,工矿企业至少保持1000m距离。